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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2020年最新地稅政府采購管理制度范本

更新時間:2023-08-10 10:49:41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地稅政府采購管理制度范本【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地稅系統政府采購管理,規范采購行為,提高資金效益和采購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福建省地方稅務局機關采購管理暫行規定》、《福建地稅系統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試行)》、《廈門市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工作規則》等規定,結合我市地稅系統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廈門地稅系統各單位采購貨物、工程(不含基本建設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基本建設工程采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福建省地方稅務系統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定。招標投標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金額50萬元(含)以上的工程納入政府采購。

第三條 市局機關及直屬(派出)機構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按廈門市財政局印發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執行;各區地稅局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按各區財政局印發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執行。

第二章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采購工作實行內部統一管理、相互協作、相互制約的組織運作模式。

第五條 采購工作的領導機構為局黨組(未設黨組的,為支委會,下同),設需求部門、采購部門、財務部門、監督部門等部門。各部門在采購過程中既要各負其責,又要加強溝通聯系、相互支持,提高采購時效。

第六條局黨組的采購職責:

(一)審議本單位采購預算。

(二)審議采購工作中的重大或爭議事項。

第七條需求部門主要職責:

(一)編制采購預算和采購計劃,對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適用性須充分論證,負責辦理報送發改委(局)等部門審批立項。

(二)提出采購申請及采購項目的具體技術指標和商務服務要求。

(三)擬訂采購文書、采購合同。

(四)配合組織單位自行組織采購的詢價、競爭性談判評審會等。

(五)配合辦理本單位政府集中采購和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的委托手續。

(六)參與評審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采購小組等采購活動。

(七)牽頭組織項目驗收。

(八)本單位局黨組賦予的其他政府采購職責。

第八條采購部門一般設在辦公室(綜合科),其主要職責:

(一)牽頭組織采購小組。

(二)負責項目采購的組織和實施。

(三)修訂采購文件和采購合同。

(四)負責采購事宜的公開工作。

(五)辦理采購文本歸檔工作。

(六)負責采購活動的質疑投訴答復。

(七)參與項目驗收。

(八)本單位局黨組賦予的其他采購職責。

第九條財務部門一般設在計財科(市局機關設在辦公室,直屬及派出機構設在綜合科),其主要職責:

(一)擬定采購有關制度規定。

(二)審核采購項目支出預算。

(三)匯總年度采購項目預算。

(四)審核采購方式。

(五)備案采購合同、詢價文件等。

(六)本單位局黨組賦予的其他采購職責。

第十條監督部門一般設在監察室,其主要職責:

(一)對采購文件的公正性進行審查。

(二)對采購過程中執行采購規定程序、采購效能及相關部門履行采購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三)對開標、評標、談判現場以及評審專家抽取等環節進行監督。

(四)審查回避制度的執行。

(五)參與重大采購項目的驗收。

(六)對需要進行質量檢測的貨物抽樣送檢全程監督。

(七)對采購的廉潔性和公開情況進行監督,提出監察意見建議。

第三章采購方式

第十一條系統政府采購按屬地原則,執行市(區)政府集中采購目錄。

(一)市局機關及直屬(派出)機構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采購金額起點以上及目錄外采購限額以上的采購報廈門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采購辦)批準,各區地稅局報屬地區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政府采購辦)批準。

(二)系統車輛購置由省局票裝分局實施采購,稅收發票由市局征管處實施采購,稅收票證由市局計財處實施采購。

(三)系統車輛保險參照《關于2014-度廈門市市直機關行政事業單位公務車輛定點保險的通知》(廈管〔2013〕112號)及后續通知執行。

(四)系統車輛維修參照《廈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2014-度廈門市公務車輛定點維修有關事項的通知》(廈管〔2014〕75號)及后續通知執行。

(五)系統定點物業參照《廈門市財政局關于確定2014-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定點物業公司和物費定額的通知》(廈財行〔2013〕38號)及后續通知執行。

