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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全文最新解讀

更新時間:2023-08-19 00:33:46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上海市文廣局宣布,《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將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非遺條例》的起草、制定歷時數年、幾經磨礪,業內人士翹首以盼,社會各界廣泛關注。《非遺條例》是本市繼《上海市社區公共文化服務規定》、《上海市文物保護條例》后的又一部重要地方文化法規,提升了本市文化立法的層次和水平,對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推動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科學開展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一、十年耕耘打下堅實基礎,三項原則指導立法進程

2005年,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正式啟動,10年來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正式頒布實施。本市積極貫徹《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國家各項保護政策,積極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加強機制建設,建立項目和傳承人名錄體系,啟動國家級項目記錄工程,提升數字化水平,設立專項資金,開展社會宣傳和青少年教育,探索資源合理利用,積極推動地方立法。經過十年耕耘,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存量全面厘清,重要項目基本認定,保護措施逐步落實,傳承效果明顯產生,后繼人才陸續涌現,合理利用初顯成效,社會參與日益踴躍,宣傳活動廣泛開展,保護意識漸入人心,為傳承上海文脈,繁榮城市文化,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也為本市地方立法打下了牢固堅實的基礎。

《非遺條例》的立法過程始終以“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科學指導,分類保護;合理利用,融入生活”為指導思想,有針對性地規定具體保護措施。

(一)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明確政府的主導職責,通過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專業機構建設、開展調查、建立名錄、認定傳承人、選定保護單位、設立保護專項資金等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給予保障。鼓勵各類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資金投入、設立展示設施、舉辦活動、開展研究、進行志愿者服務等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二)科學指導,分類保護。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提供決策咨詢意見,提高保護工作科學性。充分結合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屬性和狀態,對不同的項目分別采取搶救性、傳承性、生產性、整體性等不同方式進行相應保護。

(三)合理利用,融入生活。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合理利用,結合本市工商業老字號眾多的特征,扶持、引導符合條件的項目開展生產性方式保護,鼓勵和支持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融入大眾生活。

二、一條主線立足本市實際,七大板塊凸顯地方特色

《非遺條例》全文共八章四十七條,包括總則、調查與保存、代表性項目名錄、分類保護與合理利用、傳承與傳播、保障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非遺條例》立足本市保護工作實際,相較上位法,在法規名稱上突出“保護”二字,并在法規中將此主線貫穿始終,充分了凸顯上海的地方立法特色。

(一)明確工作機制

“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一項基本原則。《非遺條例》確立了以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管理等部門、專業保護機構為主,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制。

首先,《非遺條例》明確了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職責,包括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供經費保障,加強保護機構和專業隊伍建設,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對相關部門履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職責情況進行考核等。

其次,《非遺條例》明確了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職責分工,并明確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承擔相關的具體工作。

再次,《非遺條例》明確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及其他相關社會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以及相關的學術交流、咨詢服務、權益維護等工作。同時,鼓勵和支持其他社會組織、公民、法人通過研究、收藏、展示、傳承、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二)完善調查和保存的規定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基礎性工作,目的在于摸清家底,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種類、數量、分布、留存、傳承情況和生存狀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存,既是調查工作的延續,也是其他保護工作的基礎。對此,《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二章作了比較明確、具體的規定,《非遺條例》對調查主體、保存方式、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和檔案、數據庫等重點內容予以重申。同時,為了避免重復調查,《非遺條例》對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分工進行了細化: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協調,并對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調查難以覆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三)明確建立代表性項目名錄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匯集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最具代表性的內容,可謂“金字塔的塔尖”,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點。《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對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和認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并明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制定具體辦法。根據國家授權以及本市已建立市和區(縣)兩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現況,《非遺條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遴選、推薦、建議、評審、公示以及名錄的公布與備案等,作了細化規定。同時,為了使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認定標準和程序在全市范圍內基本統一,《非遺條例》要求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統一規范。

(四)確立科學保護原則

鑒于非物質文化遺產門類廣泛、內容豐富,形態差異較大,生存狀況和傳承情況也各有不同,《非遺條例》確立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行分類保護的原則,并要求對瀕臨消失的或者本市特有且歷史文化價值較高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重點保護。具體而言,分類保護包括以下方式:

一是對瀕臨消失、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采取將其內容、表演形式、技藝流程等予以記錄、整理,編印圖書,制作影音資料,建立檔案等方式,實行搶救性保護;

