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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江蘇省征兵及退伍工作條例全文

更新時間:2023-08-27 04:49:26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江蘇省征兵工作條例

(1995年10月19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05年9月23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3號

《江蘇省征兵工作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05年9月23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江蘇省征兵工作條例》公布,自2005年10月15日起施行。               

2005年9月23日

第一章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防建設,保障征兵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平時的征兵工作。戰時的征兵工作,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以及接兵部隊人員,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個公民的光榮義務。

征集新兵,是加強軍隊建設、鞏固國防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四條全省的征兵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省軍區的領導下,由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組織實施。軍分區(警備區)和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兼各該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兵役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兵役機關和公安、衛生、民政、教育、交通、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組成征兵辦公室,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征兵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根據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同級兵役機關的安排和要求,負責辦理本地區、本單位的征兵工作。

第五條全省每年征集新兵的人數、范圍、時間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軍區根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征兵命令確定。

征兵任務的分配,應當根據當地總入口和應征公民數量、素質以及群眾的生產、生活情況,本著統籌兼顧合理分配的原則確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在本行政區域內可以視情況對征兵任務的分配進行適當調整。

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兵役機關在征兵工作中,應當嚴格執行征兵命令和其他有關規定,保證新兵質量。

第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兵宣傳教育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國防教育和法制宣傳教育規劃。

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公民的國防教育和兵役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培養公民的愛國主義思想,增強公民的國防意識和依法服兵役的觀念。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公益性的征兵宣傳教育活動。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兵和兵役登記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省人民政府根據當年的征兵任務下撥征兵專項經費,不足部分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保障。

征兵和兵役登記工作經費,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負責管理,專款專用,接受上級兵役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義務兵家庭優待金、退役土兵自謀職業安置補助金籌集和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應當受到全社會尊重。全社會應當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入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優待。

第十條鼓勵適齡青年到西藏等艱苦地區服兵役。征集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提高到西藏等艱苦地區服兵役士兵的優待標準。經濟基礎較差,提高優待標準有困難的地區,省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支持。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兵工作作為雙擁評比的一項重要內容,對在征兵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兵役登記

第十二條縣(市、區)兵役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兵役登記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設基層人民武裝部的單位以及經縣(市、區)兵役機關確定的單位,具體承辦本地區、本單位的兵役登記工作。

第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設基層人民武裝部的單位以及經縣(市、區)兵役機關確定的單位,應當按照縣(市、區)兵役機關的要求,告示和書面通知本地區或者本單位的適齡公民按時履行兵役登記手續,并在兵役登記工作結束時向縣(市、區)兵役機關如實報告兵役登記結果。

公安派出所應當根據縣(市、區)兵役機關的要求,提供本地區適齡公民的名單和其他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適齡公民應當在當年的9月30日以前,按照縣(市、區)兵役機關的通知要求,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到指定的兵役登記點進行兵役登記。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前往登記的;可以書面委托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代為登記;經承辦兵役登記的單位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登記。

兵役機關和承辦兵役登記的單位應當為適齡公民兵役登記提供方便。

適齡公民參加兵役登記,其所在單位應當視為出勤。

第十五條本省對適齡公民實行兵役證制度。

承辦兵役登記的單位應當對經過兵役登記的適齡公民發放兵役證,并在兵役證上如實記載適齡公民應征、緩征、免征、不征、已征等情況。

兵役證由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制定樣式,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印制。

兵役證不得轉借、涂改或者偽造。

第十六條持有兵役證的適齡公民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妥善保管兵役證,若有遺失,及時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申請補發;

(二)在每年規定的期限,按照兵役機關的要求,攜帶兵役證到兵役登記地點,履行復核手續;

(三)變更戶籍所在地或者工作單位的,應當于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變更后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在錄用公務員、招生、招工、辦理出國出境手續或者工商營業執照時,應當查驗適齡公民的兵役證;發現適齡公民沒有參加兵役登記的,應當督促其履行兵役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和基層單位應當通過兵役登記,落實規定數量的預定征集對象,并加強管理、教育和考察。

預定征集對象離開常住戶口所在縣(市、區)三十日以上的,應當在離開后十五日內向所在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基層人民武裝部報告去向及聯系辦法,并按照兵役機關的通知及時返回應征。預定征集對象所在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基層人民武裝部及其直系親屬,應當督促其按時返回應征,并提供方便。