(六)市局機關及直屬(派出)機構工程類采購按《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明確工程招標規模的通知》(廈府〔2005〕247號)及《廈門市財政性投融資建設項目預決算管理辦法》(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50號)執行,各區地稅局工程類采購執行屬地政府部門的相關要求,屬地政府部門未明確規定的,參照市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采購金額起點以下及采購目錄外采購限額以下的采購項目,按以下方式自行組織采購:

(一)采購預算金額低于1萬元(不含)的貨物、服務或工程,由需求部門和采購部門組成三人以上(含三人) 單數成員的采購小組,采用貨比三家或詢價的方式擇優采購。

(二)采購預算金額1萬元以上(含)、10萬元(不含)以下的貨物、服務或工程,由需求部門和采購部門組成三人以上(含三人) 單數成員的采購小組,采用詢價或競爭性談判的方式擇優采購。

(三)采購預算金額10萬元以上(含)、采購限額以下的貨物、服務或工程,由需求部門、采購部門、財務部門、監察部門等部門組成三人以上(含三人) 單數成員的項目采購小組,采用競爭性談判、邀請招標或公開招標的方式采購。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服務或者工程,可以采用單一來源的方式采購:

1.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2.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3.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五)符合下列條件的貨物或者服務,經局黨組審批同意,可以采用跟標采購的方式采購:

1.公開招標成本較高且采購單位緊急需求。

2.采購需求與被跟標項目一致。

3.被跟標項目為公開招標,簽訂合同日期在跟標采購公告發布之日前一年內,且市場價格波動不大。

(六)在現有的信息系統基礎上,如需由原供應商提供后續小規模的系統維護、開發服務,可以采用工作量評估法的方式進行采購。

第十三條采購單位自行組織采購,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詢價方式采購。

1.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需求部門、采購部門等部門人員組成,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專家。詢價小組應當對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作出規定。

2.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并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

3.詢價。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應提交書面報價,并一次性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4.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二)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1.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需求部門、采購部門、財務部門、監察部門等部門人員組成,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專家參與。

2.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3.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4.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泄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5.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三)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需求部門應提交項目采購方案,組織采購部門、財務部門、監察部門等部門人員,對相關供應商因專利、專有技術等原因是否具有唯一性提出具體論證意見并進行預算評審,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專家參與評審。

1.預算金額10萬元(不含)以下的單一來源采購項目,由需求部門、采購部門、財務部門、監察部門等部門組成三人以上(含三人) 單數成員的采購小組實施采購。

2.預算金額10萬元以上(含)、采購限額以下的采購項目,報局黨組審批采購方式后,由需求部門、采購部門、財務部門、監察部門等部門組成三人以上(含三人) 單數成員的項目采購小組實施采購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實施采購。

3.單一來源項目采購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采購人、采購項目名稱、內容和概算;擬采購服務的說明;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原因及相關說明;擬定的唯一供應商名稱、地址以及供應商提供的項目報價等。

(四)采用公開或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應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采購代理機構依據《采購需求方案》擬定招標文件,招標文件需經需求部門和采購部門共同審核,由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

1.因特殊情況需補充與項目有關資料或說明等事項的,需求部門應配合辦理。

2.采購項目提交采購代理機構實施采購過程中,需求部門確需修改采購文件的,應書面向采購部門提出修改意見;采購代理機構針對提交的材料提出修改意見的,采購部門應書面通知需求部門。招標文件經審批后,一般不再修改。

3. 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及提供《采購需求方案》等服務機構,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

4. 采購代理機構應在政府采購辦備案名單內,采購單位可根據采購項目的不同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托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五)工作量評估法采購。

1.成立評估小組。評估小組由需求部門、采購部門、財務部門、監察部門等部門人員組成,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專家參與。

2.評估小組根據需求部門提出的服務需求,核定工作量,并以原合同的工作量價格相關條款為依據,核定服務總價。

第四章工作流程

第十四條 需求部門在當年度申報下年度預算支出需求時,應根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及各級稅務機關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進行內部立項,填報《政府采購預算表》(附件1),細化采購需求及資金預算。按有關規定應報發改委(局)等單位審批立項的項目應先按有關規定報批。采購預算作為年度收支預算(草案)的組成部分,由財務部門審核匯總后,按有關規定提交局黨組研究審議。

