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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草案

更新時間:2023-08-14 00:12:14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合法建造的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及裝修管理、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危險房屋防治管理、房屋安全應急管理以及房屋白蟻防治管理等,農村宅基地房屋除外。

房屋的消防安全,電梯、燃氣、供水等專業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軍隊、宗教團體、歷史建筑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房屋安全管理,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房屋安全管理實行屬地管理,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規范使用、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體系和機制,協調和監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醫藥高新區管委會,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建立房屋安全常態化、網格化監管制度和安全管理應急預案,明確責任追究機制,組織應對房屋安全突發事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房屋安全常態化、網格化監管制度,完善房屋安全檢查和監測網絡,協同做好房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社區居委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本轄區內房屋安全日常巡查工作。

第五條市和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房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規劃、國土、財政、安監、公安、消防、城管、工商、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商務、交通、民政、民宗、旅游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規劃、城管部門負責對違法建設的房屋進行查處。

第六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安全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確保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解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常態化、網格化安全監管等工作開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房屋安全救助專項資金,用于對特殊困難家庭以及自然災害受損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治理和白蟻危害治理的適當補助。

第七條鼓勵各級政府、相關單位及個人通過向商業保險公司購買服務等方式,建立多元的社會化房屋安全風險化解機制。

第八條對危及房屋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勸阻、舉報、投訴。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對危及房屋安全行為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處理。

對影響房屋安全使用的同一行為,同時涉嫌違反建設、規劃、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的,由最先受理投訴、舉報的機關處理。處理過程中發現不屬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及裝修管理

第九條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清晰的,代管人是責任人;沒有代管人的,使用人是責任人。房屋屬國家或集體所有的,管理單位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房屋合法使用人承擔房屋安全連帶責任,房屋租賃(借用)協議等另有約定的除外。

建筑幕墻所有權人為建筑幕墻安全使用責任人,應當對建筑幕墻進行定期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和《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進行常規維護。

第十條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承擔房屋質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責任。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受讓人提交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使用說明書及其他有關文件,明確告知受讓人房屋的基本情況、設計使用年限、性能指標、使用與維護保養要求、保修范圍和期限等事項。

房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與房屋開發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房屋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對房屋使用安全承擔下列責任:

(一)按照設計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質及房屋權屬證明記載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

(二)檢查、維修房屋,及時治理房屋安全隱患;

(三)房屋的裝飾裝修不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毗鄰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影響房屋共有部分的使用;

(四)按規定防治白蟻;

(五)按照本條例規定及時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六)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

第十二條房屋安全責任人不得擅自實施下列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

(一)拆改房屋承重墻、梁、柱、板和基礎結構;

(二)拆除房屋承重墻或者在承重墻上開挖壁柜、門窗等;

(三)超過房屋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四)開鑿房屋樓面結構層或者擴大房屋樓面結構層洞口;

(五)開挖房屋地面和地下室;

(六)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

(七)其他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

確需實施前款行為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并根據設計方案組織施工。

涉及加層、改變使用功能以及對主體結構進行大范圍改動的,應當依法辦理規劃、建設等批準手續。

第十三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對住宅裝飾裝修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住宅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持下列資料向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登記手續:

(一)裝飾裝修不拆改房屋原有結構的,由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出具承諾書;

(二)裝飾裝修變動非承重墻體的,由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提交房屋檢測機構出具的裝飾裝修方案審定意見;

(三)裝飾裝修實施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至(七)項影響房屋安全行為的,由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方案;

(四)裝飾裝修涉及加層、改變使用功能以及對主體結構進行大范圍改動的,由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提交規劃、建設等部門的批準手續。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按前款規定向社區居委會辦理登記手續。

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委會應當定期將物業項目內裝飾裝修登記的情況報縣(市)、區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對非住宅裝飾裝修,實施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一)至(七)項影響房屋安全行為以及加層、改變使用功能、對主體結構進行大范圍改動的,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在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按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后向縣(市)、區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辦理房屋安全備案登記。

辦理行業行政許可事項時,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審查經營場所的房屋安全備案登記材料。

第十五條房屋裝飾裝修前,裝飾裝修企業應當核實所承接的裝飾裝修工程是否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第十四條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裝飾裝修企業不得施工。

第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項目的,應當對房屋使用安全承擔下列責任:

(一)對房屋共有部分進行安全檢查,提出相關維修、更新和改造方案,協助業主和業主委員會進行治理;

(二)將房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書面告知房屋安全責任人;

(三)對房屋裝飾裝修行為進行日常巡查和監督。

第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社區居委會、房屋安全利害關系人有權對房屋裝飾裝修活動進行監督,勸阻、制止違法裝飾裝修行為,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告知縣(市)、區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未辦理相關手續實施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一)至(七)項影響房屋安全行為,經勸阻拒不改正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采取必要的應急排險措施。

