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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奚曉明案件心得體會【薦讀】

更新時間:2023-08-15 18:29:58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奚曉明案件心得體會一

上午9時,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聽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報告,聽取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關于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的報告。

周強說,我們清醒認識到,去年有些問題解決得不夠好,與人民群眾期待相比還有較大差距,同時隨著形勢發展又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是仍有一些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裁判尺度不統一。

二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持續增長,新類型案件大量增加,辦案壓力和難度越來越大,一些法官長期超負荷工作,有的法官審判能力不適應形勢需要。

三是執行難問題仍然存在,當前在一些地方還比較突出。

四是一些法官法治信仰不強,司法作風不正,違背職業道德,違反黨紀政紀甚至徇私枉法,尤其是奚曉明違紀違法案件影響惡劣、教訓深刻。

五是人民法院在推進司法改革過程中,存在政策配套不夠、解讀不夠以及分類指導不夠等問題。

奚曉明案件心得體會二

2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黨建工作領導小組召開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黨建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周強強調,全面落實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進一步加強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機關黨組織建設,堅持從嚴管理隊伍,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提供堅強的組織保障、思想保障和紀律保障。

周強強調,要堅持典型引路,嚴格管理隊伍,認真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要把向先進典型學習活動作為加強人民法院隊伍思想政治建設和黨的建設的重要內容,深入開展向鄒碧華同志學習活動,教育、引導廣大干警堅定理想信念,堅持法治信仰,深入踐行*,爭當鄒碧華式的好法官好干部。要廣泛開展警示教育,以周永康、薄熙來、徐才厚、令計劃、蘇榮等嚴重違紀違法案件作為反面教材,汲取深刻教訓,切實引以為戒,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堅持用“三嚴三實”要求修身用權律己,努力查找不嚴不實問題。要從奚曉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訓,舉一反三,切實加強對司法權運行的監督制約,把司法權關進制度的籠子里。要深化司法公開,讓司法權運行在陽光下,讓暗箱操作沒有空間,讓司法腐敗無處藏身。要嚴格管理隊伍,堅持從嚴教育、從嚴管理、從嚴監督,對違紀違法行為從嚴懲處,以零容忍態度懲治司法腐敗,確保法院隊伍的純潔。

奚曉明案件心得體會三

為教育和警示廣大法院干警,持之以恒推動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貫徹落實。5月5日下午,果洛中院組織召開全院干警大會。學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結合奚曉明違紀違法案件開展警示教育活動的通知》、《省高院關于結合奚曉明違紀違法案件開展警示教育活動的工作方案》和州紀委《關于2017年果洛州作風紀律監督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過學習,大家一致認為對奚曉明違紀違法案件的嚴肅查處,充分表明了我們黨懲治腐敗的堅強決心和鮮明態度,不論是誰,不論其職務多高,只要觸犯黨紀國法,都要受到嚴肅追究和嚴厲懲處。案件雖然發生在少數人員身上,但其所作所為嚴重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敗壞了黨風,極大損害了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法院的形象。表示一定要從中吸取深刻教訓,引以為戒。

會議強調:一是引以為戒,提高認識。全體干警要在奚曉明違紀違法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訓,以此為戒,警鐘長鳴。要不斷加強理想信念、黨風黨紀、廉潔從政教育,加強對人生觀和世界觀的改造,牢固樹立廉潔自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弘揚黨的優良作風,提高辨別是非的能力,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二是抓好反腐倡廉各項制度貫徹落實。黨員領導干部要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嚴格遵守黨的各項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按照“一崗雙責”要求履職盡責,工作、生活中遵規守紀,不違規,不越線、不踩雷。三是強化學習。認真學習各種反腐倡廉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制度、自覺維護制度、努力營造警示教育活動的良好氛圍。 四是要嚴格落實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奚曉明長期在民商事審判領域工作,以致同一些經常打交道的人結成利益圈子,形成腐敗鏈條,給國家造成了重大的損失,使法院形象受到重大損害。因此要通過奚曉明案件,嚴格落實各項廉潔自律制度,有效防控各類廉政風險,保障審判執行工作的正常開展。

同時還要求,一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作風建設,嚴格執行《最高法院在全國法院集中開展紀律作風問題專項督察通知》和《州紀委2017年果洛州作風紀律建設監督檢查工作方案》要求,從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從嚴治院的政治高度來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做好紀律作風問題專項督察工作;二要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把防止“四風”反彈作為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常抓不懈。

奚曉明案件心得體會四

來自中紀委的消息說,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紀委日前對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黨組成員奚曉明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決定給予奚曉明開除黨籍處分;并由最高法院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奚曉明開除公職處分;最高檢依法對奚曉明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有媒體從中紀委的上述通報中,注意到了描述奚曉明所犯錯誤中“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的新鮮提法。還有媒體借此梳理了最近兩年中紀委相關通報中不斷出現的一些提法,比如“與他人通奸”、“違反八項規定精神”、“負有主要領導責任”、“違反黨的政治規矩”、“在黨內搞團團伙伙”、“大肆進行利益交換、利益輸送”、“公開散布與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相違背的言論”、“能人腐敗”、“小官巨腐”、“吃里扒外”等等。這些詞匯的出現和頻現,既反映了中紀委查處違紀官員的維度,也反映了違紀官員的錯誤性質。

