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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溫州工傷保險條例及工傷賠償標準明細說明

更新時間:2023-08-16 22:52:51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溫州工傷死亡賠償項目及標準

1、喪葬補助金: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亡職工生前的本人工資)為:

a、配偶每月為40%×本人工資;

b、其他親屬每人每月為30%×本人工資;

c、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基礎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倍=382180元。 因工死亡的,其供養直系親屬可以要求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不滿18周歲的,一次性計算到18周歲;其他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計發20周年,但55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周歲減少1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一級至四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

a、一級為27個月×本人工資;

b、二級為25個月×本人工資;

c、三級為23個月×本人工資;

d、四級為21個月×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至辦理退休之日,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a、一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90%;

b、二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85%;

c、三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80%;

d、四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75%;

3、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傷殘職工一次性享受上述1、2、3項賠償項目的,按以下標準計算一次性支付: 1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6倍,2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4倍,3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2倍,4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0倍。(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為工傷發生時用人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用人單位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為工傷發生時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4、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5、醫療費:應到社保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6、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7、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級至六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

a、五級為18個月本人工資;

b、六級為16個月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安排工作的,此項賠償無;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a、五級為本人工資的70%;

b、六級為本人工資的60%;

3、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4、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因按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5、醫療費:應到社保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6、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7、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8、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由工傷保險支付):

a、五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b、六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5個月。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以下費用,而用人單位不能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提出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工作或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除非勞動者符合《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嚴重違紀等情形):

9、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a、五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b、六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七級至十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a、七級為13個月本人工資;

b、八級為11個月本人工資;

c、九級為9個月本人工資;

d、十級為7個月本人工資;

2、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3、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4、醫療費:應到社保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5、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6、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7、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由工傷保險支付):

a、七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b、八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

c、九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

d、十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以下費用(在勞動合同期滿前,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否則構成違法解除,除非勞動者符合《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嚴重違紀等情形):

8、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a、七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b、八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

c、九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

d、十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

注: 1、省內各市、縣、區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為準。

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工傷認定標準

1、以下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3、職工符合以上規定,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辦理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一式一份或《工傷認定表》(簡易程序)一式四份,附受傷職工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勞動合同文本原件及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醫療機構出具的初診病歷、診斷證明書、診斷報告單、出入院記錄等相關材料、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辦理流程

1、當事人或法律、法規授權的受委托人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或用人單位應在事故傷害發生或者職工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2、按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材料齊全的,開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全的,要求補正材料;

3、按規定對當事人工傷事實進行調查核實;

4、經調查核實后事實清楚的9日內作出《工傷認決定書》;其它的60日作出《工傷認決定書》;

5、《工傷認定決定書》作出后,以書面形式通知工傷職工及所在單位;

6、如不服認定的,在收到認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溫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向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