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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事業單位預算管理制度【多篇】

更新時間:2023-08-12 15:52:07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范文

一、建立健全財務機構崗位責任制

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的會計法規,結合單位類型和內部管理的需要,建立相應的財務機構,配備相應的會計人員,制定職責分明的崗位責任制。崗位責任制包括:財務機構內部崗位設置及各崗位的職責權限(對納入會計集中核算的單位,必須設置財務管理員崗位)。重點應當明確單位領導對財務機構的領導職責權限;財務機構負責人的職責權限;出納人員的職責權限;其他會計人員的職責權限;并在財務機構內部建立必要的內部牽制制度會計回避制度:出納以外的人員不得經管現金、有價證券和票據;出納人員應做好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儲蓄日記賬的登記工作;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本單位的會計或者出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負責人的近親不得在本單位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人員的近親屬不得在同一會計機構擔任會計工作;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以及會計人員因執行公務發生的財務收支,本人不得審批。

二、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一)、現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

1、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明確現金開支范圍。

2、根據單位日常零星支出的需要,明確庫存現金(或備用金)限額的管理措施。

3、明確各項現金收入賬時間,制定控制坐支現金行為的管理措施。

4、建立庫存現金的盤存制度,保證賬實相符,并對可能發生的現金長短款的處理做出明確規定。

(二)銀行儲蓄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

1、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銀行儲蓄開戶、使用以及銷戶的管理措施。對出租、出借銀行卡號、簽發空頭支票及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公款私存等事項的處理辦法應當明確。

2、明確核對銀行賬務的管理措施。

(三)、票據及有關印章的管理

1、單位應當加強與貨幣資金相關的票據的管理,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注銷等環節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并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

2、明確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措施。對辦理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應分開保管的制度應當明確。

三、建立健全財產物資管理制度

單位應當根據政府采購、國有資產管理、財產物資管理等文件規定,建立健全實物資產的管理制度,對實物資產的購置、驗收入庫、領用、盤點、保管及處置等關鍵環節進行控制,防止各種實物資產的被盜、毀損和流失。

(一)、固定資產的管理制度

1、明確固定資產購置、驗收管理措施。

2、為防止各種自然和人為因素的毀損,各單位應明確固定資產的使用、保管、維修管理措施。

3、為防止固定資產處置過程中的損失及舞弊行為,各單位應當明確固定資產的處置管理措施。

4、建立固定資產盤點制度,并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的處理做出明確規定。

5、對重要固定資產的保險制度應當明確。

(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制度。

1、明確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請購、驗收程序及管理措施。

2、明確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專人保管制度;明確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及有關獎懲辦法。

3、明確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盤存制度。

四、建立健全往來款項管理制度

1、明確職工借支的審批程序及歸還時間,對不按期歸還借款的處理辦法應當明確。

2、制定往來款項的定期清理和核對的管理措施。對清理和核對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的處理程序和辦法應當明確。

3、明確呆賬、壞賬的審批處理程序。

五、建立健全收入支出管理制度

1、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單位收入范圍和入賬時間。2、各項收入的取得,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對非稅收入,必須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3、以財務獨立核算為標準,單位的各項收入支出由該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4、建立嚴格的審批制度。明確各項支出的審批程序和支出手續,明確領導的審批權限;明確與支出有關的相關人員的簽字手續等。明確重大支出項目的標準及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的辦法和程序。

5、建立嚴格的開支標準制度。對各項支出,國家有規定的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并明確因情況特殊超標準開支的處理程序;對國家無規定而由單位自定的,應當明確其報批的程序和標準,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6、對單位的專項資金應根據專款專用的原則,明確專項資金的支出范圍和核算辦法;明確專項項目的完工驗收及檢查辦法;明確專項資金結余的處理辦法。

六、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分析制度

1、財務會計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執行、資產使用、支出情況、人員增減變化等。

2、財務會計分析的有關指標,至少應當包括:各項收入、支出絕對數及對比指標、預算內撥款占總收入的比率、非稅收入占總收入的比率、支出增長率、人均開支水平、專項支出占總支出的比重、人員經費占總支出的比重、非稅收入支出占總支出的比率、公用支出占總支出的比率等,事業單位可根據自身的特點增加相應的財務分析指標。

3、明確財務會計分析報告的報送時間和部門。各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財務分析,財務分析報告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七、建立健全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各單位應根據《會計檔案管理措施》制定本單位的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1、明確會計檔案的整理立卷、裝訂成冊制度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的編制辦法。

2、明確會計檔案的保管、查閱、復制登記制度。

3、明確會計檔案的銷毀管理措施。

八、建立健全會計電算化管理制度

對實行會計電算化的行政事業單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會計電算化工作規范》的規定,制定本單位的會計電算化管理制度。

(一)、明確會計電算化崗位責任制度。包括明確會計電算化崗位的設置制度及內部牽制制度;明確每個崗位的職責權限范圍。

(二)、明確會計電算化操作管理制度。包括明確上機操作人員對會計軟件的操作程序、操作權限;明確操作密碼的管理措施等。

(三)、明確會計電算化代替手工記賬的各種憑證、賬簿、報表的打印時間。當天憑證必須當天打印;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應滿頁打印;總賬應于月末3日內打印;明細賬及其他輔助賬可按季、半年或壹年在規定時間內打印;月報應于次月3日內打印;季報應于次月5日內打印;年報應于次月15日內打印。

