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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更新時間:2023-08-19 11:24:07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公務員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行政單位(公務員)就是按基本工資和級別工資進行計算,事業單位是基本工資加活工資進行計算。這是國家法律規定,全國應該都一樣吧。加班工資計算參數

1、時間參數:以每月工作時間為20.92天和167.4小時進行折算。

2、工資參數: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沒有約定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于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元旦期間加班工資如何拿:1月1日安排加班與2日、3日安排加班,待遇完全不同。具體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1、加班時間不同,加班待遇待遇完全不同1月1日安排加班的待遇.1月1日安排加班的,公司應支付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而且公司必須按照30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不能以調休代替加班工資。其具體的計算公式如下: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92×300%時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92)/8×300%×加班時間(小時)1月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可以選擇調休,不支付加班工資;也可以選擇支付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企業如果選擇支付加班工資,具體計算公式如下: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92×200%

時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92)/8×200%×加班時間(小時)

2、工時制度不同,加班待遇完全不同

工時是指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的規定,為履行勞動義務而從事勞動的時間。根據《勞動法》、《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原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等規定,目前,我國的工時制度主要分為兩大類,標準工時制度與特殊工時制度。特殊工時又分為不定時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因此,現在我國存在三種工時制度。三種工時下,國慶加班工資待遇差別也很大。

(1)標準工時制度下的加班。1月1日安排加班的,公司應支付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1月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可以選擇調休,不支付加班工資;也可以選擇支付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不定時工時制度下的加班待遇。1月1日安排加班的,公司應支付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1月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不用支付加班工資,也不用調休。

(3)綜合計算工時制下的加班待遇。1月1日安排加班的,公司應支付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1月2日、3日安排加班的,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沒有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不支付加班工資也不調休;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均按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3、實行計件工資的,國慶加班工資如何拿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只有在完成定額任務且實際工作時間達到標準日工作時間之后,根據用人單位的命令和要求從事勞動的,才視為加點;在休息日或節假日,根據用人單位的命令和要求從事勞動的,即視為加班。因此:

1月1日安排加班的,加班期間完成的產品件數乘以單位產品的工資金額,再按《勞動法》規定乘以300%。即:加班工資=計件單價×300%×件數。1月2日、3日安排加班的,加班期間完成的產品件數乘以單位產品的工資金額,再按《勞動法》規定乘以200%。即:加班工資=計件單價×200%×件數

應該是可以的。企業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加班,到底應該如何支付工資?這個在《勞動法》上早已明文規定的問題,近來又成了廣泛爭論的話題。爭議起源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廣東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草案)》。該草案第十九條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除支付勞動者當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外,另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而《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由于該草案中出現了“另支付”的字眼,于是有人驚呼:這意味著從此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可拿四倍工資了!

原國家勞動部關于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說得很清楚:符合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制度工時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節日工作應支付的工資,是根據加班加點的多少,以勞動合同確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的一定倍數所支付的勞動報酬,即凡是安排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由此可見,加班工資需在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之外另外支付,這是早就已經明確了的。在現實生活中,有的企業安排職工在法定休假日加班,僅支付“加班工資”,而剔除了正常工資,這種做法是完全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勞動法》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盡管如同焦某所在單位領導所說,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工資,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的正常工資中已經包括了法定節假日工資。但是,在計算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時,卻不能將正常工資抵消加班工資。原勞動部發布的《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明確規定,凡是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補休的,均應該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150%、200%的工資;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則應該另外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所以,焦某所在單位應該按某日工資標準的300%向其支付加班工資。(中國勞動爭議網供稿)(編輯:dickie)

1.用人單位在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2.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不一定是勞動者的全部工資。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員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在集體合同中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辦法確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于最低工資的,則要按最低工資計算。

3.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20.83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即五一長假期間每日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為: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83×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83×200%

4.根據國務院令《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法定節假日11天,而休息日一般為星期六和星期天,即通常所說的雙休日。因為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的性質不同,所以加班工資也不一樣,節假日的加班工資要高于休息日的加班工資。

月平均工作日=(365天-104(周六`日)-10(法定節日))/12月=20.92天(08年前)

月平均工作日=(365天-104(周六`日))/12月=21.75天(08年后)

平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基數/21.75*15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基數/21.75*200%

法定節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基數/21.75*300%

月平均工作日=(365-104-11)/12=20.83天(08年后)

月計薪日=(365-104)/12=21.75天(08年后)

11天為法定休息日,不用上班。

加班工資的基數是崗級工資

這是我們公司的做法,我不知道這樣做對不對,因為我不是做HR的,請高人指點!!

從你的提問到樓上幾位的回答,對7,8日正常工作,單位發兩天的加班工資即三倍的日工資,均無異議,我也贊同,就不多說了。

爭議的是6日你正好是輪休日,是否算休息還是給加班。這天你休息了,即沒有工作,當然不能算是法定假日加班。但我想說的是6日的輪休日和節假日競合的問題。

舉個例子吧:2005年五一黃金周,休息七天。其中的5月1日是星期日,如果這天視為一個休息日,那么就不是七天假而只有六天了。可實際上全國都是休息了七天。這實際上是把5月1日視為法定假休息,而把星期日休息權移到以后的某一日去了。

根據這個道理,你在2月6日的休息應該算作休法定假,沒有加班,但你的輪休日應移到2月8日之后的一周內按排休息,如果這一周內你沒有休到這個輪休日,那么就應該算你有一個休息日加班,單位應支付給你一天的200%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