第十五條 已立項項目需要實施采購的,需求部門應填報《政府采購審批表》(附件2)或《福建省地稅系統國有資產購置申請審批表》(附件3),經財務部門審核預算、采購方式及所附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之后,報需求部門或固定資產申購部門分管局領導審批。

第十六條審批結束后,需求部門應將下列材料提交采購部門,由采購部門組織實施項目采購。

(一)《政府采購審批表》或《福建省地稅系統國有資產購置申請審批表》。

(二)《采購需求方案》(包括技術需求和商務需求)。

(三)項目立項相關資料。

(四)合同文本。需求部門可在政府采購合同標準文本的基礎上,依據《采購需求方案》,初步擬定合同文本。

第十七條采購部門受理后,負責將政府采購相關材料報市(區)政府采購辦審批或牽頭組成項目采購小組組織采購。

(一)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采購金額起點以上的采購,需經政府采購辦批準后委托政府采購中心或采購代理機構實行政府集中采購。

(二)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采購金額起點以下或采購目錄外未達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項目,由采購部門視項目情況依法選擇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貨比三家、跟標采購、工作量評估法等采購方式。

(三)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外超過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項目,需經政府采購辦審批采購方式,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采購。

第十八條 政府采購項目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因特殊原因,需要依法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采購部門和需求部門應按政府采購規定提交相關材料,由采購部門報政府采購辦審批。

第十九條 尚未納入預算的項目需要應急采購的,需求部門須提出應急采購預算申請,根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及各級稅務機關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按審批權限提交審批后報送采購部門實施采購,并在年度預算調整時追加相應指標。

第二十條 采購部門及采購代理機構應按規定公示招標結果。公示結束后,采購部門根據招標文件,結合中標結果,在項目合同文本基礎上修訂采購合同,經需求部門、法律顧問審核,并報分管領導審定后由單位負責人(或授權人)簽署采購合同。

(一)采購部門負責政府采購合同商務條款審核,需求部門負責政府采購合同需求條款審核。

(二)采購合同簽署后,需提供給需求部門一份,作為組織驗收依據;需提供給財務部門一份,作為付款依據;采購部門留存一份。

(三)采購合同履行中簽訂補充合同的或變更、中止、終止合同等情況應報財務部門按相關規定進行審查后按前款程序審批(簽)。

第二十一條 需求部門和采購部門成立驗收小組,根據相關的驗收制度和采購合同,對所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以及其他相關內容進行驗收,簽署驗收證明。大型或復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和本單位監察部門參與驗收;技術含量高、需要專用設備監測的采購項目應先經過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檢測,并依據檢測報告組織驗收。

第二十二條應納入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管理的項目驗收合格后,采購部門應制作《資產驗收入庫單》,及時提交資產管理部門納入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 采購部門應完整記錄采購活動的全過程,采購合同簽訂后,采購部門及采購代理機構應在三個月內,將全套文件進行收集整理,采購文件應妥善保存,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圖紙、效果圖、磁帶、光盤、磁盤、采購現場監控系統錄制的音像資料等有關文件、資料。

第二十四條采購過程中各相關部門應各負其責,嚴格按規定時限完成相關工作。

(一)財務部門在受理需求部門和采購部門提交采購預算和采購計劃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核事項。

(二)采購部門在受理采購計劃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扣除向外部門報批報審、按規定公示公開和領導審批的時間)辦結實施采購相關事項。

(三)相關部門因特殊情況,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的,應提出書面延期申請,并說明理由及需延長的期限,經其分管局領導審批后,在審批的時限內辦結。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采購監督部門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評審專家抽取、開標現場和評標現場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本級或上級計劃財務部門對采購的有關情況進行檢查,本級或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對政府采購工作中的公開、公平、公正、廉政原則遵守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未按照規定擅自采購的,財務部門有權暫停其采購款項的支付。

