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按規定享受其它失業待遇:
(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或者繳費不滿一年但本人仍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按規定已辦理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并有求職要求的。
1、原單位應提供失業人員的詳細名單;
2、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3、失業人員領取經濟補償金、或安置費等情況;
4、失業人員的檔案資料、身份證、失業人員相片4張、《失業證》、《流動人員就業證》求職登記情況、未有就業的有關證明等材料;
5、個體工商戶雇主及私營企業主應出具稅務登記、工商營業執照注銷依據;
6、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情況表。
(一)用人單位應當在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起7日內,將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人員詳細名單、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報最后繳費地的社保局備案。
(二)失業人員或受失業人員委托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申報的單位應當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勞動爭議的裁決、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持身份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和失業證或者流動人員的就業證,到待遇核發科(股)辦理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手續,同時提供社保局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
(三)待遇核發科(股)工作人員接到申請失業待遇資料后,將當場檢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報條件,所附資料是否完整,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答復,受理的給予《受理回執》。
(四)受理后,對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待遇核發科(股)將于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報單位(或個人);符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待遇核發科(股)工作人員應于10個工作日內對失業待遇進行核定,并打印《潮州市失業保險待遇審批表》。
(五)按《受理回執》上所約定的時間,單位或個人到待遇核發科(股)取回《潮州市失業保險待遇審批表》、及原提供的有關材料。
(六)失業保險金自辦妥申請領取手續的下月起發放。
(七)每月24日至25日(節假日順延)為失業人員次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登記日期。
失業人員應當憑身份證、《失業證》或者《流動人員就業證》、戶口所在地居委(派出所)或勞動行政保障部門指定的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出具的未有就業的有關證明,親自按月到社保局或社保局委托的機構辦理領取資格驗證,經驗證具備領取資格的,憑社保局開具的單證,在指定的日期到指定的發放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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