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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最新解讀

更新時間:2023-08-23 03:39:36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針對土地管理問題我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隨著《土地管理法》的幾次修訂,立法思想也發生了重要變化:從保護建設用地供給管理為主轉變為以保護耕地為主;建設用地的利用方式從粗放利用轉為集約利用;土地管理方式由“限額審批”轉變為“用途管制”;從自我監督、自我約束為主轉為上級對下級監督和社會監督為主。

《土地管理法》專門列出一個章節,第四章來強調耕地保護,在1997年全國人大八屆五次會議通過的《新刑法》中還增加了“破壞耕地罪”,進一步強化了耕地保護的法律地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耕地保護從以下幾方面強調:

一、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該條第二款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并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三、耕地占補平衡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四、耕地保護目標責任

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關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作為政府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的一項內容,并由上級人民政府監督實施”的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建立以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為主要內容的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每年進行考核。

五、基本農田保護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包括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區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農田嚴格審批與占補平衡制度、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制度和基本農田環境保護制度、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檢查制度等。

六、農用地轉用審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七、土地開發整理復墾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山、水、田、林、路、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

”第四十二條規定:“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土地,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于農業。”

八、土地稅費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占用耕地,如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應繳納耕地開墾費,用于開墾新耕地;第三十七條規定,對于閑置、荒蕪耕地要繳納閑置費;第四十七條規定,征用城市郊區菜地,要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要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規定,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要繳納耕地占用稅。

九、耕地保護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法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