第二十八條各單位不得將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貨物或服務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集中采購。

第二十九條采購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從事政府采購工作中出現違法違紀違規現象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評審小組成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

(二)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事;

(三)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四)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五)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關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工會、食堂、招待所等非預算單位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由市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10月1日起執行,《廈門市地方稅務系統采購管理暫行規定》(廈地稅發〔2013〕10號)及其有關公告即行廢止。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地稅政府采購管理制度范本【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地稅系統政府采購行為,提高采購效率和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河北省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地方稅務局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政府采購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全省地稅系統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對貨物、工程及服務范圍的界定,依據《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是指各級政府設在同級財政部門的政府采購辦公室。

第五條 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具體是指按照《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71號)、《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規定管理的資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第六條地稅系統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節約效益的原則。

地稅系統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

第二章 政府采購組織領導

第七條 省、市局財務裝備處(科),縣(市、區)局辦公室,市局直屬單位綜合科為政府采購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采購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政府采購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 為加強政府采購工作的組織領導,省、市、縣級局成立政府采購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政府采購工作的局領導擔任,領導小組成員為采購主管部門、督察內審部門和項目需求部門負責人。政府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采購主管部門,采購辦主任由采購主管部門負責人兼任。

第九條政府采購工作領導小組實行會議審議制度,領導小組會議由組長主持,審議事項主要包括:

(一)審定政府采購工作相關規章制度;

(二)審定各單位年度采購計劃;

(三)審議單項或批量采購預算金額一次性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項目的招標文件;

(四)審議項目需求部門提出的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而需要采取其它采購方式的相關報告;

(五)審議供應商質疑的處理意見;

(六)審議政府采購工作中的爭議事項。

對應提交政府采購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議的事項,未經審議通過之前,原則上不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

第十條全省地稅系統的政府采購分別實行省本級政府采購和屬地政府采購。

(一)省本級政府采購。省局以及駐石家莊市市區的行政事業單位參加省本級政府采購;

(二)屬地政府采購。省局以及駐石家莊市市區以外的行政事業單位參加屬地政府采購。

第三章政府采購范圍及方式

第十一條 地稅系統的采購項目根據采購項目性質和金額分為政府采購項目和非政府采購項目。政府采購項目為必須報經所屬級別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審批或備案,才能實施采購的項目;非政府采購項目為不須報經所屬級別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審批或備案,可以自行組織采購的項目。

政府采購項目包括集中采購項目、分散采購項目。集中采購項目包括列入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范圍的項目。分散采購為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但單項或批量采購預算金額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

非政府采購項目包括:列入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范圍,但采購預算金額未達到政府采購資金監管起點,且未列入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范圍的項目;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且單項或批量采購預算金額未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

第十二條政府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詢價和其他采購方式。

地稅系統對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主,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應當在按照所屬級別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采購方式實施采購。地稅系統基本建設工程的政府采購按照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第十三條 列入集中采購機構采購范圍的項目,凡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詢價采購方式的,不得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進行采購。

列入部門集中采購范圍的項目和分散采購項目,凡采取前款所列采購方式的,既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進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進行采購。

第十四條定點采購

定點采購項目為使用財政性資金、自籌資金購買辦公用品的項目,包括公務用車加油、保險、維修,計算機耗材和辦公消耗用品購買等。定點采購項目由采購主管部門會同項目需求部門辦理。所屬級別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發布了采購定點單位名錄的,要對定點單位進行二次詢價,確定定點采購供應商;所屬級別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未確定采購定點單位名錄的,要通過政府采購方式確定年度定點采購供應商。

定點采購供應商原則上按年度確定,價格浮動較大的按季度確定。

第十五條協議供貨采購

協議供貨項目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交通工具(簡稱小汽車)和納入省級集中采購目錄以內、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辦公自動化設備(簡稱辦公設備)的項目,包括辦公設備、攝錄器材、汽車、電器采購等。對所屬級別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須用協議供貨方式采購的項目,采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項目需求部門進行二次議價。對通用類節能產品實行協議供貨方式采購的,如果批量采購或單項采購價格達到規定標準需要進行公開招標的,應按照規定進行公開招標采購。

