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法的辭退主要表現為三大類情形
1、辭退員工事實依據不充分
2、辭退員工法律依據不準確
3、辭退員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上述三種違法的辭退,往往會給公司的經營管理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
二、根據現行《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不問解除的事由,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又分三種
1、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e、被勞動教養的。
2、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生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經濟性裁員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a、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b、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此種情況下,也分為兩種:
1、勞動者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況,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內的
b、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c、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2、沒有法定事由,勞動者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員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主要依據以上第一、第二類規定。
三、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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