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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公安局預算管理制度

更新時間:2023-08-12 23:28:26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全局財務實行局長負責制,由局長指定的分管局領導主管,局黨委集體理財。由單位經辦人、證明人、負責人、管線管片局領導、內部審計員、局紀委書記、分管財務局領導簽字把關,實行多級審批制度。超過5000元的開支和預算外的開支必須報局長審批。

第二條警務保障室是全局財務主管部門,直接對法人負責。財務實行統一歸口管理,由局財務部門負責全局財務管理工作,各所、隊、室為二層報帳單位。

第三條各報帳單位應及時向財務室如實申報、上繳各類收入和費用,定期報帳。局財務管理部門每月向局黨委以報表形式匯報財務狀況,每半年向全局民警通告一次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年終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向全局通報。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四條嚴格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及物價部門核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執收執罰,嚴禁濫收濫罰。

第五條 所有非稅收入各執收單位必須及時繳入非稅收入匯繳專戶,嚴禁挪用坐支。凡200元以上收入在48小時以內未上交指定銀行帳戶的,一經發現,所、隊、室一把手先停止執行職務,再依規依紀追究一把手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六條 財政撥款的管理。財政預算撥款按預算用途專款專用,各報帳單位向財政部門和上級部門爭取的專項資金全額撥付,但以“戴帽”的形式占用中央、省、市轉移支付資金和全局性年終追加除外。

第七條票據的管理。

(一)由局財務管理部門歸口辦理票據的購買、繳銷手續,各執收執罰單位不得使用局財務管理部門以外的票據,嚴禁執收執罰不開票、打白條或使用非財政部門印制的票據。

(二)按規定填寫、繳銷票據,不得截流、挪用資金,不得遺失、毀壞票據。

第八條保證金、暫扣款的管理。

(一)保證金及時上交縣非稅局指定的銀行帳戶,憑銀行回執單和法律文書到財務部門開具保證金專用收據,嚴禁挪作他用。保證金需要退還和沒收時,各單位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有關程序辦理。

(二)暫扣款在辦理扣押手續后,辦案單位應在48小時內到財務室開具收據,款項繳入縣非稅局往來帳戶,待案件辦結后,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有關程序辦理。

第九條財產物資管理。

(一)國有資產的管理。各單位使用的財產物資應專人、專帳管理。涉及財產物資增、減、變更以及基建修繕等事項,應事先向局財務管理部門申報,按審批權限批準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嚴禁擅自處理國有資產,凡需要處置、變賣、報廢國有資產的,各單位需報主管財務的局領導同意后,由裝備部門呈報縣財政局產權股按程序處理。

(二)固定資產、基本建設和房屋維修投入一次性超過1000元以上的,需書面報告分管財務的局領導同意,由警務保障室審核后實施,嚴禁不經請示擅自購買。

(三)涉案財物管理。按管辦分離原則,各辦案部門應當對涉案財物實行統一管理,并指定不承擔具體辦案工作的民警負責本部門涉案財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工作,嚴禁由辦案人員自行保管涉案財物,大型、貴重物品在規定時間內交局涉案財物保管室。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十條支出的基本原則。

(一)嚴格控制費用支出。所隊室主要負責人一次性開支權限為1000元以下,凡1000元以上的開支須事先報告管線、管片局領導和紀委書記。3000元以下由分管局領導審批,5000元以下由分管財務局領導審批,5000元以上報局長審批。基本建設1000元以上一律事先書面報告。嚴禁先用后批,先支后報。除局財務部門按規定自制的原始憑證(工資單、差旅單、信息費)外,各單位10元以上的白條,一律不準報銷。

(二)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相關規定。違規的,一律拒報費用發票。

(三)實行定時專人統一報帳制度。每月的8?15日為全局報帳日,各類支出(包括還老帳)只能在財政政策允許、資金來源正當又有資金可用的前提下進行。各單位報帳之前要填好報帳審批單。各單位明確專人報帳,一把手不得親自報帳,因特殊情況須報局黨委同意。無特殊情況,各單位不能跨月報帳,不得無故不報帳,遇節假日或其他特殊原因,報帳時間可以順延。

(四)年度無結余,且對外欠新帳的單位(局里批準的固定資產投入除外),調控任務未達100%的,不能發放局里政策允許發放的其它部分補助,當年內支出不報帳,或對外造成隱形債務的,概由經辦人和單位負責人共同負責。

第四章有關費用支出的管理

第十一條各單位扣款明細須經分管財務局領導簽字后再交財務管理部門扣款。機關業務隊室的正常業務支出一般不得分攤到各二層單位。

第十二條看守所、拘留所報帳。由局財務管理部門統收統支,嚴禁私自建帳,嚴禁不經批準多頭報帳。

第十三條差旅費的管理

(1)出差人員出差實行出差費用報告制度,出差前到警務保障室領取出差費用審批表,報相關領導同意后借支出差費用。

(2)出差人員的住宿費按三星級(含三星級)以下普通標間標準報銷。

(3)出差人員按每人每天100元以內標準報銷伙食費用,超過部分不予報銷。因工作需要,在外接待單筆開支500元以上報分管領導、1000元以上報分管財務領導同意,5000元以上報局長批準。

(4)交通費:出差人員非經局長批準,不得乘坐飛機、火車軟臥、輪船頭等艙,否則,不予報銷;在單位轄區內原則上不準報出租車及環城中巴費(刑偵、國保秘密偵查行為除外);特殊情況經局長批準后方可自帶車輛到本市以外出差辦案、開會,否則不予報銷交通費。