第十六條 凡按照本省規定需要采購省內產品而采用省內邀請招標或省內協議供貨采購方式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預算金額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必須經由專業中介機構或專家,對擬邀請參與競標或報價的供貨商資質、能力、業績及信用等方面進行評審論證,并出具論證評審報告后,再向所屬級別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報批或備案,然后辦理政府采購手續。

第十七條 列入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印發的節能產品、新能源產品、環境標志產品和無線局域網認證產品的政府采購清單中的產品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并按所屬級別的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采購方式執行。

第四章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第十八條 貨物、工程、服務類政府采購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預算金額一次性達到省級120萬元、市級100萬元、縣級80萬元以上的,實行公開招標采購。

第十九條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貨物、工程、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預算金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實行政府采購。

第五章 政府采購職責分工

第二十條采購主管部門應當對采購項目報批或備案、評審專家抽取、開標現場監督等崗位明確不同的人員進行管理,并定期輪換。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貫徹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起草政府采購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

(二)配合相關部門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政府采購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協調解決檢查中發現的問題;

(三)匯總審核本單位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和采購計劃;

(四)組織本單位具體政府采購事項的實施工作:

1.召集政府采購領導小組會議,就相關采購項目提出意見;

2.審查相關采購需求的專業中介機構或專家評審手續是否具備;

3.審查關于省內邀請招標項目邀請對象的資質、技術人員、注冊資金、業績及信用等方面的專業中介機構或專家評審手續是否具備;

4.審查關于單一來源項目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的專業中介機構或專家評審手續是否具備;

5.審查采購事項是否經政府采購領導小組、局長辦公會研究通過;

6.審核采購事項是否列入采購預算和采購計劃;

7.履行政府采購報批或備案手續,包括填報《政府采購計劃備案表》(附件 1)、《政府采購協議供貨備案表》(附件2)、《政府采購方式審批表》(附件3),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書》(附件4),利用自籌資金的采購項目填報《資金承諾書》(附件5),報所屬級別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審批或備案;

8.組織項目需求部門提供采購項目需求,與采購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并審核相關商務條款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9.配合項目需求部門參與采購項目開標,監督評標過程是否公開、公平和公正;

10.督促項目需求部門或項目使用部門進行驗收;

11.采購項目驗收合格后,督促相關部門及時辦理資產登記、調撥手續;

12.分項目建立政府采購管理檔案,并按時移交本單位檔案管理部門;

15.辦理政府采購項目其他事項。

(五)收集和統計有關政府采購信息;

(六)負責組織本級及下屬單位政府采購專、兼職人員的培訓工作;

(八)加強對下屬單位政府采購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針對下列方面的專項檢查一年不少于一次:

1.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制度、政策的執行情況;

2.《河北省政府采購集中采購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執行情況;

3.政府采購實施計劃的編制情況;

4.政府采購預算的執行情況;

5.政府采購組織機構、崗位責任制度落實情況;

6.政府采購制度建設情況;

7.政府采購信息的發布情況;

8.對供應商質疑的處理情況;

9.政府采購合同的執行情況;

10.政府采購備案或審批事項的落實情況;

11.政府采購檔案管理情況;

12.省局規定的其他事項。

(九)辦理其他有關政府采購事務。

第二十一條機關各職能處(科、室、中心)為項目需求部門,依據相關采購需求性質,各自負責的采購項目范圍劃分如下:

(一)省局財務裝備處為車輛、稅務制式服裝等采購事項的項目需求部門。

(二)省、市局信息中心為計算機設備及軟件、信息技術服務、電信和其他技術服務、計算機設備和保養服務等采購事項的項目需求部門。

(三)省、市局機關服務中心為機關辦公設備、辦公用品、公用設施維修、物業管理等項目的項目需求部門;