第三章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和協調征兵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實施征兵體格檢查,公安機關和基層單位負責實施征兵政治審查。

第二十條省、設區的市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制定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工作計劃,培訓工作人員,檢查、指導縣(市、區)征兵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工作。

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和有關基層單位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的統一安排,抽調責任心強、業務水平高、經驗豐富的工作人員從事征兵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自愿應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讀的學生,在校期間的政治審查由就讀學校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負責,學校保衛部門具體承辦;入學前和就讀返回原籍期間的政治審查工作,由原戶籍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負責,并將政治審查情況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給就讀學校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按照規定組織政治復審以及對條件兵的體格復查、普通兵的體檢質量抽查。

第二十三條征兵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工作實行崗位責任制。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和標準,保證新兵的身體質量和政治質量。

第二十四條抽調參加征兵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工作的人員,在從事征兵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期間,所在單位應當給予與其同級在崗人員相同的待遇。

應征公民參加征兵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其所在單位應當視為出勤,不得扣減其工資、獎金和福利,不得解除勞動關系。

第四章審定新兵

第二十五條審定新兵應當堅持基層推薦、集體審議、擇優批準,做到公正、公開、公平。

第二十六條審定新兵按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設基層人民武裝部的單位初審推薦,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審查批準的程序進行。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在審定新兵時,應當聽取征兵體格檢查組、政治審查組和接兵部隊負責人的意見,對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合格的應征公民進行全面衡量,擇優批準入伍。

第二十八條本人自愿應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讀的學生,經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合格的,由其就讀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批準入伍。

第二十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設立基層人民武裝部的單位,應當將本地區、本單位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合格的應征公民、初審推薦的預定新兵和批準入伍的新兵名單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新兵起運前,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對批準入伍的新兵進行身體復查和政治復審,對不合格的要及時予以調換。

第五章交接、運輸新兵和接受退兵

第三十一條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周密計劃,嚴密組織,按照規定完成新兵交接、運輸工作。

第三十二條交接新兵可以采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隊報到或者部隊派人接兵的辦法進行。

第三十三條部隊派人接兵的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派人送兵的,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擬制新兵運輸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批準后執行。運輸部門應當根據新兵運輸方案,保證新兵安全、準時到達部隊。

第三十四條由部隊派人接兵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在新兵運輸前一天,在其所在地與接兵部隊辦理完新兵及其檔案材料的交接手續,并協助接兵部隊做好新兵管理工作。

接兵部隊未經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批準,不得更改新兵運輸方案,不得自行聯系車、船運送新兵。

第三十五條 經部隊檢疫和政治復審,體格條件或者政治條件不合格,不宜服現役的新兵,由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組織復查,符合退兵條件的,通知原征集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領回,并注銷入伍手續,民政部門應當收回優待安置證,公安部門應當予以落戶。

第六章優待和安置

第三十六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以及給予其他優待,優待金標準不得低于所在縣(市、區)的平均生活水平,具體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有條件的地方,對戶籍在同一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的義務兵可以按照城鄉統一標準發放義務兵家庭優待金。

第三十七條義務兵和初級土官,除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的優待外,同時享受下列優待:

(一)拆遷補償安置時,應當計入家庭人數;

(二)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山林、水面等應當保留,其原戶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應當享受與原戶籍所在地其他公民同等待遇;服現役期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于其他負擔;

(三)在職職工應征入伍的,原單位應當在工資、獎金和各項補貼,原勞動合同期限根據服役期限相應順延;

(四)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人員)的,服現役期間,其家屬繼續享受該單位職工家屬的有關福利待遇;

(五)在賑災、扶貧救濟時,同等條件下對士兵家屬優先照顧;

(六)農村村民委員會或者集體經濟組織為發展生產或者興辦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規定向其成員籌資籌勞的,應當照顧士兵家庭,減輕其負擔;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優待。

第三十八條全日制高等學校畢業的和在本省全日制高等學校就讀的大學生應征人伍后,本人及家庭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優待,同時在其服義務兵役期間每年按以下比例發給獎勵金:

(一)在校專科生不低于批準入伍的縣(市、區)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百分之四十,已畢業的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二)在校本科生不低于批準入伍的縣(市、區)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百分之五十,已畢業的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前款規定的獎勵金,由批準入伍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發放。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多渠道、多形式安置退出現役的士兵,在分配安置任務時應當統籌兼顧、公正合理。

用人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應當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務。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務的,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有償轉移安置資金,專門用于安置工作。

第四十條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應當予以安排工作的退役土兵待安置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則發給生活補助費,具體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十一條士兵退出現役后,接受工作安排的,除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的優待外,同時享受下列優待:

(一)在部隊參戰、立功和在西藏等艱苦地區服役以及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應當優先安置;

(二)復工、復職的,應當享受不低于本單位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

(三)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優待。

第四十二條鼓勵退役士兵自謀職業。

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應當予以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給予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安置補助金。

第四十三條士兵退出現役自謀職業的,享受下列優待:

(一)免費接受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人事部門組織的就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介紹;

(二)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并和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三)報考本省全日制高等學校,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適當加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優先提供助學貸款和獎學金;

(四)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自工商部門批準其經營之日起,三年內免交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個體工商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勞動合同鑒證費等登記類、管理類的收費,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優待。

第四十四條入伍前是全日制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到退役后一年。學生退役后要求復學的,原就讀學校應當準其復學,并享受下列優待:

(一)家庭經濟困難的,學校應當酌情減免學費。在部隊連續兩年被評為優秀士兵的,復學后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標準減免學費;榮立一次三等功獎勵的,復學后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標準減免學費;榮立兩次三等功或者榮立一次二等功、一等功、榮譽稱號獎勵的,復學后免交全部學費。入伍前享受優秀學生獎學金的,復學后繼續享受并提高一個獎學金等級(不含一等獎學金);

(二)在部隊榮立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獎勵的,原是本科生的可以轉到本校其他專業學習,原是專科生的可以免試轉入本校同專業或者相近專業本科學習。榮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獎勵的,所學本科專業畢業后,可以推薦免試攻讀所學專業碩士研究生;

(三)公共體育、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等課程可以免于考試,視為合格或者直接給予學分;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優待。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適齡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教育不改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其處以當地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二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拒絕、逃避征集的。

受到前款處罰的適齡公民,仍然有義務服兵役。

有第一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在兩年內不得被錄用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者升學。

第四十六條入伍后逃避服兵役,造成嚴重影響,被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裁定作退兵處理或者被部隊除名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取消其家屬的軍屬待遇,收繳全部優待金;有關單位不予復工:、復職、復學;兩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其中被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裁定作退兵處理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對其處以當地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轉借、涂改或者偽造兵役證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其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有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視情節輕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完成征兵工作任務的;

(二)拒不配合有關單位對適齡公民進行兵役登記、政治審查和體格檢查的;

(三)阻撓適齡公民參加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或者應征人伍的;

(四)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以及采用其他手段庇護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的;

(五)明知是拒絕、逃避征集或者入伍后逃避服兵役被部隊退兵、除名的,仍為其辦理出國、復工、復職、入學手續的。

第四十九條適齡公民在兵役登記、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期間,所在單位不視為出勤或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視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有關單位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務的,由安置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拒絕接受安置的人數,以每人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當地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有償轉移資金繳費標準計算處以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批評教育,并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征兵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接兵人員違反征兵工作法律法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將情況通報所在部隊處理。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妨礙兵役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二)采取毆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阻撓公民參加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或者應征入伍的;

(三)其他擾亂兵役工作秩序的。

第五十三條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實施的行政處罰,由縣(市、區)兵役機關具體辦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所稱的適齡公民,是指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十八至二十二周歲的男性公民。

本條例所稱的應征公民是指經兵役登記和初步審查合格的適齡公民;緩征公民是指作為維持家庭生活唯一勞動力的應征公民和正在全日制學校就學的學生;免征公民是指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公民;不征公民是指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或者被判處刑罰的適齡公民;已征公民是指依法服滿現役的退伍軍人。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所稱的預定征集對象,是指經過體格目測、病史調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審查,基本符合新兵的政治、身體、文化條件,選定參加當年征兵體格檢查的應征公民。

第五十六條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士官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按照征集新兵的程序組織實施。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自2005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