當然,具體到奚曉明本人,其之所以被調查并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肯定不是“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這么簡單。兩個多月前,在奚曉明被調查的消息公布后,已有多家媒體指其涉嫌違法繆判案件,在多起有涉巨額財產爭議的案件中,公然無視證據,無視法律界、法學界幾乎眾口一致的法規認知,強行通過對其所“關照”方有利的判決。實際上,也正是這些判決,尤其是其中轟動法律界、法學界的公然悖法、顯失公正的判決,加速了奚曉明落馬一刻的到來。

奚曉明落馬了,奚曉明繆判的案件還沒有被糾正。奚曉明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民事訴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而涉嫌犯罪,并因此被調查、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但是,奚曉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造成的錯案,卻并非因其被調查、被繩之以法而能改變。改正這些錯案等系列善后工作,顯然已不是奚曉明所能。而中紀委通報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除了指明奚曉明涉嫌所犯罪行的性質外,實際上也指明了應該為奚曉明善后的主體機關。

官員腐敗所得,實際上就是其違法的風險成本和利潤。違法程度越甚,違法過程越明顯,其行為的風險就越大,由此帶來的利潤也越高。從另一個角度看,官位越高,權力越大,其職務行為所及的影響面就越廣。因此,善后由于奚曉明因腐敗而違法行權繆判的案件,就不僅是恢復個案的公正,也是在更高層次、更大范圍內樹立法治信心,樹立社會正義和公正的必須舉措。

從一定意義上講,挽回腐敗官員造成的損失、糾正腐敗官員違法處事結果、改正腐敗官員非法繆判的案件,有時甚至比查處腐敗官員本身還困難。腐敗官員違規、違法行權,既是職務行為,就難免牽涉到職務過程的方方面面。因此,“挽回”、“糾正”和“改正”的過程,就又難免帶出新的泥巴。

最近兩年,人們多關注腐敗官員落馬的官階、數量乃至腐敗情節、落馬過程,而對腐敗官員造成損失的挽回、腐敗官員違法處事的糾正、腐敗官員非法繆判案件的改正等結果注意不多。腐敗官員落馬,固然是反腐敗的最大效益之一,但是,挽回腐敗官員造成的損失、糾正腐敗官員違法處事的結果、改正腐敗官員非法繆判的案件,也同樣是讓公眾看得見、摸得著的反腐敗成果。

奚曉明案件心得體會五

將枉法的判決作為指導性案例,指導今后的司法審判,其惡劣影響遠非一次不公正的審判所能“企及”的。

據報道,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奚曉明涉嫌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日前移送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據正義網報道,在奚曉明的系列腐敗行為中,有一項頗為引人關注:案號為“(2011)民二終字第76號”的張新明案,雖然被法學界稱為是一次“最荒唐的判決”,但在“學者型法官”奚曉明的運作下,此案居然成為指導性案例。

英國哲學家培根曾說過,“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奚曉明利用手中權力,同個別違法律師、司法掮客、不法商人相互勾結,收受巨額賄賂,干預司法,導致枉法裁判,本來就是“惡果超過十次犯罪”的行為,卻又將枉法的判決作為指導性案例,指導今后的司法審判,其惡劣影響則遠非一次不公正的審判所能企及的。

我國不是實行判例制的國家,但是,依據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人民法院監督”,“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因此,最高法院的判決,特別是被作為指導性案例的判決,對各級法院類似案件的判決還是會產生重大影響的。尤其是,近年來不斷推進案例指導制度,指導性判例實際上已經成為法院適用法律的有益補充,對統一法律適用和裁判尺度,促進司法公正,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當然,案例指導制度發揮其應然作用的前提,是被選為指導性案例的判決是絕對經得起實踐和法律檢驗的。這種判決在條件成熟時,其核心理念甚至可能成為法律或正式的司法解釋。如果判決本身存在嚴重問題,還成為指導性案例,那么無疑會對案例指導制度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

因此,奚曉明使最荒唐判決變成指導性判例一事,首先讓我們反思現行的指導性案例形成制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和《〈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實施細則》,一項判決成為指導性案例,主要由各級法院或者最高法院各業務審判單位推薦,最高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對于被推薦的案例審查后認為符合指導性案例要求的,則報請院長或者主管副院長提交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根據現行規定,最高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以及院長或者主管副院長在指導性案例的形成中發揮了核心作用,但缺乏相應的公眾參與、專家審查、案件相對人異議等程序。

吸取奚曉明案的教訓,今后,有關方面或許應當進一步完善《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等文件,把專家審查、社會公示、利益相關人通知等作為指導性案例形成前的必經程序。所有擬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指導性案例,都必須先征求國內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并在最高法院網站公示之后,才可將各方意見連同案件判決書等一同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

其次,也要重視發揮人大的監督職責。建議今后出臺相關規定,各級法院在提出向最高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推薦指導性案例前,應當先行征求同級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并將相關的意見一同上報。最高法院應當定期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案例指導制度實施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相關工作機構也應當加強和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溝通交流,從而使全國人大能夠掌握案例指導制度實施的相關情況。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也應當通過各種渠道,了解社會各界對已經發布的指導性案例的意見,必要時,還可以依法啟動相應的監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