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市《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烏海市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
都要依照《條例》、《實施辦法》及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報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后實施。?
第三條 工傷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工傷保險費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由地
稅部門統一征收。?
第五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的工傷保險工作,各區人事勞動和社
會保障局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市社會保險局為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承辦工傷保險具體事務。?
第六條 用人單位要認真履行《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自覺向
本單位職工宣傳工傷保險各項政策,并建立工傷保險公示制度。?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工傷保險行業
基準費率的確定、調整及行業內費率浮動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衛生、安全監管部門,按照勞動和社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規定的原則另行制定。?
第八條 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及工傷保險基金的使用,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儲備金的提取和使用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儲備金管理使用辦法》執行。?
第十條 職工工傷認定按照《工傷認定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
保障部令第17號)執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可以委托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市社會保險局進行工傷認定的受理和初審工作,工傷認定結論統一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
第十一條 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時,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可向勞動爭
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裁決。?
第十二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衛
生局、市總工會、市社保局代表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負責工傷職工勞動功能障礙及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工傷舊傷復發確認、工傷康復性治療確認、工傷殘疾輔助器具配置條件確認、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勞動能力鑒定等。?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工傷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市社會保險局在取得烏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范圍內,確定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并懸掛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標識牌。?
第十四條 市社會保險局與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包括服務人員、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工傷醫療費用結算辦法、工傷醫療費用審核與控制等內容的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有效期為1年,期滿續訂。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另一方有權解除協議,但須提前3個月通知對方和參保單位,并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十五條 參保職工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要及時將其就近送到工傷保險定
點醫療機構救治,并在24小時之內報市社會保險局。市社會保險局要在接到報告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初步意見,對擬認定為工傷的,要為工傷職工建立工傷醫療檔案,定期了解工傷職工的傷病情況及治療進展,并做詳細記錄。?
工傷職工確屬病情緊急在非定點醫療機構急診救治的,應在生命體征基本穩定后轉入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繼續治療。不及時轉移的,市社會保險局不予支付其繼續治療的醫療費用。
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的醫療費用先由用人單位或職工個人墊付,工傷認定完
成后,對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或職工本人持《職工工傷證》或工傷認定決定書、工傷醫療病歷、工傷醫療有效結算單據等資料,到市社會保險局報銷;繼續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與市社會保險局結算。?
第十七條 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對工傷職工要合理施治,所提供的醫療服
務要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要求使用超出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診療項目、藥品及服務的,超出部分費用自行支付。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未征得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本人同意而擅自使用超出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診療項目、藥品及服務的,超出部分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支付。?
第十八條 工傷職工需轉院治療的,只能逐級轉院或轉往專科醫院。確需轉往市外醫院診治的,須經市內二級甲等以上綜合醫院或專科醫院會診后提出轉診意見,主管院長簽字,經市社會保險局審核同意后方可轉院。轉往市外醫院治療的,其醫療費先由用人單位墊付,醫療終結后由用人單位攜有關資料到市社會保險局報銷。?
第十九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由市社會保險局根據職工工傷情況確定,需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第二十條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陪護的,經收治的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由用人單位根據情況派人陪護, 陪護費由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工傷舊傷復發治療、工傷
康復性治療及安裝、配置輔助器具,需經定點醫療機構提出診斷建議,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市社會保險局審核批準。?
第二十二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停工留薪期內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用人單位不及時申請鑒定的,鑒定前發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個人不配合鑒定的,所發生費用由個人自負。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后,按月支付給工傷職工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職工工傷證》;?
(二)工傷認定結論;?
(三)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復查鑒定,復查鑒定結論與原結論相同的,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54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
工月平均工資。?
第二十五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按照烏海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的60%,每年調整一次,從當年7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六條 工傷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必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在進行破產、轉制操作時,除優先清償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外,還要按規定為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至6級的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預留足夠的費用補償至工傷保險基金,1至6級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具體預留辦法如下:?
(一)傷殘津貼,預留至法定退休年齡,并考慮逐年增長因素;?
(二)生活不能自理人員的生活護理費,預留至75周歲,并考慮逐年增長因素;
(三)工傷舊傷復發的醫療費,按10年預留;?
(四)殘疾輔助器具配置費用,按75周歲折舊預留;?
(五)基本養老保險費,預留至法定退休年齡;?
(六)基本醫療保險費,預留至法定退休年齡;?
(七)供養親屬撫恤金,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按75周歲預留,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按18周歲預留。?
7至10級的應由用人單位按《實施辦法》第十八條(二)項的規定發給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不適用于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及實習學生。?
第二十九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參加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有關社會保險費登記、申報、征繳的規定,拒繳、拖欠或少繳工傷保險費的,停止該單位的工傷保險待遇,并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經辦機構、用人單位及職工個人違反工傷保險規定,造成基金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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