縣局辦公室、市局直屬單位綜合科為上述項目的需求部門。

(四)省局票證中心、培訓中心為使用自有資金進行政府采購事項的項目需求部門。

(五)其他未列事項按照業務范圍歸屬確定項目需求部門。

第二十二條項目需求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每年1月底前,依據上報財政部門的政府采購預算,分解編制全年采購計劃,并向同級采購主管部門提交本部門的《政府采購預算建議計劃表》(附件6);

(二)按照年初確定的采購計劃,做好政府采購項目報批前的相關準備工作:

1.按照年初確定的時間節點,提出采購項目技術方案、技術要求、技術指標和數量指標等,形成書面采購需求。

采購需求應當詳細、準確、完整、可行,符合資產配置標準和技術、服務標準,符合實際需要;除特殊情況外,技術指標不能只指向少數供應商。項目需求部門應當對采購價格、規格、技術等相關事項進行市場調查。

2.對單項或批量采購預算金額一次性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項目的采購需求,聘請專業中介機構或專家進行評審論證。

3.對擬采取省內邀請招標采購方式的項目,聘請專業中介機構或專家對邀請對象的資質、技術人員、注冊資金、業績及信用等方面進行評審論證。

4.對擬采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項目,聘請專業中介機構或專家就是否符合相關條件進行評審論證。

5.將有關采購事項的報告提交本單位政府采購領導小組、局長辦公會研究通過。

(三)經由采購主管部門向采購代理機構提供采購項目需求,會同采購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修改完善采購需求;

(四)負責處理項目采購實施過程中的技術問題;

(五)作為采購人代表參加有關項目的評標、談判、詢價等工作;

(六)辦理已中標項目政府采購合同的簽訂、備案工作;

(七)負責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及安裝實施過程中的監督及管理工作;對于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的政府采購項目,安排專人全程監督采購項目的安裝或實施過程;

(八)依據采購合同規定的時間節點及驗收報告等資料,負責辦理相關資金支付的申請工作;

(九)其他應由項目需求部門負責的工作。

第二十三條 監察部門和督查內審部門為政府采購工作監督部門。監察部門負責對政府采購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督察內審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大宗物品采購審計。

第六章政府采購預算編制

第二十四條 項目需求部門按預算編制要求向采購主管部門提交本部門的政府采購建議計劃及預算明細表。各單位采購主管部門對項目需求部門提交的政府采購建議計劃及預算明細表進行審核,并結合本系統預算要求,編制本系統的政府采購預算建議計劃。

凡在預算年度內使用財政資金采購符合《河北省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附件7)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均必須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建議計劃》。

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但屬于《河北省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性目錄(第一批 )》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按照《河北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冀政辦[2014]3號)文件的要求,在政府采購預算中單獨標記。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應當編報政府采購計劃。

第二十五條省局財務裝備處審核匯總編制全省地稅系統政府采購預算建議計劃,并報局長辦公會批準后,報省財政廳。

第二十六條 省局根據省財政廳對部門預算建議計劃、政府采購預算建議計劃的審查意見,通知各單位在限定的時間內對本部門(單位)的預算建議計劃和政府采購預算建議計劃進行修改、調整,編制本部門的預算草案和政府采購預算草案,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報省財政廳。

第二十七條省財政廳批復政府采購預算后,省局在規定時限內將政府采購預算逐級批復至各預算單位。

第二十八條政府采購預算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調整或調劑,確需調整或調劑的,按照規定程序逐級上報審批。

在預算執行過程中,有預算而無采購預算或采購預算不詳細(采購品目、采購數量、預算價格)的,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和政府采購預算的,以及預算執行中實際采購需求內容(采購品目、采購數量、預算價格)相比政府采購預算發生變化的,均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部門預算管理機構、預算管理機構、采購監管機構、資產管理機構)履行預算調整程序。

第二十九條 上級單位對列入下級單位的政府采購預算的項目,可以組織統一采購。上級單位也可委托下級單位采購列入同級政府采購預算的項目。采購主管部門根據采購項目情況可以委托相關部門采購。

