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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浙江省消防條例十大亮點解讀

更新時間:2023-08-25 08:39:54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浙江省消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10年5月28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八章六十五條,根據國家《消防法》,結合我省消防工作實際制定,相關規定有不少創新和完善,具有“十大亮點”。

亮點一:政府消防工作責任更加明晰。

《條例》充分反映了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員會或者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消防業務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資金投入;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責任目標情況進行考核等。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了監督檢查,等等。同時,明確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消防工作責任履行職責,從而使部門的消防工作職責上升為法定職責。

亮點二:社會單位消防主體責任更加具體。

根據《消防法》確立的“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消防工作原則,《條例》對單位消防安全職責作了一系列補充和細化,根據不同單位的不同特點,強化了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條例》強調單位的主要責任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負責,落實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經費和人員,組織實施各項消防安全制度;明確了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具有的內容,規定學校、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等單位的預案應當包括優先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病人的相應措施;規定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首次在地方立法中規定公眾聚集場所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疏散引導員,并鼓勵、引導機關、團體、企業、企業等單位實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亮點三: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義務更加明確。

針對當前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問題,《條例》明確物業服務企業應開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能及時消除的,應當報告業主委員會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針對當前小區存在較為普遍的占用消防車通道等情況,《條例》明確,物業服務企業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和消防登高場地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制止的,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同時,對不履行上述職責的物業服務企業及其責任人員,還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亮點四:農村消防工作舉措更加細化。

根據統籌城鄉發展,適應建設*、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條例》規定: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領導,采取措施加強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提高農村防火滅火能力。農村設有生產生活供水管網的,應當設置室外公共消火栓;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的,應當設置取水設施;取水困難的,應當修建消防水池等儲水設備,配置消防水泵等。

亮點五: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推行措施更加有力。

引入保險的市場杠桿,對解決人員傷亡火災發生后“無人買單”或者由“納稅人買單”等尷尬問題具有現實作用,是合理化解由火災引起社會矛盾的有效途徑。《條例》細化了《消防法》“鼓勵、引導”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規定:明確“鼓勵、引導”的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明確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企業的消防安全狀況,可以作為火災公眾責任保險費率確定的依據。這些規定,有利于企業進一步增強消防主體責任,自覺做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亮點六:消防宣傳教育內容更加豐富。

消防工作,宣傳系于一半。《條例》吸收借鑒了一些發達國家有關消防宣傳教育立法的經驗,專門設立一章,細化消防宣傳教育的規定。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年度消防宣傳教育計劃,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和素質;明確了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旅游等部門相應的消防宣傳教育職責;同時規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學校等教育機構應當定期對師生開展消防安全、用火用電知識和火場自救互救、逃生常識的教育,每學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還首次規定每年11月為全省消防安全宣傳月,在此期間集中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亮點七:消防安全的信息通報和執法協作機制更加完善。

消防工作的社會化屬性,決定了消防執法涉及多個部門,必須齊抓共管。加強部門協作對于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消防工作起到重要作用。《條例》明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息通報和執法協作機制。對執法中發現屬于有關部門管轄的違法行為,應當通報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專門規定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亮點八: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監管難題得到破解。

我省出租房屋火災隱患突出、亡人火災多發、出租房屋管理不規范,針對這種情況,我省立法機關集思廣益,對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難題提出了積極的破解之策,規定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應當符合消防安全,消防安全的具體要求由省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明確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義務。規定出租人發現承租人有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承租人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結構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對違反這些規定的行為,設置了處罰條款。

亮點九:消防文職人員協助執法的法律地位得到確立。

近年來,我省消防工作任務繁重與各級消防機構警力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2006年開始,經統一部署,我省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合同制消防文職人員。這支隊伍在消防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條例》首次確定了消防文職人員的協助執法法律地位,規定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聘用的文職人員經培訓考試合格后可以協助從事消防監督檢查、火災事故調查等執法工作。消防文職隊伍的健全,將進一步延伸消防監督執法觸角,有利于彌補消防監督警力不足,從而保障消防工作的科學、健康發展。

亮點十:電氣火災防范的措施納入法律。

針對我省電氣原因引起的火災頻發,以及電氣防火責任不明確的問題,《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供電企業應當定期對供電設施、電氣線路進行檢測,及時更換、改造老化供電設施和電氣線路,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電氣消防安全檢查,督促電氣火災隱患的整改;對超負荷用電、違規拉線接電等可能引發火災事故的行為,供電企業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電力管理部門可以依法中止供電。

《浙江省消防條例》的制定,適應了新《消防法》和浙江省消防工作發展的實際需要,深入貫徹了構筑社會消防安全“防火墻”工作部署精神,推動社會消防安全管理創新,前移火災預防關口,著力提升社會火災防控水平。《條例》的施行,對于完善地方消防法律體系,解決消防工作突出問題,維護社會消防安全,促進社會經濟穩步發展,解決群眾民生問題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