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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江差旅費報銷標準,公務員事業單位差旅費報銷標準表

更新時間:2023-08-22 05:22:25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全省機關工作人員國內差旅費管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和生活需要,依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以及財政部差旅費管理相關規定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省各級機關,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和工商聯,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差旅費是指單位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設區市含所有市轄區,下同)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四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公務出差事前審批制度,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

第五條 省財政廳按照財政部公布的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差旅費標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全省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限額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物價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客車等公共交通工具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用。

第七條 出差人員應嚴守各項紀律規定,在規定等級內選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各級別人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級詳見下表:

公共交通工具

級 別

火車(含高鐵、動車、全列軟席列車)

輪船(不包括旅游船)

飛機

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省級及相當職級人員

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商務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一等艙

頭等艙

憑據報銷

正副廳長及相當職級人員

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二等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其余人員

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

三等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省級及相當職級人員公務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公共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公共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相對經濟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九條 出差人員乘坐飛機的,需按《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加強浙江省公務機票購買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浙財采監〔2014〕27號)要求購買機票。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憑據報銷。

第十條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客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各單位應按照《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試行行政事業單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險的通知》(浙財行〔2017〕7號)規定購買公共交通意外險(出差人員不需再按票次重復購買,不得再單獨報銷保險費)。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一條 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公務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農家旅館等,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公務出差執行分地區、分級別住宿費限額標準,在職務級別對應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費限額標準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省級機關工作人員住宿費限額標準見附件1。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三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公務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償費用。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由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員應自行按實支付伙食費(如用餐成本無法核算的,可按每人每天不低于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交納)。

第十五條 工作人員公務出差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執行財政部公布的分地區伙食補助費標準,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區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五章 公雜費

第十六條 公雜費是指工作人員公務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含市內機場大巴費)、機場服務費、打包費、訂票費以及打印、復印、傳真、寄送資料等發生的費用。

第十七條 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由單位(含牽頭單位,下同)安排車輛出差的,相應派車天數(自然日)公雜費減半。

第十八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協助提供交通工具的,應自行按實支付交通費用。

第六章 報銷管理

第十九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并按規定使用公務卡結算,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條 城市間交通費在規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級內憑據報銷,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等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批準的出差天數和規定的限額標準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工作人員單次出差,允許在經批準的出差天數和規定的住宿費限額標準之內按實際發生住宿費用的住宿天數統籌使用。

伙食補助費按規定的出差目的地標準報銷,在途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后到達目的地標準報銷。

第二十一條 出差人員憑住宿費發票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僅部分天數有住宿費發票的分段計算補助。

出差人員在公務出差地有住所時(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邊遠地區無法取得住宿費發票的,由出差人員說明情況并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可以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其他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情況不予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二十二條 出差人員執行有工作紀律要求需統一安排食宿的專項任務,可由組織單位(牽頭單位)在規定的食宿限額標準內憑食宿票據統一列支,并按規定標準及出差人員清單統一報銷公雜費。城市間交通費按差旅費規定回原單位報銷,出差人員不得再在原單位領取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二十三條 車改后,實行短途出差交通費包干試點的市、縣(市、區),包干區域應限定在設區市內各縣市及毗鄰縣(市)范圍。在包干區域內公務出差,可以按差旅費規定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也可以按出差審批單批準的出發地至目的地的公共交通相應等級票價金額包干城市間交通費;出差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公雜費按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公務出差當天往返的,憑公務出差審批單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單位統一安排車輛出行的,減半報銷公雜費。

第二十五條 出差人員公務出差結束后,應在一個月內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公務出差審批單,以及機票、車船票、住宿費發票等各消費點的原始票據。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未經批準的差旅活動,不予報銷差旅費。對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超支部分不予報銷,由出差人員自理。

第七章 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省級機關工作人員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參加會議、培訓,往返(一般指頭尾兩天)會議、培訓地點的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公雜費按差旅費規定報銷,報銷時需提供公務出差審批單及會議、培訓通知等。

第二十八條 工作人員離開常駐地到外地實(見)習、掛職鍛煉、支援工作等,在外地工作期間每天的伙食補助費,省外按40元、省內按25元補助,不報銷公雜費。省財政廳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不得重復領取。

上述人員利用國家法定休息日和節假日往返在外工作地與原工作地的城市間交通費在規定等級內據實報銷(在外工作地和原工作地均在省內的,也可在相應額度內選擇補助方式包干使用),公雜費每次80元包干使用;省內每月不超過2次,跨省的每月不超過1次,一往一返計1次。

第二十九條 根據上級任務,經批準,工作人員需到西藏、青海、新疆支援工作且在支援地有固定工作場所的,按照浙江省援藏、援青、援疆的生活補助費標準,按月享受補助,不能按出差標準享受補助。

第三十條 出差人員在途期間,連續乘坐火車超過12小時的,可憑車票每滿12小時,加發50元伙食補助費。

出差人員乘坐全列軟席列車時,原則上應乘坐軟座,但在晚8時至次日晨7時期間乘坐時間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可以乘坐軟臥,按照軟臥車票報銷。

第三十一條 農民代表和城市無固定收入代表參加各級組織召開的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組織單位按每人每天100元計發誤工補助,因參加會議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由會議組織單位比照工作人員辦理報銷。

第三十二條 日常工作區域跨常駐地的工作人員,在工作區域內進行日常工作,如道路、水庫、山林、江堤海塘巡查等,不能按差旅費規定享受補助。

第三十三條 長期派駐外地工作人員離開派駐地公務出差的執行本規定,并按公務出差天數扣除駐外補貼。在派駐地工作期間不得報銷差旅費。

第三十四條 工作人員因工作調動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調入單位按照差旅費管理規定予以一次性報銷。隨遷家屬和搬遷家具發生的費用由調動人員自理。

第三十五條 經批準工作人員公務出差期間利用國家法定休息日和節假日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城市間交通費按不高于從出差目的地返回單位按規定乘坐相應公共交通工具的直線單程票價予以報銷,超出部分個人自理;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實際公務出差天數報銷,不予報銷繞道和回家省親辦事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公雜費。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的人員不能享受出差伙食、公雜補助(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已享受會議、培訓伙食者;

(二)調干待分配工作者;

(三)在常駐地參加各種臨時辦公室、指揮部、領導小組等機構工作者;

(四)已享受講課補貼、野外津貼、下海津貼和其他作業津貼者。

第八章 監督問責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應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等內控制度,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公務出差和經費報銷的管理,對本單位差旅活動負責;出差人員應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對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應嚴肅追究當事人、審批人等相關人員責任。

一級預算單位要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三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是否建立內控制度,公務出差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九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公務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差旅審批制度或差旅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違規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擅自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規定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對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