(四)、明確計算機硬件、軟件及數據的管理制度。對各種計算機硬件、軟件進行修改升級的程序和審批手續應當明確。

(五)、明確電算化會計檔案的管理制度。

市政事業單位預算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頒發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及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本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簡稱行政單位)和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具體包括:

(一)行政事業單位的現金、銀行存款、庫存材料(存貨)、暫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有價證券等流動資產;

(二)行政事業單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構筑物、附著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交通運輸設備、電氣設備、儀器儀表、電子產品及通信設備、文藝體育設備、圖書文物及陳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資產;

(三)行政事業單位占有和使用的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

(四)行政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五)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業單位興辦的培訓中心、服務中心、賓館、酒店、招待所、飲食店鋪、經營性門面(與行政事業單位脫鉤、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資產除外)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資產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

第二章資產管理

第六條市政府授權市財政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具體行使以下職責:

(一)根據國家及上級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處置、出租、出借以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的審批;組織實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組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調劑工作,建立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三)負責組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等工作;

(四)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用費的征收、監督和管理;

(五)對行政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六)推進事業單位實現國有資產的市場化運作;

(七)向市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一)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購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告;

(四)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占用費;

(五)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按照規定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資產使用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要建立國有資產臺帳,定期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特殊情況確需出租、出借的,應當事先報市財政局審核批準。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所獲得的收入,應當及時上繳財政,實行專戶管理。國有資產占用費按懷政辦發〔20XX〕14號規定征收。

第四章資產配置與調劑

第十一條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必須納入政府采購預算,實行政府采購。屬于基建工程類資產配置,必須公開招標,并由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進行預、決算評審。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對上級部門直接配置、獎勵、調撥的資產,接受捐贈、利用上級補助或者其他收入購置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應當及時入賬,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經批準設立臨時機構使用的資產,機構設立和撤銷時,應當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并對資產的安全和完整負責。

第十三條調劑使用或者處置行政事業單位中超標準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由市政府決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同時建立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享、共用機制。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十四條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有償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報損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十五條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公開原則。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資產處置的依據、過程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二)先審批后處置原則。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三)“三統一”原則。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實行資產統一公開處置、收益統一上繳、資金統一調控。國有資產處置由市財政局具體組織實施。占用、使用單位負責提出處置申請和提供相關資料,不直接參與資產的處置。

第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權歸市政府,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的決定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國有資產處置范圍包括:

(一)行政事業單位的土地、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等。

(二)閑置的資產;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其他按國家和市政府規定需要進行處置的資產。

第十八條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履行下列審批手續:

(一)行政事業單位向其主管部門提出國有資產處置申請;

(二)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主管領導簽署意見;

(三)行政事業單位到市財政局領取并填報《*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

(四)市財政局審核后出具批復意見,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資產處置的,市財政局應當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批準或經市政府主要領導批準。

第十九條國有資產處置由市財政局具體組織實施:

(一)行政事業單位向市財政局提出組織實施國有資產處置的申請,同時提供資產處置審批意見或者市政府分管領導簽署的意見或者市政府常務會議同意處置的紀要;

(二)市財政局組織產權界定和資產評估;

(三)市財政局委托市房產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賣公司依法拍賣處置。

第二十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以下文件、證件或者資料:

(一)資產處置申請及《*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

(二)能夠證明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包括購貨單、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單復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

(三)資產統計報告或決算報告、具有法定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依法出具的鑒定報告;

(四)單位資產處置公示資料;

(五)資產目前的使用情況說明,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處置國有資產的,還應當提供有權機關的批準文件;

(六)其他依法應當提供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市財政局對資料齊全、符合有關規定的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批復文件或者在《*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上簽署意見。

第二十二條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按照財政主導、單位配合、中介評估的原則實行公開處置,以實現國有資產收益最大化;

(二)處置土地、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等資產的,國土、房產等部門應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三)轉讓標的應當以資產評估價值作為作價參考依據,一般不得低于評估價值;

(四)受委托負責處置國有資產的部門,應當在處置后10個工作日內將資產處置情況及結果報市財政局備案,并提交資產處置的相關資料;

(五)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市財政局出具的批復文件或者簽署意見的《*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按規定辦理賬戶、資產等有關手續的調整。

第二十三條工商、發改、規劃、國土資源、房產、公安交警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未經審批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的,相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審批、權證變更、注銷等手續。

第二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于國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規定繳存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專戶,由市政府按規定統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資產統計與清查

第二十五條國有資產實行年度統計和報告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年度向市財政局報送資產統計報告,并對其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市財政局應當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統計報告進行批復,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結束后應當向市政府報告資產清查情況。

第七章資產登記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登記,并由市財政局核發統一印制的產權登記證。

(一)新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辦理產權登記;

(二)因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三)因終止或者依法被撤銷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辦理產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八條產權登記實行年審制度,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章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檢查相結合。

第三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在占有、使用國有資產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權限追究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未履行職責,資產管理混亂,造成損失的;

(二)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填報資產報表,隱瞞真實情況,造成資產流失的;

(三)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

(四)擅自轉移、轉讓、處置資產的;

(五)擅自提供擔保的;

(六)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第三十一條對未經批準擅自將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報或弄虛作假、瞞報、少報的單位,由市財政局責令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并追繳應繳的國有資產占用費。

對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占用費的行政事業單位,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財政局可以停撥或者緩撥其經費。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造成資產大量流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