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反映的問題應屬于黨風政風范圍,具體包括:
(一)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發表言論或組織參與活動,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或重大方針政策的;拒不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重大工作部署的;組織參與利用宗教活動、民族關系破壞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的;制造、傳播謠言及丑化黨和國家形象的。
(二)違反組織紀律行為: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個人或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的;在黨內搞非組織活動,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不嚴格執行請示報告等組織制度的。
(三)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等問題: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方面有關問題;公款大吃大喝;公款旅游(國內);公款出國(境)旅游;違規建設樓堂館所;違規配備使用公車;領導干部住房以權謀私;領導干部違規兼職;違規出入私人會所;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違規收送禮品禮金;津貼補貼違規問題;私設小金庫。
(四)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問題:縣級以上黨委履行主體責任、紀委履行監督責任不力,以致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發生腐敗窩案、串案,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腐敗案件的;縣級以上地方部門系統發生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出現嚴重"四風"問題,追究領導責任不力的。
(五)侵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虛報冒領、截留私分、揮霍浪費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及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危房改造、救災救濟資金和物資等扶貧領域違紀問題;集體資金、資產、資源領域存在的強占掠奪、貪污挪用等違紀問題;強占掠奪、貪污挪用集體土地補償費等土地征收領域違紀問題;強占掠奪、貪污挪用糧食直補、農作物良種補貼、農資綜合直補、農機購置補貼、畜牧良種補貼、退耕還林(草)補助、農村合作醫療、農村五保供養補貼、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等惠農領域違紀問題;基層行政執法單位執法不公、以權謀私等侵害群眾利益問題;超標準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違規收繳群眾款物或處罰群眾,克扣群眾財物、拖欠群眾錢款,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吃拿卡要、甚至欺壓群眾等違紀問題;基層黨員干部其他嚴重貪腐問題。
1.舉報投訴時請正確選擇問題類別,詳細反映問題事實及線索,以便于受理核查;
2.不屬于上述范圍的問題,請去中央紀委監察部舉報網站(//www.12388.gov.cn)反映。
二、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建議投訴人先向問題發生地紀檢監察機關反映。
三、當事人應自己舉報投訴,便于受理單位更快捷有效地辦理投訴舉報事項。
四、當事人應實名舉報投訴,以便及時準確了解情況。
投訴人的個人隱私將受到保護。
五、投訴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反映問題要客觀真實,對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侮辱或誹謗他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實,制造假證,誣告、陷害他人;不得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舉報投訴或者以舉報投訴為名借機斂財。
六、反映問題之后,我們會及時將是否受理、由何地區(單位)受理和最后處理結果等信息發至您在本網站所注冊的個人信箱,請及時查閱。
中紀委監察部關于保護檢舉、控告人的規定(1996年2月15日)
第一條 為了保障檢舉、控告人依法行使檢舉、控告的權利,維護檢舉、控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和行政監察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紀檢監察機關檢舉、控告黨組織、黨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紀違法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檢舉、控告人依法進行的檢舉、控告。
第三條檢舉、控告人應據實檢舉、控告,不得捏造事實、制造假證、誣告陷害他人。
紀檢監察機關對如實檢舉、控告的,應給予支持、鼓勵。對檢舉、控告有功的,應給予獎勵。對檢舉、控告不實的,必須分清是錯告還是誣告。對錯告的,應澄清事實;對誣告的,應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條紀檢監察機關受理檢舉、控告和查處檢舉、控告案件,必須嚴格保密:
(一)紀檢監察機關應設立檢舉、控告接待室,接受當面檢舉、控告應單獨進行,無關人員不得在場。
(二)檢舉、控告信函的收發、拆閱、登記,當面或電話檢舉、控告的接待、接聽、記錄、錄音等工作,應建立健全責任制,嚴防泄密或遺失檢舉、控告材料。
(三) 對檢舉、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有關情況及檢舉、控告的內容必須嚴格保密,嚴禁將檢舉、控告人的有關情況以及檢舉、控告的內容透露給被檢舉、控告單位和被檢舉、控告人以及其他單位和人員。
(四)檢舉、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壓、銷毀。
(五) 檢舉、控告材料,除查處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關人員出示;因查處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須經本委、部(廳、局)主管領導批準,并隱去可能暴露檢舉、控告人的身份的內容。
(六)核實情況必須在不暴露檢舉、控告人的情況下進行。
(七)未經檢舉、控告人同意,不得公開檢舉、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及其他有關情況。
第五條受理機關工作人員無意或故意泄露檢舉、控告情況的,應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六條嚴禁將檢舉、控告材料轉給被檢舉、控告單位或被檢舉、控告人。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追查檢舉、控告人。對確屬誣告陷害,需要追查誣告陷害者的,必須經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黨的委員會、政府或紀檢監察機關批準。
第八條 對匿名檢舉、控告材料,除查處案件需要外,不得擅自核對筆跡或進行文檢;因查處案件工作需要核對筆跡或進行文檢的,必須經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紀檢監察機關批準。
第九條受理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被檢舉、控告人或被檢舉、控告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近親屬與被檢舉、控告問題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檢舉、控告問題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檢舉、控告問題公正處理的。
受理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主動提出回避,檢舉、控告人有權要求其回避,回避決定由受理機關作出。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擊報復檢舉、控告人及其親屬或假想檢舉、控告人。
指使他人打擊報復的,或者被指使人、被指使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明知實施的行為是打擊報復的,以打擊報復論處。
第十一條打擊報復檢舉、控告人的,紀檢監察機關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一)對于正在實施的打擊報復行為,紀檢監察機關應在其職權范圍內采取措施及時制止,并予以處理,或者及時移送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二)檢舉、控告人因被打擊報復而受到錯誤處理的,紀檢監察機關應在其職權范圍內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糾正,或者建議有關部門予以糾正。
(三)檢舉、控告人因被打擊報復而造成人身傷害及名譽損害、財產損失的,紀檢監察機關應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的,應依照黨紀、政紀的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行政處分或其他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紀檢監察業務范圍內的港澳臺胞、華僑及外國人的檢舉、控告,適用本規定。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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