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一次性取得的經濟補償金該如何繳稅的問題,我們一般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這兩個文件進行計算。
國稅發[1999]178號文件主要規定:
(1)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可以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以降低“月應納稅所得額”;
(2)具體期限為“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
(3)工作年限超過12個月的,依照12個月計算;
(4)“月應納所得額”還應扣除個人應繳的“四金”部分;
(5)經上述平均計算之后得出“月應納所得額”,再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計算應繳稅款;
財稅[2001]157號文件在前述規定的基礎上再作了征免處理,主要規定:
(1)經濟補償金等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2)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同時,根據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之85、87等條款之規定,現除經濟補償金外還出現了“賠償金”之概念。從目前司法實踐來看,賠償金也可依照上述規定計繳稅款。
案例:上海某企業員工A在原工作單位B已工作滿4年零7個月。現B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因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問題發生爭議。經司法機關介入,在2009年12月20日作出終審判決,判令原單位向A支付人民幣26萬元經濟補償金。
在上述案件中,繳稅金額計算如下:
上海市2008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為39502元,月平均工資為3292元。39502元×3倍=118506元。
A在B處工作年限為4年零7個月,比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之規定,“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故計為5年。
A應納稅所得額為:(260000元-118506元)/5年-2000元=26298.8元。
根據速算公式:26298.8元×25%(稅率)-1375元(速算扣除數)=5199.7元
5199.7×5=25998.5元
即A總共需繳納稅款人民幣25998.5元,約占經濟補償總額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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