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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關于河南高新企業認定條件及標準管理辦法

更新時間:2023-08-26 05:50:03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河南省高新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根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河南省境內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依據《認定辦法》、《工作指引》和本實施細則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即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經認定合格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當年起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五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組成河南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全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全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及復審工作,確定認定(復審)企業;

(二)負責制定和修訂《河南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實施細則》等規章制度,研究制定工作計劃,督促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三)負責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監督檢查,處理有關舉報;

(四)負責審定參與河南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和中介機構,并報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五)負責審定《河南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年度工作報告》,并報送國家領導小組辦公室;

(六)負責發布《河南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報告》。

第六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科技廳,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全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日常工作;

(二)負責起草和修訂《河南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實施細則》等規章制度,研究提出年度工作計劃,并報領導小組審定;

(三)組織遴選并提出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和中介機構名單報領導小組審定,負責專家庫建設和管理;

(四)受理省內企業提出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申請;組織認定(復審)合規性審查評審工作;提出認定(復審)企業名單報領導小組審定;

(五)對已認定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受理核實有關舉報,提出處理意見報領導小組審定;

(六)接受企業或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核申請,提出復核意見報領導小組審定;

(七)建立專家和中介機構信用制度,查實并向領導小組報告在認定工作中出現違規行為的中介機構和相關人員;

(八)起草《河南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年度工作報告》報領導小組審定;

(九)起草《河南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報告》報領導小組審定;

(十)負責組織全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宣傳、培訓等事宜;

(十一)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各省轄市、擴權縣(市)、鄭州和洛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服務機構(推薦單位),根據本細則開展下列工作:

(一)負責本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組織申報及初審工作;

(二)負責對已認定的企業進行日常管理,核實有關舉報;

(三)負責推薦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和中介機構;

(四)完成省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中介機構與專家

第八條 專家和中介機構采取自薦和單位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申報。

第九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據有關條件篩選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和中介機構報領導小組審定;將專家備案表統一報國家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專家庫由技術專家、財務專家、管理專家組成;在相關技術領域內熟悉子領域技術的專家數量不少于評審所需專家的5倍;專家采用聘任制度,實行動態化管理。

(一)技術專家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資格,在中國大陸境內居住和工作。

2.身體健康,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并具有《重點領域》內相關專業背景和實踐經驗,對該技術領域的發展及市場狀況有較全面的了解。

3.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堅持原則,辦事公正。

4.了解國家科技、經濟及產業政策,熟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有關要求。

(二)財務專家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資格,在河南省境內居住和工作。

2.身體健康,從事財務、審計工作并有豐富的工作經驗,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或高級會計師職稱。

3.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堅持原則,辦事公正。

4.了解國家科技、經濟及產業政策,熟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有關要求。

(三)管理專家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資格,在河南省境內居住和工作。

2.身體健康,長期從事科技管理工作。

3.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堅持原則,辦事公正。

4.了解國家科技、經濟及產業政策,熟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有關要求。

第十一條 專家職責:

(一)審查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是否符合《認定辦法》及《工作指引》的要求。

(二)按照獨立公正的原則對企業的研究開發活動情況、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及主營業務等進行評價,并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家評價表》,按要求上傳給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家組綜合評價表》,按要求上傳給領導小組辦公室,為領導小組提供咨詢意見。

第十二條 專家紀律:

(一)應按照國家《認定辦法》、《工作指引》、本實施細則的要求,獨立、客觀、公正地對企業進行評價。

(二)不得壓制不同觀點和其他專家意見,不得有意做出與客觀事實不符的評價。

(三)不得披露、使用申請企業的技術經濟信息和商業秘密,不得復制保留或向他人擴散評審材料,不得泄露評審結果。

(四)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響,采取非正常手段為申請企業認定提供便利。

(五)未經領導小組許可不得擅自進入企業調查。

(六)不得收受申請企業給予的任何好處和利益。

第十三條 中介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對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條件的中介機構進行篩選補充,對于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紀律的中介機構將取消參與河南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資格。中介機構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具備獨立執業資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內無不良記錄;

(二)承擔認定工作當年的注冊會計師人數占職工全年月平均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職工人數在20人以上;

(三)熟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政策。

第十四條 中介機構職責:

接受企業委托,依據《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以及本實施細則客觀公正地對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技術)收入以及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第十五條 中介機構紀律:

(一)應遵循公平、公正、獨立、客觀的原則,不得出具虛假審計報告。

(二)不得采取非正常手段為申請企業認定提供便利。

(三)不得刁難企業,不得違規收取申請企業審計費用。

(四)負有誠信及合規義務,對申報認定企業的有關資料信息保密,不得泄露企業有關信息。

第四章  條件與程序

第十六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河南境內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包括發明、 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主要是指:運用科學和工程技術的方法,經過研究與開發過程得到的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

獨占許可是指在全球范圍內技術接受方對協議約定的知識產權享有排他的使用權,在此期間內技術供應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該項技術。

(二)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企業科技人員是指在企業從事研發活動和其他技術活動的,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員。研發人員包括:專業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熟練技工。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自然科學與工程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活動。

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和服務是指企業在技術、產品(服務)方面的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進步,對河南省相關行業的技術進步具有推動作用。不包括企業從事的常規性升級或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高技術服務業的企業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支持其在高新技術服務業領域內開發新產品(服務)、采用新工藝等,而在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方面取得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的活動;或從事國家級科技計劃列入的服務業關鍵技術項目的開發活動。

本條中研究開發費用是按照各個研發項目為基本單位分別進行測度并加總計算的。其中研發項目是指“不重復的,具有獨立時間、財務安排和人員配置的研究開發活動”。企業應按照《工作指引》有關規定對研發費用進行核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及其技術性收入的總和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自主知識產權數量、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四項指標綜合得分達到70分以上。其具體計算方法見《工作指引》。

第十七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業自我評價及申請

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網址:www.innocom.gov.cn),對照本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可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

(二)注冊登記

提出認定申請的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按要求填寫《企業注冊登記表》,并通過網絡上傳至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完成企業身份確認后將用戶名和密碼告知企業。

(三)準備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申請企業通過用戶名和密碼進入網上認定管理系統,按要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技術創新活動證明材料,包括知識產權證書、知識產權有效性證明、獨占許可協議、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5.經具有資質并符合本實施細則相關條件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6.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含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

7. 申報企業將以上各項紙質材料書籍式裝訂成冊,提交所屬推薦單位。推薦單位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后出具推薦報告,將申報材料和推薦報告統一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組織審查

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據企業的申請材料,按技術領域從專家庫中抽取不少于5名相關專家,并將電子材料(隱去企業身份信息)通過網絡工作系統分發給所選專家。

評審專家按照《認定辦法》、《工作指引》和本實施細則中有關規定,獨立、客觀、公正地對企業材料進行審查,認真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家評價表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家組綜合評價表。

(五)認定、公示與備案

1.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專家的評審意見,研究提出認定意見報領導小組審定。

2.領導小組根據辦公室提出的企業認定意見,確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名單。

3.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有關問題進行查實處理,屬實的應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公示無異議的,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機構審批備案匯總表,報送國家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并由省領導小組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加蓋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和省地稅局公章)。

第十八條 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復審申請(復審申請書同認定申請書),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九條 高新技術企業復審須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近三個會計年度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經具有資質并符合本實施細則要求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研究與開發費用、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復審時應重點對照本實施細則第十六條(四)款進行審查。 對符合條件的,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七條(五)款進行公示與備案,并由領導小組重新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后,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初次申請辦理。

第二十條 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并購、重組、轉業等)的,應在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其進行審查,變化后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六條所規定條件的,應當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由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追回企業已減免稅款。需要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按本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的,需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 更名前后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 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更名的證明材料;

(三) 企業出具的更名申請;

(四) 企業申報推薦部門(初審部門)出具的企業更名報告。

領導小組辦公室對以上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有關意見報領導小組審定,經公示、備案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第五章  稅收優惠政策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或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認定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條件的企業,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三條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請領導小組辦公室復核。復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二十四條 對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及其相關稅收政策落實產生爭議的,凡屬于本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情況的企業,按本實施細則規定辦理;屬于對是否符合第十六條(四)款產生爭議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復核。采用企業自認定前三個會計年度(企業實際經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至爭議發生之日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與同期銷售收入總額之比是否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六條(四)款規定,判別企業是否應繼續保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并在有關媒體對其進行公示。

第二十六條 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中介機構和專家應認真履行其職責并遵守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和第十五條中相關紀律,對于違反紀律的中介機構和專家,將取消其參與河南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資格并在有關媒體公示,五年內不得參與河南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