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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吉林省擁軍優屬條例(全文)

更新時間:2023-08-25 01:31:46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吉林省擁軍優屬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擁軍優屬工作,促進軍政、軍民團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與擁軍優屬工作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擁軍優屬工作的領導,定期召開有關擁軍優屬工作會議,討論決定擁軍優屬工作的重大事項。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直接為部隊服務的軍供站以及榮復軍人醫院、光榮院、烈士陵園的投入,完善相關的基礎設施。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優撫標準與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增長機制,保證優撫對象生活水平達到或略高于當地群眾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負責擁軍優屬工作的協調和組織實施。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全社會科技擁軍,幫助部隊培養科技人才,提高部隊科技含量,促進部隊現代化建設。

  第七條 教育、勞動保障、人事等部門應當幫助駐軍做好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工作,并適當減收費用。

  第八條 郵電、鐵路、交通等部門應當保證部隊使用的通信線路和軍用物資、軍事人員輸送的暢通,協助部隊完成重大任務。

  第九條 鐵路、公路、港口、民航等部門應當對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設立優先售票窗口,有條件的開設專門的候車(船、機)室(席)。

  第十條 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對于部隊軍事訓練、軍事設施建設需要征用的土地,應當給予優先解決,盡快辦理各項手續。土地征用費稅和其他建筑審批收費依法按照最低標準收取。

  第十一條 省內駐軍用國防經費建造住宅和其他軍用的營房設施,經有關部門審批后,可減、緩交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二條 有關部門應當協助部隊解決糧、油、水、電等物資供應方面的困難。

  第十三條 宣傳媒體應當加強對擁軍優屬的宣傳和報道,開設專欄、專題或利用現有相關欄目,宣傳人民軍隊的宗旨、傳統和功績。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保護軍事設施的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軍事設施。

  有關單位在進行建設開發時,涉及軍事設施的,應當事前征求部隊意見,協商解決。

  第十五條 軍用車輛通過公路、橋梁、港口、渡口、隧道以及在停車場停放免交費用。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違法要求部隊提供人力、物力和財力支援。

  第十七條 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憑軍官證、士官證、士兵證、離退休證或革命傷殘軍人證免費游覽公園,參觀紀念館、博物館、展覽館。

  第十八條 在部隊立功受獎的軍官、戰士和被評為優秀士兵的戰士,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軍屬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其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妥善安置軍隊轉業干部、離退休干部和復員、退伍軍人,對服役時間較長、貢獻較大、職務較高或者長期在艱苦地區或艱苦崗位工作的,應當在安置中給予照顧。

  城鎮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給其生活補助費。

  農村籍義務兵榮立二等功以上的,有關安置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為其安排工作。

  第二十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對其家屬發放優待金。入伍前是農業戶口的,其優待金由鄉級人民政府通過財政預算安排,標準不低于當地鄉(鎮)上年度人口的實際平均收入;入伍前是非農業戶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待,優待金由地方政府或社會統籌解決。

  第二十一條 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和病故的軍人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依照有關規定享受撫恤、補助和優待。由鄉級人民政府通過財政預算安排的優待金,標準應達到當地鄉(鎮)上年度人口實際平均收入的30%。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于城鎮入伍的革命傷殘軍人退出現役后,應當優先安置到適合其身體條件的工作崗位。任何單位不得以其傷殘為理由解聘。

  對在鄉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和病故的軍人家屬、三等乙級以上的革命傷殘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退出現役不滿1年的,其農業稅在社會減免中應給予適當照顧;村委會應予減免村籌資籌勞。

  第二十三條 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應當保障在鄉的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享受有關醫療待遇,并按當地縣級行政區域前3年醫療費實際支出的平均數核定醫療費;不足部分,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第二十四條 隨軍調動工作的家屬,有關部門應當堅持行政調配和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原則,為其提供職業介紹和培訓,主動協調用人單位,優先推薦其就業。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時,不受農轉非和城市戶口控制指標限制。

  第二十五條 現役軍人家屬因企業破產、停產等原因下崗、失業的,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在職業介紹和培訓方面減免收費,并優先推薦其再就業。停產、半停產和破產企業中生活困難的優撫對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將其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第二十六條 革命烈士家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和革命傷殘軍人及家屬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優先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有關手續,并依法減免有關費用。

  第二十七條 軍隊轉業、復員干部在部隊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人事部門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予以確認。

  轉業、復員士官、退伍士兵在部隊取得技術等級資格證書,分配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免除實際操作考核,進行理論入軌考試后,由人事部門頒發技術等級崗位資格證書;分配到企業的,其職業資格證書由勞動保障部門予以確認。

  第二十八條 本省普通高校、普通高中和職業高中在招生錄取時,對革命烈士子女和革命傷殘軍人另加10分錄取。

  現役軍人子女教育參照省政府制定的基本原則,由各市州制定具體政策。

  第二十九條 軍民之間發生糾紛,應當依法解決。地方當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擾亂部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條 在擁軍優屬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并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侮辱、誹謗、侵犯軍人及其家屬人身權利,或者妨礙軍人執行勤務以及擾亂軍營正常秩序,屬于違犯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