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精品tv久久久久久久久久_国产一区二区精品久久_无码无套少妇毛多69XXX_久久精品亚洲av无码四区

當前位置:高考知識網 > 規章制度 > 正文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全文【修訂版】

更新時間:2023-08-11 14:23:57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下面是高考知識網小編給大家整理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具體內容,快來隨小編一起閱讀了解吧。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肅事業單位紀律,規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為,保證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對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處分,適用本規定;但監察機關對上述人員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的程序和作出處分決定的權限,以及作為監察對象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辦理。

第三條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第五條 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

(四)開除。

其中,撤職處分適用于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六條 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受處分后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的任命、考核、工資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系。

第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本專業(技術、技能)領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員技術等級考試(評審)。應當取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職業資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開除以外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但處分期應當按照一個處分期以上、兩個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第十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兩人以上共同違法違紀,需要給予處分的,按照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分別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一)在兩人以上的共同違法違紀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

(三)檢舉他人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情況屬實的。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并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或者免予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本規定第三章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內從重或者從輕給予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在本規定第三章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個處分的檔次給予處分。應當給予警告處分,又有減輕處分的情形的,免予處分。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依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章 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散布損害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損害國家利益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的;

(三)接受境外資助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四)接受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境外邀請、獎勵,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法規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經批準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七)攜帶含有依法禁止內容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進入國(境)內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行為,但屬于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公共突發事件中,不服從指揮、調遣或者消極對抗的;

(二)破壞正常工作秩序,給國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損失的;

(三)違章指揮、違規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四)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擅離職守或者不按規定報告、不采取措施處置或者處置不力的;

(五)在項目評估評審、產品認證、設備檢測檢驗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違反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泄露國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內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崗位,或者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為的;

(九)其他違反工作紀律失職瀆職的行為。

有前款第(六)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七)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有關規定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或者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擅自設定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改變收費項目的范圍、標準和對象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或者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五)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

(六)在招標投標和物資采購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

(七)其他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利用專業技術或者技能實施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有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或者捏造事實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三)利用職業身份進行利誘、威脅或者誤導,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利用權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資源,壓制不同觀點,限制學術自由,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五)在申報崗位、項目、榮譽等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六)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制造、傳播違法違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組織、參與賣淫、嫖娼等色情活動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組織、參與賭博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

(五)包養情人的;

(六)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者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等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行為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章 處分的權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按照以下權限決定:

(一)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事業單位或者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決定。其中,由事業單位決定的,應當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備案。

(二)開除處分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對中央和地方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本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決定;其中,由本單位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初步調查后,需要進一步查證的,應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經事業單位負責人批準或者有關部門同意后立案;

(二)對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作進一步調查,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三)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并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采信;

(四)按照處分決定權限,作出對該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五)處分決定單位印發處分決定;

(六)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本人和有關單位,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七)將處分決定存入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檔案。

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事業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暫停其職責。

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國(境)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第二十六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案件進行調查,應當由兩名以上辦案人員進行;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

以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二十七條 參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案件調查、處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回避申請;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其回避:

(一)與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或者近姻親關系的;

(二)與被調查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二十八條 處分決定單位負責人的回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決定;其他參與違法違紀案件調查、處理的人員的回避,由處分決定單位負責人決定。

處分決定單位發現參與違法違紀案件調查、處理的人員有應當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該人員回避。

第二十九條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自批準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決定;案情復雜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長,但是辦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三十條 處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原所聘崗位(所任職務)名稱及等級等基本情況;

(二)經查證的違法違紀事實;

(三)處分的種類、受處分的期間和依據;

(四)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途徑和期限;

(五)處分決定單位的名稱、印章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后,事業單位應當及時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具體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處分的解除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出現違法違紀情形的,處分期滿,經原處分決定單位批準后解除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處分期滿后,自然解除處分。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求原處分決定單位提供解除處分相關證明的,原處分決定單位應當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個人記功以上獎勵的,經批準后可以提前解除處分。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事業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對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情況,進行全面了解,并形成書面報告;

(二)按照處分決定權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

(三)印發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

(四)將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處分的范圍內宣布;