第十四條學習、培訓費用的管理。工作人員外出學習,學習期間培訓費、生活費憑票報銷。學習、培訓人員學習期間,由局黨委組織看望一次。

第十五條招待費的管理。各單位的來客招待按程序報告,憑接待通知單到指定地點按標準接待。接待費用實行定額包干(具體指標另行規定),超過部分不予報銷。因工作需要確實超支的,須先報告分管財務局領導同意,并征收30%的調節基金上繳縣公務消費管理辦公室。縣城區接待原則上一律在食堂就餐。

第十六條 車輛油修費的管理。燃油費實行定編定額定車包干,由警務保障室統一打卡,記入各單位支出。車輛維修須先報警務保障室、分管領導批準,再到縣財政局招標定點廠家維修。

第十七條 會議費。各派出所每月可報一次治安主任會議費,按與會人員簽到人數每人每次20元限額列支。會議費已在鄉鎮財政列支的,不得再次到局財務部門報銷。

第十八條 特情耳目信息費的管理。確因工作需要招待特情耳目或支付特情耳目信息費,要從嚴掌握。對破案有功的特情耳目的獎勵有收入的最多不超過罰款金額的5%,嚴禁給民警發放信息費,嚴禁超標準發放信息費。無收入案件和重特大案件偵破的信息費500元以上報分管局領導和分管財務領導確定。信息費的發放,必須一人一案一張領條,不得合并開具領條;發放信息費的領條必須由線索提供人簽名蓋章或按手印,不得由民警代簽或代領;報銷信息費時,領條上必須注明與此項信息費直接相關的收據號碼及金額,并有領款人、經手民警、單位一把手、管線管片領導簽字。

第十九條 各類津貼發放嚴格按縣政府文件精神執行,由局財務室統一上卡發放。在編不在崗人員,除財政撥的工資以外,其它有關待遇由所在工作單位負責。臨時抽調人員,應享受的有關待遇在原單位解決。無編人員、臨時工作人員均不得享受各類補助。臨時工工資及補助按聘用合同規定發放,用人單位不得另行超額發放臨時工工資。

第二十條民警生病或因公負傷住院,由局黨委和所在單位分別公費看望一次,局工會具體組織,其經費一次不得超過500元。

第二十一條基本工資異動的管理。基本工資異動的,警務保障室憑人事局通知,從批準當月起起薪發放,批準之前的工資,縣財政如未追加由所在單位補發。

第五章其他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條民警參加自學考試或脫產學習必須向局政工部門申報,經局黨委討論決定,其參加學習的學費在取得畢業證后,根據縣委6號文件,憑審批手續按80%的標準單位列支報銷,其脫產學習期間生活費自理,凡不符合本規定或未取得畢業證的,費用概不報銷。(局里每年表彰一批學習標兵)

第二十三條 凡因公出差、學習情況緊急,需到財務室借錢或領取物資的單位,應先由單位一把手在借據上簽字,注明用途,再報主管財務局領導簽批,任何單位的一把手和民警,不得私自借用公款公物。

第二十四條民警就醫按醫療保險規定執行,原則上不列支醫藥費,特殊情況報分管財務領導審批。

第二十五條民警獨生子女費(十四周歲以下)每人每年100元,托幼費300元/人/期。

第六章獎懲規定

第二十六條 凡按規定在年底結算時收支平衡的單位,若有節余,其結余經費可用于改善工作、生活條件,購買裝備器材;若有隱瞞債務或債務不移交,造成當事人追討的,由當時經辦人員和主要負責人共同支付所隱瞞或不移交的債務。

第二十七條年終結算有缺口的單位,其超支欠帳部分由單位負責人自行負責解決。

第二十八條擅自做主給他人借款的,限期收回,如不能收回,從擅自做主者的工資中扣回。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要依法依規收取罰沒款和其他規費,如因收費不當、收費超額、不依法收取罰沒款以及不開具合法票據、設立“小錢柜”,引起當事人上訪或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由經辦人和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責任,除給予紀律處分外,收入未入帳部分從主要負責人和經辦民警的工資中扣除。

第三十條 各單位所使用的財產物資應妥善保管,凡因保管不善造成財產物資損失的,應按重置價值予以賠償。因管理不當,造成罰沒贓物和固定資產(被盜、丟失等)流失的,由單位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全額賠償。

第三十一條凡違反《湖南省行政事業單位票據管理辦法》,執收執罰使用非財政部門印制的票據或白條,或者不開據,除按《湖南省行政事業單位票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外,單位負責人就地免職,并依法依紀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超過時限未繳款的,嚴肅查處。因管理不善,造成票據遺失的,按財政部門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凡因辦案不合法引起當事人告狀,經裁定須退賠款的,不論辦案年限,實行錯案終身追究,經濟責任倒查制。按照“誰受益誰負責”原則,退賠款由當時的辦案單位承擔,并按照有關條例和法律向過錯責任實行追償,最低追償金額賠償金額的10%,最高不超過本年度12個月的基本工資。

第三十三條追償金從責任人工資中扣除。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實施前發生的因責任事故失職和違法違規造成的賠償問題,發生時有相關處理辦法的按當時的辦法處理,無相關處理辦法的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各單位調控額度及部分項目支出限額指標另行通知。

第三十六條本制度由警務保障室組織實施并負責解釋,政工監督室監督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