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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2020年最新四川省航道管理條例

更新時間:2023-08-24 02:41:56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四川省航道管理條例》的制定,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航道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下面是高考知識網小編提供的四川省航道管理條例,一起來看看吧。

四川省航道管理條例(草案代擬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航道的規劃、建設、養護、保護,保障航道暢通和通航安全,促進水路運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航道的規劃、建設、養護、保護及有關活動。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航道除外。

本條例所稱航道,是指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域中可供船舶通航的通道。航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標等航道設施。

第三條 規劃、建設、養護、保護航道,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的需要,遵循綜合利用和保護水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服從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和防洪總體安排,統籌兼顧供水、灌溉、發電、漁業等需求,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航道工作的領導,建立航道管理的協調機制,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采取措施,保持和改善航道通航條件,保護航道安全,維護航道網絡完整和暢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航道建設、養護、發展的需要,在財政預算中合理安排航道的規劃、建設、養護和保護資金。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航道管理工作。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擬訂全省航道發展戰略、政策和標準、規范,組織編制全省航道規劃,統籌協調高等級航道的建設、養護、保護等管理工作。

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航道規劃,統籌協調航道的建設、養護、保護等管理工作。

航務管理機構或者航道管理機構(以下統稱航道管理機構)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領導下,承擔本條例規定的航道管理工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航道或者管轄航道的規劃、建設、養護和保護等工作。

四川省內跨行政區域的航道,由共同的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定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與城鄉建設、水利(務)、農業、國資、安全監管、氣象等有關部門,以及航道沿線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航道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航道規劃是航道建設、保護和管理的依據。航道規劃應當符合依法制定的流域、區域綜合規劃,符合水資源規劃、防洪規劃,并與涉及水資源綜合利用的相關專業規劃以及依法制定的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其他相關規劃和軍事設施保護區劃相協調。

有關部門在編制規劃時涉及航道的,應當與航道規劃相互銜接。

第八條 全省航道規劃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門編制,征求航道沿線市級人民政府的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會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公布。

發展規劃技術等級為五級及以上的航道規劃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門進行編制,征求航道沿線市級人民政府的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公布。

發展規劃技術等級為五級以下的航道規劃由所在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門進行編制,征求航道沿線縣級人民政府的意見并經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公布。

第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航道發展規劃技術等級和航道保護實際需要,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劃定航道保護范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同一流域內同等級航道的航道保護范圍標準應當一致。

第十條航道建設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規定,符合航道規劃,執行有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航道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航道建設使用土地應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并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航道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航道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航道建設項目的質量和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建立航道建設市場信用管理制度,維護航道建設市場秩序,保障航道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

第三章航道養護

第十二條 航道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航道的地位、作用和發展需要,按照航道養護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保障重點、先急后緩”的原則,制定轄區內航道的養護類別、養護計劃并組織實施,保證航道處于良好通航技術狀態。

航道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航道現狀技術等級或者航道自然條件確定并公布航道維護尺度和內河航道圖。高等級航道的維護尺度和內河航道圖由省航道管理機構負責確定和編制,其他航道的維護尺度和內河航道圖由管轄該航道的市級航道管理機構負責確定和編制。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情況導致航道嚴重損壞,航道管理機構難以及時修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搶修。

第十三條 航道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航道條件和通航需要,合理配置和調整航標,保證航標處于正常技術狀態。發現航標受損、移位、失常后,航道管理機構應當及時修復。

在航道上配布專用航標,應當經航道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專用航標可以委托航道管理機構設置和維護,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自行設置和維護的,應當接受航道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 航道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航道養護類別、航道條件和通航需求,建立并落實航道養護標準、航道巡查、航道信息公布等制度,制定突發事件的航道保通應急預案,保障航道暢通。

航道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航道進行巡查,發現航道狀況發生改變、航道實際尺度達不到維護尺度、航標發生異動等情形,應當進行維護,根據情況及時發布航道通告并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 航道管理機構安排的航道勘測、疏浚、拋泥、吹填、清障、維修航道設施和設置航標等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涉和收取費用。進行影響通航的航道養護活動,或者確需限制通航的養護作業的,應當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航道保護

