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工作人員不時需要出差辦事,想必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對差旅費報銷標準都是十分關注的,那么,今天,高考知識網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江西省差旅費報銷標準,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省直各部門:
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住宿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行〔2015〕497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自1月1日起調整省直機關工作人員到省外出差住宿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北京、上海等11個城市部級干部住宿費標準;7個城市司局級干部住宿費標準和33個城市處級及以下干部住宿費標準。拉薩、西寧、哈爾濱、海口、大連、青島等6個受地理、氣候等自然條件和季節性熱點影響較大的城市試行差旅住宿費淡旺季標準。具體標準詳見附表。
二、調整后的差旅住宿費標準是省直機關工作人員到各省會城市、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出差的住宿費上限標準;出差人員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轄地、州、市(縣)出差執行當地財政部門制定的差旅費住宿標準,各地、州、市(縣)差旅住宿費標準未公布前,可暫按其省會城市住宿費標準執行。各類人員應當堅持勤儉節約原則,根據職級對應的住宿費標準自行選擇賓館、酒店住宿(不分房型),不再實行定點住宿,在限額標準內據實報銷。對實際發生住宿費開支低于規定限額標準的,仍按贛財行〔2014〕14號文件第二十三條規定給予獎勵補助。
三、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差旅費制度和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有關規定,加強出差審批管理,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和報銷審核,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對違反差旅費管理規定的行為,有關部門應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特此通知。
江西省財政廳
1月6日
附:
江西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省直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認真落實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有關規定,完善公務活動管理制度,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省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省級各人民團體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包括駐南昌市以外地區的省直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省直機關”)。
第三條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四條 省直機關應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省財政廳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出差人員應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單位領導批準方可乘坐飛機。
第九條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乘坐飛機、火車、輪船、長途汽車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三章住宿費
第十一條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住宿費限額標準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內、省外制訂。
省內限額標準。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每人每天800元;廳(局)級人員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天300元。
省外限額標準。執行財政部公布的標準,具體按出差人員級別及出差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對應(詳見附表)。
對于住宿價格季節性變化明顯的城市,住宿費限額標準在旺季可適當上浮一定比例,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廳(局)級人員省外出差住單間或標準間,省內出差可住普通套間;其他人員住標準間。
第十四條出差人員應在規定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財政部門通過政府采購確定的黨政機關出差推薦飯店或其他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四章伙食補助費
第十五條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六條伙食補助費標準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干使用。補助標準分省內、省外制訂。
省內伙食補助費標準。每人每天100元。
省外伙食補助費標準。執行財政部公布的標準,具體按出差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對應(詳見附表)。
第十七條出差人員應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第五章市內交通費
第十八條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十九條 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補助標準按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內出差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員出差期間由所在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市內交通費減半發放。
第二十條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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