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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貫徹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暫行規定

更新時間:2023-08-21 21:10:49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貫徹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簡稱‘三重一大’)必須經集體討論作出決定”的制度,規范我省普通高等學校(一下簡稱“高等學校”)領導班子的決策行為,嚴格決策程序,進一步提高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民主、規范、科學決策水平和依法治校能力,結合我省高等學校的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高等學校“三重一大”決策要遵循高等教育規律,堅持務實高效,保證決策的科學性;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保證決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內規章制度和有關政策,保證決策合法性。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廣東省各辦公普通高等學校。

第二章主要內容

第四條重大決策事項,是指凡涉及高等學校改革、發展和穩定,關系全校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規章制度規定的應當由黨委全委會、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的事項。包括: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部門會議及文件精神。

(二)制定、調整高等學校的辦學方針、年度工作規劃和學校發展規劃、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制定、調整學校辦學規模、學科設置和專業設置規劃、年度招生計劃和綜合財務收支計劃(含高等學校年度預決算的編制、調整和商業貸款計劃)。

(三)黨的思想作風組織建設、黨風廉政建設、黨政領導班子自身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干部隊伍建設、校園文化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高等學校安全穩定工作、保密工作,學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五)高等學校黨政機構、學術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編制的調整以及學校人員聘用、收入分配、醫療、住房、職稱等涉及教職工切實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全校性規章制度的制訂、修改和廢除;校級獎懲事項的評定,校級以上先進集體或個人推薦人選的確定。

(七)重大人身傷亡事故、責任事故、突發事件的處理。

(八)基礎設施等辦學資源的配置和重大調整;校辦產業的開發、產權變更、重大經濟合同的簽訂和高等學校無形資產的授權使用。

(九)國內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項。

(十)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條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一)高等學校處級副職(六級職員)以上干部、二級單位負責人的任免。

(二)學科帶頭人的招聘錄用。

(三)校級后備干部的推薦和選拔。

(四)校外重要機構任職人選的推薦。

(五)全國、省、市、縣(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候選人的推薦。

(六)校辦獨資企業決策層組成人選的提名、合資或股份制企業、獨立學院校方董事及經理的推薦。

(七)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等涉及高等學校整體工作各類委員會的負責人和成員的任免。

(八)其它重要干部的任免和重要機構負責人的推薦。

第六條重要項目安排,包括:

(一)基本建設項目、不動產購置項目、房屋修繕項目、大宗物資及設備采購項目,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貴重設備器材等資產的出租、出借和轉讓等。

(二)國內外合資、合作項目(含合作辦學)以及對外投資項目。

(三)重大學科建設項目的規劃審定。

(四)高等學校大型慶典、紀念活動。

(五)其它重要項目安排。

第七條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包括:

(一)年度預算中100萬元以上的工程等投資項目(含貸款或引資建設項目)、1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采購或大宗物資和服務采購、資金運行。

(二)使用年度預算中機動經費10萬元以上的支出。

(三)未列入年度預算的臨時性特殊項目單項超過10萬元的支出,年度預算項目追加投資超過10萬元的支出。

(四)其它重大開支項目。

第三章集體決策機制和程序

第八條高等學校“三重一大”事項試行集體決策。

高等學校黨委全委會討論決定關系學校全局的重大問題和黨務工作,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對重大問題通過校長辦公會行使決策權。

第九條各高等學校應當按照集體決策的具體要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黨委工作規定》、《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校長工作規定》、《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定》的要求,明確學校黨委全委會、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的議事規則和程序,以正式會議的形式,對職責權限的“三重一大”事項作出集體決策。不得以傳閱或者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作出決策。

第十條“三重一大"事項提交會議集體決策前應當認真調查研究,經過必要的論證程序,充分聽取、吸收各方面意見。

(一)依照教育部、中國教育工會全國委員會頒布的《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的規定,應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重要事項,在學校黨委全委會、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決策之前,須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通過。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應由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審議的重大學術事項,在校長辦公會決策之前應提交學校學術委員會審議。

(三)處級副職(六級職員)以上干部任免,在高等學校黨委全委會、黨委常委會決策之前,要參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相關規定中確定的程序執行。

(四)其他“三重一大”事項,在高等學校黨委全委會、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決策之前,有關職能部門應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規定的程序辦理,充分聽取群眾和專家的意見,進行科學論證,并提交論證報告或立項報告。需經學校有關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審議的事項,在學校黨委全委會、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決策之前,應提交相關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審議。

第四章集體決策機構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高等學校集體決策機構在議事中要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確保決策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學化。

(一)會議符合規定人數方能舉行。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并分別發表意見,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后發表意見。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研究決定。

(二)對于有爭議且存在嚴重分歧意見的事項,如無時限要求,應推遲議決,重新調研,待意見成熟后,再提交會議議決。如有時限要求,應當按照多數人的意見議決,并將不同意見寫入會議記錄。

第十二條高等學校黨委全委會、黨委常委會作出的決策,如需再次上會復議,必須有1人動議,并在會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應出席會議的人員同意,否則不得復議。

校長辦公會作出的決策,如需再次上會復議,必須有1人動議,并在會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應出席會議的人員同意,否則不得復議。

第十三條“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會議記錄要做到“五明確”。即:具體事項明確、決策范圍明確、決策形式明確、決策程序明確、檢查考核人和責任追究方法明確。會議要將決策參與人、決策事項、決策過程、決策結論、工作時效等以會議通知、議程、記錄、紀要、決定、備忘錄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資料,并存檔備查。

第五章決策的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高等學校黨委全委會、黨委常委會決定的事項,由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組織實施;校長辦公會作出的決定,由校長辦公會成員按照分工組織實施,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

第十五條高等學校決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繕工程項目,大宗材料和設備的采購項目,國家和當地政府規定需要招投標的,必須嚴格按照招投標程序進行。

第十六條高等學校黨委全委會、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決定的事項,由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負責督辦,并及時將落實情況向黨委書記、校長匯報。

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依照規定對學校的重大事項進行民主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全體教職工有權對“三重一大”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并向各級黨組織和上級部門反映意見。

高等學校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根據職責權限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并提出糾正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應當作為巡視、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和高等學校領導班子成員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事項;作為民主生活會、高等學校領導班子成員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作為黨務、校務公開的重要內容,除依法應保密的事項外,在適當范圍內公開。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給國家、集體或高等學校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政治影響的,要視情節輕重,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制度決策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二)未經集體討論決定而個人決策的。

(三)未向領導集體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錯誤決定的。

(四)執行決策后發現可能造成損失,能夠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糾正的。

(五)其他因違反本規定而造成失誤的。

第十九條對給高等學校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政治影響的,要根據事實、性質和情節,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各高等學校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實施辦法,并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備案。

成人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商省紀委、省監察廳進行解釋。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