(五)將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存入該工作人員的檔案。

解除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執行回避。

第三十六條 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應當包括原處分的種類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依據,以及該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情況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 處分解除后,考核、競聘上崗和晉升工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崗位等級和工資待遇。

第三十八條 解除處分的決定應當在處分期滿后一個月內作出。

第六章 復核和申訴

第三十九條 受到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分決定單位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規定向原處分決定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提出申訴。

受到處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申訴,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受理。

第四十條 原處分決定單位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后的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受理申訴的單位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因提出復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處分復核、申訴的單位應當撤銷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單位重新作出決定:

(一)處分所依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違反規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三)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作出處分決定的。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復核、申訴的單位應當變更處分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單位變更處分決定:

(一)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二)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情節認定有誤的;

(三)處分不當的。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該工作人員的崗位等級或者工資待遇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恢復該工作人員的崗位等級、工資待遇,按照原崗位等級安排相應的崗位,并在適當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

被撤銷處分或者被減輕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待遇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四十五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對機關工勤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教育、醫療衛生、科技、體育等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定,結合自身工作的實際情況,與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國務院監察機關聯合制定具體辦法。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解讀

《處分規定》的制定背景及簡要起草過程

事業單位是我國各類人才的重要集中地,是增強我國綜合國力的重要領域,是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的重要陣地,也是經濟社會發展中提供公益服務的主要載體和我國*的重要力量。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數量多,分布廣。加強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明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行為規范和處分制度,有利于建設高素質、社會化的專業技術人員隊伍,有利于提高事業單位專業化公共服務質量,有利于促進社會事業健康發展。

2006年1月1日起,《公務員法》施行,《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同時廢止。2008年5月中央印發的《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中明確提出“制定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紀律處分規定”的要求,中央領導同志也就盡快出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政紀處理規定作出重要批示。根據2008年6月中央紀委印發的《關于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的分工方案》的安排,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和國務院法制辦共同成立了起草小組,在總結實踐經驗、充分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經反復論證、多次修改,起草出了《處分規定》(送審稿),先后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務會議、中央組織部部務會議、監察部部長辦公會議和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處分規定》的主要內容

《處分規定》共48條,6600余字,分為總則、處分的種類和適用、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處分的權限和程序、處分的解除、復核和申訴以及附則七章。

(一)適用對象及其特別規定

目前,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正在全面穩步推進。考慮到事業單位特點及實際情況,《處分規定》第二條第一款原則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處分規定》給予處分。但是由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構成比較復雜,《處分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為此作了特別規定。

《公務員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準參照本法進行管理。”根據這一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細分為兩種:一是經批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簡稱“參公管理”)的工作人員;二是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簡稱“不參公管理”)的工作人員。鑒于第一種參公管理的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職責、紀律要求等差別不大,所以2007年出臺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為與《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相銜接,《處分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作出規定,對于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依照《處分規定》給予處分,而是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行政監察法》第二條、第五十條的規定,監察對象分為四類:一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二是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三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四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事業單位中有下列三類人員屬于監察對象:一是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此類監察對象分為參公管理和不參公管理兩種,而《處分規定》第二條第二款已經對參公管理的人員作出了特別規定);三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對這三類監察對象,考慮到《行政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違法違紀調查處理的程序和權限均有明確規定,對于處分的原則、種類、具體違法違紀行為等沒有作出規定,為此,《處分規定》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對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處分,適用本規定;但監察機關對上述人員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的程序和作出處分決定的權限,以及作為監察對象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辦理。”

(二)處分原則

《處分規定》第三條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原則作了規定。這些原則是:公正、公平原則;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錯責相適應原則;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的原則。這些基本原則貫穿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的全過程,對做好處分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導作用。堅持這些原則,是有關單位、部門和機關正確履行職責,有效開展處分工作、嚴肅事業單位紀律的基本保證,也是其排除干擾,依法行使處分職權的制度保障。