第七章政府采購程序及有關要求

第三十條政府采購項目根據擬采取的采購方式,按照以下相關程序實施:

(一)項目需求部門按照年初確定的采購計劃,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相關規定,做好政府采購項目報批前的相關準備工作,并協助同級采購主管部門分別填寫《政府采購計劃備案表》、《政府采購協議供貨備案表》、《政府采購方式審批表》;

(二)需委托代理采購機構集中采購的項目。采購主管部門將《政府采購計劃備案表》、《政府采購協議供貨備案表》、《政府采購方式審批表》,分別報所屬級別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審批或備案。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的應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招標采購,屬于部門集中采購的應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在省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代理機構代理招標采購,并依法與代理機構簽訂采購委托代理協議書。

第三十一條 采購主管部門按照報經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或備案的《政府采購計劃備案表》、《政府采購協議供貨備案表》、《政府采購方式審批表》,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

(一)按照批準的政府采購組織形式和采購方式實施采購,派專人參與采購活動,并依法享有有關權利、承擔有關義務;

(二)采購主管部門、項目需求部門與采購代理機構共同編制招標文件。項目需求部門對采購項目的技術、服務等要求負責。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或專家參與招標文件的編制。

(三)政府采購工作領導小組審查重大政府采購項目招標文件,確保招標、談判文件的合法性和規范性。招標文件審查通過后,提交采購代理機構;

(四)采購主管部門、項目需求部門派人參加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專家對招標文件的論證;

(五)采購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作為用戶代表參加采購代理機構組織的開標、評標活動,評出預中標單位;

(六)項目需求部門根據開標結果,向主管領導或局長辦公會撰寫相關報告。

第三十二條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明確實行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的商品品目,由采購主管部門牽頭,由項目需求部門、使用部門、督查內審部門等3人(含)以上單數組成采購評審小組,在各級采購辦公布的協議供貨、定點采購供應商中,選擇三家(含)以上供應商,進行二次競價,確定最終供應商。

第三十三條 采購預算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非政府采購項目和當地沒有規定協議供貨、定點采購供應商的政府采購項目,實行評委獨立打分確定中標供應商的辦法。評審辦法包括供應商資質、報價、質量、業績等方面的評審要求,評審小組的組成比照協議供貨、定點采購執行。各位評審成員按《自行采購評分表》(附件9)打分,綜合評分最高者為選定供應商。如得分最高者因故放棄,第二名自動遞補,第二名若放棄,視為流標,重新啟動自行采購程序。

第三十四條簽訂和履行采購合同

(一)單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依法與中標單位簽訂采購合同;

(二)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后,項目需求部門負責采購項目的執行管理,督促中標單位履行采購合同。

第三十五條驗收和結算

(一)項目需求部門按照合同和采購文件約定,對中標單位提供的貨物(服務)組織人員驗收。驗收方成員填制《政府采購驗收報告》(附件11、12),并及時歸入政府采購檔案。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采購貨物屬于固定資產的,驗收完畢后,及時移交固定資產管理部門。

(二)采購結束后,項目需求部門要及時辦理財務報賬事宜。報賬手續應包括:政府采購計劃表、采購委托代理協議、中標通知書、采購合同文本或合同主要內容的復印件、收款單位出具的發票、政府采購實物調撥單、政府采購貨物驗收單、政府采購資金集中支付申請書等。財務部門憑收款單位出具的發票登記財務賬,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資產入賬登記手續。

需要財政部門集中支付的,采購主管部門根據項目需求部門提供的貨物合格驗收單,按照合同約定,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向財政部門申請支付。

第三十六條 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信息化工程、建設工程等政府采購項目的管理,建立項目負責制,明確專人負責,進行全程跟蹤管理;對采購預算金額較大的工程項目實行項目監理制,聘請專門監理機構進行監理,確保采購項目進度、質量等方面符合要求。

第八章政府采購的檔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