二是對受眾較為廣泛、活態傳承基礎較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通過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培養后繼人才、扶持傳習基地等方式,實行傳承性保護;

三是對具有生產性技藝和社會需求,能夠借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轉化為文化產品的傳統技藝、傳統美術、傳統醫藥藥物炮制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通過扶持、引導、規范對項目的合理開發利用,實行生產性保護。

此外,《非遺條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需原材料的保護、老字號傳統技藝保護、區域性整體保護以及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則和方式等,也作出明確規定,體現本市工商業文化傳承與發展的地方立法特色。

(五)細化規定傳承與傳播措施

與文物等物質文化遺產不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最大特點是以人為載體、通過口傳心授的方式得以傳承,并在傳播中延續和發展。因此,傳承與傳播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關鍵。《非遺條例》在上位法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對傳承與傳播的具體措施作了進一步細化和補充,主要包括:

一是明確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并在地方立法中首次明確代表性傳承人包括個人和團體。同時,還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及其權利義務。

二是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的產生及其權利義務。

三是對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營造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氛圍,提出明確要求。

四是要求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保護機構、有關公共文化機構和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營場所等,根據各自業務范圍,有計劃地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研究、收藏、展示、傳承等活動。

五是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傳播滲透到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中,通過形式多樣的課堂教學與社會實踐活動,對學生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

六是為了體現“海納百川”的城市精神和海派文化內涵,鼓勵和支持其他省市具有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在本市傳承、傳播,并與本土文化融合發展。

(六)明確保障措施

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非物質文化遺產單純依靠自然狀態下的傳承、傳播難以為繼,必須依靠政府和社會各方面力量的支持和保障。為此,《非遺條例》專設一章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保障措施,具體包括:

一是明確設立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組織管理、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的補助等,并鼓勵區(縣)人民政府設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

二是明確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在申報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稅收優惠等方面給予扶持。

三是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習、交流場所和傳承基地建設。

四是加強專業人才培養,特別是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傳承與職業教育相結合,將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傳承相關專業列入職業教育獎勵目錄,實施學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五是鼓勵通過設立基金,捐贈資料、實物和保護資金等方式,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開展相關的志愿服務活動。

六是建立相應的激勵與考核機制。對做出顯著貢獻的傳承人和保護單位,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對表現優異的后繼人才給予適當補助。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相關部門履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職責情況,納入對其績效考核的內容。

(七)建立保護情況的定期評估機制

明確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每三年對本級代表性項目的保護情況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市或者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評估和限期整改情況,取消無正當理由未履行義務的代表性傳承人或保護單位的資格,并予以重新認定。

三、下一階段的工作計劃

《非遺條例》在制定過程中深入調研國內外的成功經驗做法,廣泛聽取、采納了業內人士和社會各界的實際需求和合理意見,其中包含了大量新理念、新內容,是非遺保護工作順應時代、不斷深入開展的切實體現,也對政府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隨著《非遺條例》施行日期的臨近,市文廣局已經將一系列配套工作提上日程。

一是同步制定配套措施。對一批政府規范性文件進行更新完善,包括修訂《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申報評審管理暫行辦法》、《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上海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新制定《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績效評估辦法(暫定名)》等。這些規范性文件以《非遺條例》為依據,對代表性項目、傳承人、專項資金的申報認定流程以及保護績效考核等方面的內容進行全面細化,將使保護工作管理更加科學完善。同時,還將完善保護工作局際聯席聯席會議,加強部門資源整合,計劃邀請主管“老字號”的商務部門加入;組建更為完整、科學、專業的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等。

二是實施從業人員培訓。為推動各級政府和各類單位更好地貫徹落實《非遺條例》,將在4月下旬起組織覆蓋全市的從業人員培訓。全市各區縣文化行政部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本市220家項目保護單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設施的從業人員將分批分組接受培訓,把握保護理念,厘清工作分工,明確“權”“責”“利”。

三是開展廣泛宣傳普及。媒體宣傳方面,將利用各類媒體進行全方位宣傳,還將邀請相關專家在電視欄目上進行專題解讀。社會宣傳方面,將設計制作一批普法宣傳海報,在本市各級各類公共文化設施等場所張貼發放,還將制作多種尺寸的電子版本,通過“上海發布”、“文化上海”的微博、微信發布,供市民免費下載。在全市公共文化機構免費派發《非遺條例》單行本,供市民取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