房屋安全管理部門、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社區居委會、房屋安全利害關系人對房屋裝飾裝修活動進行現場察看時,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裝飾裝修施工人員應當配合。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拒不辦理裝飾裝修登記、批準手續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禁止裝飾裝修施工人員及施工器材、裝修材料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第十八條房屋辦理轉移登記時,房屋所有權人、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告知受讓人了解房屋安全狀況。

第三章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遭受自然災害或人為破壞出現異常后仍需繼續使用的;

(二)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

(三)房屋承重構件出現結構裂縫、變形、腐蝕等結構損傷的;

(四)房屋出現地基不均勻沉降導致房屋傾斜或者承重構件受損的;

(五)房屋擬進行結構改造或改變使用功能的;

(六)進行隧道和樁基工程,開挖深基坑、爆破等工程施工,施工區周邊房屋可能被損壞的;

(七)房屋上設置大型廣告牌、水箱、水池、鐵塔、花園、游泳池、幕墻等設施設備的;

(八)其他可能危及房屋使用安全需要鑒定的情形。

學校、醫院、體育場館、車站、商場等大中型公共建筑除按照前款規定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外,房屋安全責任人還應當在房屋使用年限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當年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應當在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當年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此后每五年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建筑幕墻自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應當每十年進行一次安全鑒定,達到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安全鑒定。

第二十條房屋安全鑒定由房屋安全責任人委托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實施,但房屋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異常的,房屋安全鑒定由房屋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委托。

房屋安全鑒定所需的費用由鑒定委托人承擔。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管理規定,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因工程施工可能導致下列建筑物被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結構安全影響鑒定:

(一)擠土樁施工,距最近樁基一倍樁身長度范圍內的房屋;

(二)開挖深度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邊兩倍基坑深度范圍內的房屋;

(三)地下隧道、盾構施工,距洞口邊緣一倍埋深范圍內的房屋;

(四)爆破施工中處于爆破安全距離范圍內的房屋;

(五)地下管線施工、降低地下水位施工等其他施工中處于設計影響范圍內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按照本條例規定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但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建設單位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房屋所在地房屋安全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利害關系人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相關費用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房屋安全鑒定應當依據現行的規范及相關技術標準進行,鑒定結論應當真實、客觀反映房屋安全狀況。

第二十四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向鑒定委托人出具書面鑒定報告。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應當出具《危險房屋通知書》,并抄送房屋所在地房屋安全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委托人或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鑒定報告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原鑒定機構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門申請專家論證。

專家論證維持原鑒定結論的,論證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專家論證改變原鑒定結論的,原鑒定機構應當根據專家論證意見重新出具鑒定報告,并承擔論證所需費用。

第四章危險房屋防治管理

第二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危舊房屋定期組織安全巡查,并落實監控措施。

第二十七條教育、衛生、文化、交通、公安、體育、商務、民政、民宗、旅游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行業管轄范圍內的房屋特別是人員密集場所的房屋安全檢查,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建立房屋安全檔案;發現房屋安全隱患的,應當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及時治理,并通報房屋所在地房屋安全管理部門。相關部門組織房屋安全檢查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專業機構實施。

第二十八條單位或個人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房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掌握的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信息進行登記建檔,并及時書面告知房屋安全責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同時函告縣(市)、區房屋安全管理部門。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縣(市)、區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到現場查勘,并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書》,同時通報房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進行危房治理。

第二十九條縣(市)、區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危險房屋管理檔案,對發現的危險房屋進行逐棟登記,掌握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安全隱患的基本狀況等相關信息,并對危險房屋修繕加固和排險的結果進行檢查、記錄,實施動態管理。

市、縣(市)、區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危險房屋管理信息系統,記錄并及時更新危險房屋相關信息,并為房屋安全責任人和相關利害關系人提供查詢服務。

市、縣(市)、區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國土、城管等部門建立房屋安全信息通報和信息共享機制。

第三十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對危險房屋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維修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已無維修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毗連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依法配合履行危險房屋的治理義務。

對危險房屋采取改造、加固處理等方式解危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改造、加固設計方案。對危險房屋實施改造、加固或者拆除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負責實施。

第三十一條房屋安全責任人發現房屋出現險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立即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并及時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需要設置警示區域,提醒過往的行人、相鄰人注意安全。

第三十二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對危險房屋進行治理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房屋安全責任人拒絕或者怠于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危險房屋,可能危及相鄰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房屋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采取必要的應急排險措施,相關費用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房屋安全責任人確實無力承擔危險房屋治理的,經本人申請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對危險房屋進行置換,或者將其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已經進行房屋置換或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將危險房屋騰空交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封存管理,未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任何人不得進入。