(三)處分種類及適用

《處分規定》第五條將處分的種類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四種,與公務員適用的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六種處分種類不一致。主要考慮:一是與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相配套。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除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外,其他人員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實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相結合的管理模式,與公務員管理制度差別較大,因而無法適用降級、撤職處分。二是適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實際需要。事業單位內部人事管理的手段比較多,除處分之外,還可以通過考核、解除合同或到期不續聘等方式對違法違紀的事業單位人員進行處理。因此,《處分規定》根據事業單位特點,參照對公務員處分的種類,對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設定了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開除四種處分種類。同時,考慮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的部分領導人員屬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不實行聘用制,不能適用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所以,對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設定了警告、記過、撤職、開除四種處分種類,并在《處分規定》第五條第二款中規定“撤職處分適用于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被撤職后雖無職務,但仍屬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由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貫表現、特長等情況安排適當工作,或者參加崗位競聘。

關于處分的后果,《處分規定》第七條、第八條作了明確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和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并且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受處分后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受到開除處分的,終止其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系。

(四)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紀律責任。根據近些年來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的實際情況和調研情況來看,《處分規定》第三章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按照違反政治紀律行為,違反工作紀律失職瀆職行為,違反廉潔從業紀律行為,違反財經紀律行為,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和違反社會公德行為等六個方面進行了分類,歸納出64種違法違紀行為,針對每一類行為又設定了相應的處分種類和檔次,以使處分更具體、更具操作性。

其中,特別是對接受境外資助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行為,以及人民群眾反映較強烈的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收受“紅包”的行為,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等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都作了具體規定。

一是接受境外資助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在實踐中,境外個別組織打著基金會、研究會、工作者協會的旗號,以國際合作的名義,資助國內相關領域機構、人員從事竊取國家秘密、擾亂社會秩序等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根據《處分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接受境外資助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但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二是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近年來,事業單位“蘿卜招聘”等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屢有發生,社會反響比較強烈。《處分規定》第十七條針對此類行為規定,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崗位,或者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三是在公務活動或工作中收受“紅包”的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所謂收“紅包”,是指在公務活動或工作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行為。醫生、教師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紅包”的行為,不僅影響了醫生、教師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的美譽度,還嚴重侵害了廣大患者、家長和學生的利益,影響惡劣,人民群眾反應強烈,必須堅決予以懲處。《處分規定》第十八條針對此類行為規定,在公務活動或工作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四是學術腐敗等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與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同的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相當一部分從事著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等社會公益事業,他們的活動往往具有職業道德方面的特殊要求。這些人員一旦發生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將會破壞教育、科研、醫療衛生等領域的正常秩序,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需要對其依法追究紀律責任。《處分規定》第二十條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作出了明確規定,包括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利用職業身份進行利誘、威脅或者誤導,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以及在申報崗位、項目、榮譽等過程中弄虛作假等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性高的行為,有這些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五)對被判處刑罰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

根據《處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目前,正在推進的事業單位改革方向是重點保留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逐步撤銷或劃轉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制定《處分規定》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力度總體定位在寬于公務員的處分,而嚴于企業的勞動用工管理。對于主觀惡性不大,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的管制、拘役等刑罰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依照上述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對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則應當給予開除處分。

此外,對于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由于其職務任免與普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同,要求更嚴格,在處分力度上應當與公務員保持一致,因此,《處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六)處分的權限和程序

根據《處分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事業單位或者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決定。其中,由事業單位決定的,應當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備案。這當中的事業單位是指學校、醫院等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是指教育行政部門、醫療行政部門等。開除作為最嚴厲的處分種類,需要慎重考慮和把握。因此,《處分規定》第二十三條還規定:“開除處分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體現了對開除處分的嚴格掌握。

根據《處分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任免機關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程序包括:初步調查,立案,調查取證,形成書面調查報告,聽取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陳述、申辯,按照處分決定權限,作出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通知和宣布,歸檔,等等。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此外,《處分規定》第四章還對回避制度、辦案期限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七)處分的解除

《處分規定》第五章對解除處分的條件、審批程序和解除處分的后果進行了明確規定。與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解除不同的是,《處分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了提前解除處分制度,即“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個人記功以上獎勵的,經批準后可以提前解除處分。”這是因為事業單位工作性質千差萬別,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更加靈活,規定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提前解除處分,有利于鼓勵受處分人員改正錯誤,更加努力工作。處分解除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競聘上崗和晉升工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崗位等級和工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