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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選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條例

更新時間:2023-08-18 08:10:00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條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17年2月17日制定,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17年3月30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4月1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院前醫療急救行為,提高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水平,及時、有效搶救急、危、重癥患者,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院前醫療急救相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院前醫療急救,是指由市急救中心、急救網絡醫院按照統一指揮調度,在患者送達醫療機構救治前開展的現場搶救、途中緊急救治及監護的醫療活動。

本條例所稱急救網絡醫院,是指接受市急救中心指令,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醫療機構。

本條例所稱急救站(點),是指市急救中心、急救網絡醫院根據相關規劃分別設置在醫療機構內部,具體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單位。

第四條院前醫療急救是政府主辦的公益性事業,是基本公共醫療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領導,將院前醫療急救事業納入本級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將院前醫療急救所需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健全和完善財政保障機制,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需求相適應的院前醫療急救保障體系。

第五條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是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院前醫療急救活動。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國土資源、價格、規劃、交通運輸、旅游、紅十字會、通訊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院前醫療急救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院前醫療急救的相關信息和資源進行整合,建立信息共享、互聯互通的院前醫療急救公共信息和指揮基礎平臺。

第七條 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社會急救技能培訓和急救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建立指導公眾自救、互救的信息化平臺。紅十字會應當依法開展醫療急救知識普及、初級衛生救護培訓等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急救知識和急救基本技能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在專業組織的指導下,開展適合學校實際和學生特點的針對性培訓,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廣播、電視、網絡、新聞出版等單位以及公共場所、旅游景點管理單位應當配合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公共衛生知識、常規醫療急救知識和其他應急防護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第一時間自救、互救能力。

鼓勵各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參加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八條鼓勵單位或者個人通過公益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支持院前醫療急救事業發展,參與院前醫療急救服務。

參與院前醫療急救的志愿者,應當接受紅十字會、市急救中心的相關專業培訓,服從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組織和管理,遵守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標準和行為規范。

受捐贈單位應當將捐贈資金、物資的使用及審計結果等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對在院前醫療急救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體系建設

第十條本市建立市急救中心、急救網絡醫院及其設置的急救站(點)共同組成的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并逐步提高市急救中心設置急救站(點)的占比。

本市積極推動陸地、水面、空中等多方位、立體化救護網絡建設。

第十一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醫療衛生設施布局規劃,明確急救站(點)設置,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中。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醫療衛生設施布局規劃,保障急救站(點)建設用地。

第十二條 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救護車活動半徑三至五公里范圍內至少設置一個急救站(點);人口密集的地區每二十萬人口設置一個急救站(點)。其他區域每個建制鎮(街)設置一個急救站(點)。

急救站(點)的配置標準,由市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急救網絡醫院由市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醫療衛生設施布局規劃、醫院專科設置情況等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確定為急救網絡醫院的醫療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醫療急救專業知識和技能的醫師、護士;

(二)配有救護車,車內設備、急救藥品、醫療器械符合配置標準;

(三)具有完善的院前醫療急救工作制度;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急救醫療資源短缺的區域,市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確定由當地鎮(街)醫療衛生服務機構承擔院前醫療急救工作。

未經市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任何醫療機構不得冒用市急救中心、急救網絡醫院、急救站(點)名義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活動。

第十四條市急救中心設置的急救站(點)不足的,可以根據急救站(點)設置要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財政補貼等方式支持急救網絡醫院設置急救站(點)。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告購買服務的內容、規模、資質要求以及應當提交的材料等相關信息,依照法定程序確定承接主體。承接主體確定后,依法簽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購買合同,明確購買服務的范圍、質量要求、服務期限、資金支付、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

院前醫療急救不得采取個人承包、變相承包等形式運營。

第十五條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履行院前醫療急救的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實施醫療衛生設施布局規劃,確定急救網絡醫院;

(二)制定五年培訓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組織開展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三)制定院前醫療急救管理制度、服務規范和質量控制標準,并組織實施;

(四)對市急救中心和急救網絡醫院履職情況進行指導、檢查、考核,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實行信用量化分類監管,建立嚴重失信單位黑名單制度和公示制度;

(五)依法查處院前醫療急救違法行為;

(六)依法組織購買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并對急救網絡醫院使用財政補貼資金的情況進行監管;

(七)對在院前醫療急救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市急救中心履行院前醫療急救的下列職責:

(一)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負責全市院前醫療急救的日常組織和指揮調度;

(二)負責對急救網絡醫院進行業務指導;

(三)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信息系統建設;

(四)參與大型活動急救保障、突發事件的緊急醫療救援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急救網絡醫院履行院前醫療急救的下列職責:

(一)服從市急救中心的指揮、調度,承擔指定的院前醫療急救任務;

(二)實行院前醫療急救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三)按照相關規定做好院前醫療急救資料、信息的登記、保管和上報工作;

(四)落實院前醫療急救管理制度,執行院前醫療急救操作規范;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市急救中心、急救網絡醫院、急救站(點)不得擅自停業、中斷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不得擅自減少急救人員。

市急救中心、急救網絡醫院、急救站(點)因故停業、中斷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應當至少于停業、中斷服務前兩個月向市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市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該區域的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不受影響。

第十九條 下列重點單位、公共場所應當組建適應急救基本需求的專業性或者群眾性救護志愿者隊伍,配備必要的急救器械、設備和藥品,在突發事件中協助市急救中心、急救網絡醫院進行緊急現場救護:

(一)機場、長途汽車客運站、火車站、軌道交通站點等交通樞紐;

(二)幼兒園、學校、體育場館、會展場館、文化娛樂場所、旅館、商場、景區(點)等人員密集場所;

(三)養老機構、市3A級以上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等養老服務場所;

(四)從事建筑施工、采礦、交通運輸等高危險性作業的單位。

機場、長途汽車客運站、火車站、養老機構、市3A級以上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設有醫療機構的旅游景區(點)及軌道交通換乘車站等場所,還應當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儀(AED)等急救器械,由專、兼職人員進行使用和維護。

重點單位、公共場所配備急救器械、設備和藥品的種類、標準及經費來源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條基層醫療機構醫護人員應當定期接受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對突發疾病的患者實施初級醫療救護。

警察、消防員、乘務員、養老服務人員、保安人員、導游等公共服務人員,應當定期接受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發現需要急救的患者時主動救護。

鼓勵具備醫療急救專業技能的個人在急救人員到達前,對需要急救的患者實施緊急現場救護。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因緊急現場救護對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

鼓勵重點單位、公共場所管理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通過商業保險、獎勵等形式,支持和引導公眾參與緊急現場救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