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高新企業標準和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意見》(渝委發〔2016〕29號),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扶持和鼓勵科技型企業發展,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重慶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是科技型企業工作的組織部門,負責政策制定、決策指導、考核評價與監督檢查等。各區縣(含萬盛經開區、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璧山高新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科技型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審核和推薦。市科委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區縣推薦的科技型企業申報材料進行抽查復核和日常管理。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科技型企業是指有研究與試驗發展(以下簡稱“R&D”)人員、R&D經費支出和科技成果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在重慶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登記、注冊一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符合國家政策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業務,資產狀況和知識產權清晰,會計核算健全,R&D經費支出歸集規范。
2.有一定數量的R&D人員和R&D經費支出,其中:
大中型企業當年R&D人員數占從業人員總數比例≥3%,R&D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1%。
小型企業當年R&D人員數占從業人員總數比例≥5%,R&D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2%。
微型企業當年R&D人員數占從業人員總數比例≥10%,R&D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3%。
企業劃型按照《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國統字〔2011〕75號)執行。
3.擁有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的,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作用的具有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1項及以上。科技成果主要包括高新技術產品、重大新產品及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新藥、新型醫療器械、農業機械、動植物新品種、專利等。
第四條 主營業務屬于下列行業的企業不適合申報科技型企業:
1.煙草制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 -2011)》為準,并隨之更新。
第五條 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成長性科技企業是科技型企業的核心。
高新技術企業是指符合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并且通過科技部備案認定的科技型企業。
高成長性科技企業是指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具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研發能力,具備顛覆傳統行業或開拓新產業潛能,主營業務收入快速增長的科技型企業。分為牛羚企業、瞪羚企業和獨角獸企業三類。
1.牛羚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連續兩年主營業務收入增長30%以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達500萬元以上。
2.瞪羚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備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原創性技術;
(2)連續三年主營業務收入增長40%以上;
(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達3000萬元以上,或利潤總額達到400萬元以上。
3.獨角獸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創辦時間較短,在行業中有顛覆式創新和引領作用;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達50億元以上。
第六條 科技型企業實行自愿申報、審核入庫、網絡管理、定期更新。具體程序如下:
1.申報。企業登錄“重慶市科技型企業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首先進行注冊,經所在區縣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填寫《重慶市科技型企業信息表》,并且上傳“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營業執照、上年度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和損益表,并且需專項列出研究開發費用)、納稅申報表和增值稅中銷項稅的納稅憑證等證明材料。
2.審核。區縣科委負責對轄區內申報企業的信息和上傳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核,符合條件的在線推薦提交至市科委。
3.復核。第三方機構負責對區縣推薦提交的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納入重慶市科技型企業培育庫統一管理。
4.更新。入庫科技型企業應當于每年第一季度在管理系統更新統計信息,由區縣科委進行審核,第三方機構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才能繼續享受有關科技創新扶持政策。
第七條 每年一季度,管理系統將自動篩選出符合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高成長性科技企業備選名單,經市科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在市科委網站面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確認為重慶市高成長性科技企業,面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市科委將入庫企業納入全市科技創新資源配置的重點服務對象予以支持,并享受“重慶市科技資源共享平臺”提供的各類科技服務,還可申報各級政府支持企業創新發展的各類項目。
第九條 市科委把科技型企業培育作為區縣科技工作的重要內容進行考核評價。建立信息通報機制,定期向各區縣通報科技型企業培育情況。建立抽查監督機制,加強對科技型企業申報入庫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入庫企業如有提供虛假信息、違法違規、連續兩年未更新信息等行為,將取消資格,并將其違規行為記入信用記錄“黑名單”,三年內不再受理申報入庫。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市科委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重慶市高新企業標準和管理實施細則》(渝科委發〔2016〕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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