第三十三條整棟房屋需要進行危險房屋鑒定以及對房屋共有部分進行維修和治理,已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可以依法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三十四條對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或者已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成片房屋,縣(市)、區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具體處理方案。

第三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危舊房屋相對集中的區域優先納入舊城改造范圍,有計劃地組織實施危舊房屋改造。

單棟危險房屋屬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的,按照保護規劃的控制要求優先改建。單棟危險房屋列入城市舊城區改造范圍的,依法征收。對于其他單棟危險房屋,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建議拆除的,予以拆除。原址重建符合規劃要求的,由房屋所有權人依法申請拆除重建。

第五章房屋安全應急管理

第三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房屋安全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處置培訓和演練。

因突發事件和自然災害導致房屋出現突發性險情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房屋安全應急預案,進行應急保障和搶險救援。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市)、區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到現場查勘:

(一)接到有關房屋安全的報警、投訴的;

(二)房屋安全檢查中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

(三)通過其他方式獲知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

縣(市)、區房屋安全管理部門經現場查勘后,發現確有房屋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房屋安全責任人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并采取應急措施。

第三十八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是房屋安全應急搶險的第一責任人。房屋出現險情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采取排險措施,并報告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

房屋出現重大險情的,危險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房屋安全責任人和有關部門采取應急排險措施。

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對危險房屋采取排險措施,房屋使用人及相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房屋使用人配合排險臨時遷出的,在房屋危險排除后,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通知使用人遷回。

第三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開展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一)切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

(二)劃定警示區、實行臨時交通管理措施;

(三)強制遷出危險房屋內居住人員;

(四)拆除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險房屋,或對危險房屋采取臨時加固措施;

(五)利用鄰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

(六)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它措施。

因應急搶險拆除或者損壞毗鄰建筑物、構筑物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修復或者給予適當補償。

第六章房屋白蟻防治管理

第四十條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及其地下建筑物、構筑物或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委托白蟻防治單位實施白蟻預防處理。

第四十一條白蟻防治應當采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藥物,并按照施工技術規范和操作程序進行施工。

白蟻預防施工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專業檢測機構對施工后的土壤進行藥物殘留檢測。檢測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白蟻防治單位應當重新進行白蟻預防施工。

新建房屋白蟻防治的包治期限為十五年。鼓勵超過白蟻預防包治期的房屋再次進行白蟻預防處理。

第四十二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白蟻防治質量納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范圍,加強對白蟻防治質量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商品房銷(預)售時,應當向購房人出具該項目經白蟻預防合格的證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中必須包括白蟻預防質量保證的內容。

第四十四條白蟻防治單位應當留取房屋白蟻預防費的20%作為白蟻預防復治資金,用于包治期內白蟻的復查和復治。

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白蟻預防復治資金的管理。白蟻預防復治資金應當設立專戶,單獨管理,專款專用。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房屋安全責任人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房屋安全管理義務,造成事故或者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房屋安全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擅自實施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由縣級以上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維修加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相鄰房屋結構損壞或者影響相鄰房屋使用功能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建筑幕墻安全使用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第十九條規定,未進行定期檢查、常規維護或安全鑒定的,由縣級以上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按規定辦理住宅裝飾裝修登記手續的,由縣級以上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按規定辦理房屋安全備案登記的,由縣級以上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裝飾裝修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履行核實義務,實施裝飾裝修的,由縣級以上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施工,并可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裝飾裝修企業不按照設計方案或者沒有設計方案擅自實施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由縣級以上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六條規定未履行相關職責的,由縣級以上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處兩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裝飾裝修施工人員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拒絕或阻礙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社區居委會、房屋安全利害關系人或其他管理人員對裝飾裝修現場進行察看的,由縣級以上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房屋安全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及時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由縣級以上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大中型公共建筑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未按照規定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由縣級以上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鑒定,逾期不鑒定的,可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及時進行周邊房屋結構安全影響鑒定的,由縣級以上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具虛假鑒定報告或者鑒定結論存在嚴重錯誤的,由縣級以上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設計單位出具不符合國家規范的設計方案,由縣級以上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房屋安全責任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將危險房屋作為經營場所,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時未實施白蟻防治處理的,由縣級以上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采取補救措施,可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白蟻防治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使用不合格藥物或未按照規定的施工技術規范和操作程序進行防治的,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白蟻防治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未按規定提存、管理、使用白蟻預防復治資金的,由縣級以上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對房屋安全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履行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七條單位、個人阻撓危房治理、應急搶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房屋安全管理部門、相關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相關工作人員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將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