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加強和規范我省省直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直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工商聯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省直機關)。
第三條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四條省直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工具 級別 | 火車(含高鐵、動車、全列軟席列車) | 輪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飛機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
省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 | 火車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商務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 一等艙 | 頭等艙 | 憑據報銷 |
廳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 | 火車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 二等艙 | 經濟艙 | 憑據報銷 |
其余人員 | 火車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 | 三等艙 | 經濟艙 | 憑據報銷 |
省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憑據報銷。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一條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工作人員到省外出差,執行財政部公布的分地區、分級別住宿費限額標準(見附表)。到省內出差,按每人每天省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800元、廳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450元、其余人員330元的標準限額執行。
第十三條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四章伙食補助費
第十四條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五條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包干補助。省外出差,執行財政部公布的分地區伙食補助費標準(見附表);省內出差,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六條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第五章市內交通費
第十七條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十八條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包干補助,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80元。
第十九條出差人員自帶公務交通工具的,應在差旅費報銷單據中如實申報,不予補助市內交通費。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按規定標準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第六章報銷管理
第二十條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標準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一條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包干補助,不憑票報銷。
出差人員當天往返的,按一天計算核報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二條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三條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準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二十四條工作人員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在途期間的差旅費,按照本辦法規定由所在單位報銷。
第二十五條經組織批準,工作人員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實(見)習、掛職鍛煉、跟班學習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費按以下規定報銷:
(一)在途期間(僅指首次前往和期滿返回)的差旅費,按照本辦法規定回所在單位報銷。
(二)在外地工作期間,由所在單位按每人每個工作日省內30元、省外40元的標準發放伙食補助費。省財政廳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不得重復領取。在省內工作期間不再報銷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在省外工作期間不再報銷市內交通費。
(三)工作期間的差旅費,按照當地差旅費管理規定執行,由接收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經組織批準帶薪參加黨校、行政學院或*等脫產學習(不包括學歷學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學習期間學校統一收取的伙食費由所在單位在伙食補助費限額標準內據實報銷,不報銷市內交通費;離開本地城區參加學習的,在途期間的差旅費,按照本辦法規定由所在單位報銷。
第二十七條援藏援疆人員休假及配偶探親差旅費的報銷,按照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有關待遇規定執行。相關差旅費標準低于本辦法規定的,從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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