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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私家車報廢年限最新標準(圖解)

更新時間:2023-08-11 20:28:39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2017年私家車報廢年限最新標準(圖解)

新《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已經于5月1日正式實施,除去對于大型車、營運車輛的規定,其中涉及到普通車主的條款實際并不多,但和老規相比,還是有不少改變值得關注。以下我們將選取和私家車有關的條款進行解讀:


●關于使用年限的規定


第五條條款: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款解讀:此前,中國機動車相關報廢標準始于1997年7月15日發布的《汽車報廢標準》,其中對于私家車的強制報廢標準為期限10年,行駛10萬公里。之后,隨著我國汽車工業的迅速發展,車輛技術水平的提升,這一限制顯得過于苛刻。因此新的機動車報廢標準對于車型的報廢年限將沒有限制。

●關于驗車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條款: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條款解讀: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規定,并不是指連續3年未獲得檢驗合格標志。現行機動車年檢規定是,非營運的全新機動車前6年是兩年一檢,第6至15年是一年一檢,15年之后就是半年一檢。按照這個計算標準,一輛全新的私家車,連續3次即連續6年未年檢就會被強制報廢。而對于超過15年的老舊車,連續3個檢測周期(即1年半)未獲得合格標志,就將被強制報廢。

●關于里程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達到下列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80萬千米。

條款解讀: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達到下列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其中,私家車行駛60萬公里、正三輪摩托車行駛10萬公里、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公里,國家將引導報廢。

總結:對于車主來說,新規肯定是能讓不少人興奮的,以一般家用車每年行駛2萬公里計算,取消了報廢年限之后,用上個30年也是沒有問題的,和之前的10-15年的報廢年限相比多出了整整一倍。盡管老車的保養費用高,但未來像歐美一樣,家里出現個幾十年的老爺車也成為了可能。

那么,其他國家對車輛使用年限和車輛報廢的相關規定又是怎樣的呢?

●日本乘用車平均報廢年限為10年

日本國內汽車報廢速度很快,一般乘用車平均報廢年限為10年。每年報廢車輛約550萬輛,與新車銷售量基本持平。

在2005年之前,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日本每年有十幾萬輛舊車被非法丟棄。鑒于此,2005年日本頒布《汽車循環法案》,該法案規定,日本消費者要在購買新車時繳納回收再利用費,并要求在用車輛在法律實施后3年內繳納回收再利用費。

●韓國私家車無報廢年限規定

韓國汽車報廢標準分為營運車和私家車兩種情況,對營運車實行規定報廢年限的強制報廢制度,對私車則無報廢年限規定。具體規定為:公共汽車10年,個人出租車5年,公司出租車3年,對行駛里程沒有限制。主要通過年檢來對汽車的安全及技術狀況進行監督和管理。

韓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主要由專門的廢車回收拆解公司負責。除廢車回收外,拆解、壓塊及廢鋼鐵加工等都在拆解企業完成。拆解下來的舊零部件繼續流通銷售,車身壓塊及經過初加工的廢鋼鐵則銷售給鋼鐵企業。

●德國機動車使用年限僅7-8年

德國每年注銷機動車350萬輛,平均使用年限為7-8年。按照德國的規定,新車在前3年是免檢的,以后每年都要年檢,每次年檢的費用為500馬克。一般說來,汽車使用的年限越長,通過年檢需要的修理或維護成本就越高,達到汽車排放標準也就越難。因此,雖然德國法律并沒有規定汽車在使用多少年后必須報廢,但車主一般都將根據自己的經濟實力,使用幾年就更換或淘汰。也就是說,車主的經濟實力和汽車尾氣排放能否達標,是德國汽車報廢的決定性因素。

德國每年報廢的車輛中,在德國報廢拆解的不到100萬輛,其余200余萬輛則通過不同途徑賣到俄羅斯、波蘭等東歐國家以及西班牙等歐盟國家。

●美國汽車平均使用壽命約為13年

美國的汽車平均使用壽命約為13年。在這個平均使用壽命內,一輛美國汽車的行駛總里程約為12萬英里,約合19萬公里。

在美國,報廢汽車不能被隨便遺棄,必須送到專門的報廢汽車回收利用企業進行處理。報廢汽車作為一種重要的材料資源,具有較高的殘值,能夠完全按照市場化運作方式進行回收利用。經過多年摸索,特別是采用了先進的回收技術和設備,如今美國已能把占每輛汽車質量80%的零部件回收并重新利用起來。

據統計,目前全美共有1.2萬多家報廢汽車拆解企業、2萬家零部件再制造企業和200家拆后報廢汽車粉碎企業。它們中的多數與汽車生產企業聯合經營,將有再利用價值的發動機、電機和其他零部件拆卸翻新后,重新出售。

此外,由于美國對每輛報廢車給予4000美元(約合2.52萬元人民幣)左右的高補貼,所以在美國人一般不會把報廢汽車賣到黑市。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勵技術進步、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規定。[1]

第二條

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1]

第三條

商務、公安、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監督管理、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執行有關工作。

第四條

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

機動車使用年限及行駛里程參考[4]

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1]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1]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1]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第六條

變更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有關要求確定使用年限和報廢:[1]

(一)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的,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規定報廢,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轉為營運載客汽車的,應按照本規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計使用年限,且不得超過15年;

(二)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三)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和摩托車需要轉出登記所屬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的,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四)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半掛車與其他載貨汽車、半掛車相互轉換的,按照危險品運輸載貨車、半掛車的規定報廢。

距本規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內(含1年)的機動車,不得變更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地市級行政區域。

第七條

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1]

達到下列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二)租賃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四)公交客運汽車行駛40萬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80萬千米;

(六)專用校車行駛40萬千米;

(七)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八)微型載貨汽車行駛50萬千米,中、輕型載貨汽車行駛60萬千米,重型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行駛70萬千米,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行駛40萬千米,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行駛30萬千米;

(九)專項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行駛50萬千米;

(十)正三輪摩托車行駛10萬千米,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千米。

第八條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是指上道路行駛的汽車、掛車、摩托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非營運載客汽車是指個人或者單位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的自用載客汽車;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是指專門用于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蝕性物品等危險品的車輛;變更使用性質是指使用性質由營運轉為非營運或者由非營運轉為營運,小、微型出租、租賃、教練等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之間的相互轉換,以及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轉為其他載貨汽車。本規定所稱檢驗周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1]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本規定第五條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或者摩托車使用年限標準,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國務院商務、公安、環境保護等部門備案。[1]

第十條上道路行駛拖拉機的報廢標準規定另行制定。[1]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達到本規定所列報廢標準的,應當在4月30日前予以報廢。《關于發布<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7〕456號)、《關于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407號)、《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關于印發<農用運輸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1〕234號)、《摩托車報廢標準暫行規定》(國家經貿委、發展計劃委、公安部、環保總局令〔2002〕第3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