第16條 航道是社會公益性基礎設施,航道及航道設施依法受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破壞或者非法侵占。

建設與航道有關的跨、攔、臨河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就建設項目對航道通航條件的影響作出評價,并報送有審核權的航道管理機構審核,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發展規劃技術等級為五級及以上的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機構負責審核,其他等級的航道由市級航道管理機構負責審核。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航道和航道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事前報經航道管理機構批準:

(一)跨、攔、臨河等建筑物、構筑物的建設、維修或者拆除;

(二)勘探、采掘、爆破;

(三)設置系船浮筒、浮躉、纜樁等設施;

(四)港口、碼頭前沿水域維護疏浚;

(五)舉行大型群眾性活動、體育比賽等。

從事前款所列活動的,應當向活動所在地的航道管理機構提交活動的批準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活動實施方案、活動期間航道及其設施的安全保障措施和航道通航方案。按照要求應當進行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的,還應當提交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報告。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本條例第十七條所列活動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施工、活動期間的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確實難以保持的,應當采取臨時航道、翻壩轉運等補救措施,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二)確需中斷通航的,應當事先征得航道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的同意后發布斷航公告,并給予斷航損失補償;

(三)按照規定設置和維護專用航標和必要的輔助設施;

(四)施工、作業活動完畢后,應當按照通航要求及時清除臨時設施、圍堰等殘留物,并經航道管理機構驗收。

未及時清除的,航道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航道管理機構組織清除,相關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 航道上相鄰攔河閘壩之間的通航水位應當相互銜接。位于航道及其上游支流上的水利、水電工程,應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水電站、水庫管理單位或者其他調水作業單位事先達成流量分配協議;應當在設計、施工和調度運行中統籌調配下泄流量,滿足航道和通航建筑物所需的通航流量,水位運行變幅應當符合船舶安全航行的需要。但水文條件超出實際標準的除外。

第二十條 水電站、水庫管理單位或者其他調水作業單位應當建立水情信息傳遞制度、通報制度和預警制度,因調水、泄水影響通航條件的,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發布相關水情信息告知有船業主,同時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沿江鄉鎮人民政府、航道管理機構和海事管理機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通航安全。必須緊急排澇行洪的,應當提前兩小時通知。

水電站、水庫管理單位或者其他調水作業單位未執行前款規定,導致人員傷亡、通航條件惡化、斷航、航道及航道設施或者船舶設施損毀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并依法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第二十一條 在通航水域上新建和已建的橋梁等建筑物,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設置橋涵標志、橋區水上航標和必要的輔助設施,保障船舶通航安全和橋梁等建筑物的自身安全,并承擔其建設及維護費用。

第二十二條因工程建設、生產經營確需移動、拆除航道設施的,應當經航道管理機構同意,其移動、拆除和重建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禁止下列危害航道和通航安全的活動:

(一)在航道內設置漁具、種植水生植物或者水產養殖的;

(二)在航道和航道保護范圍內傾倒或者堆放砂石、泥土、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三)設置混淆、遮擋助導航標志的構筑物、發光體等物體的;

(四)在航道和航道保護范圍內擅自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五)占用主航道水域過駁作業的;

(六)其他侵占、損害航道和航道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河道采砂年度實施方案、河道采砂許可涉及航道和航道保護范圍的,審批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征得航道管理機構的同意。

在航道保護范圍從事采砂活動的,應當到航道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根據需要設置助導航標志、安全標志和作業信號,按照批準的水域范圍和作業方式開采,并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航道和影響航行安全的行為:

(一)在航道整治建筑物邊線二十米范圍內采砂取石;

(二)損毀航道和航道設施;

(三)在航道內遺留砂石等廢棄物;

(四)設置影響通航的電纜、纜繩或者其他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