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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退伍軍人補貼政策,遼寧退伍軍人補助標準及安置條例全文

更新時間:2023-08-27 06:34:06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遼寧省退伍軍人補貼

根據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省政府新近出臺《關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明確,要落實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經濟補助政策,確保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得到有效安置。符合自主就業條件的退役士兵,由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城鄉一體的原則,發給經濟補助(含城鄉義務兵優待金、城鎮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間的生活補助)。

自主就業有經濟補助

《意見》規定,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退役義務兵,補助標準按入伍時當地上年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發給;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官,在按以上標準發放的基礎上,每多服役1年增加不低于1000元補助。服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年計發,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發。經濟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的城鎮退役士兵選擇自主就業的,可比照上述政策發給經濟補助。各地在制定發放標準時,按照不低于入伍時上年當地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的原則執行。

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后復學的,由征集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當地退役士兵標準發給。在士兵退役后6個月內由縣級以上退役士兵安置部門審核,送同級財政部門復核后將資金撥入退役士兵個人銀行賬戶。

符合條件重點人員確保安置

《意見》指出,對士官服役滿12年的、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因戰致殘被評為5至8級殘疾等級的、烈士子女,退役后仍由政府負責安排工作。這部分人員在部隊服役時間長、貢獻大,情況特殊,各級政府應當采取剛性措施,保障他們的安置崗位。

凡是遼寧省內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都必須接受退役士兵安置部門下達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國有以及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在招收錄用人員時,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錄用退役士兵。省和各地每年都要在空編內安排一定數量的機關事業單位工勤技能崗位用于安置退役士兵,由同級退役士兵安置部門會同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擬定安置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后下達安置任務。各級退役士兵安置部門分配的安置指標要依法向社會公開。

考錄公務員定向招錄大學生退役士兵

《意見》明確,退役士兵一般安排到工人崗位,也可以根據其學歷、經歷安排到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全省各級機關考錄公務員,拿出一定比例的縣(市、區)、鄉(鎮)機關招考職位,定向招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學生畢業生退役士兵;全省事業單位招聘人員,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退役士兵。被錄用或聘用的大學生退役士兵,享受大學畢業人員的同等待遇。

《意見》規定,要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做好退役士兵培訓后的就業服務。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退役士兵執行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之前入伍的退役士兵,可以選擇改革前的安置政策,也可以選擇改革后的安置政策。

附:關于進一步加強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總參謀部等部門關于深入貫徹〈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扎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78號)要求,為切實做好我區新時期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全面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現就進一步加強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落實退役士兵就業政策

(一)確定政府安排工作對象。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服役滿12年的轉業士官、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士兵、因戰致殘被評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退出現役后由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采取剛性措施,保障安置崗位,確保安置質量。同時符合上述兩個以上條件的,要優先安排。《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施行后退出現役的士兵,可以按照本人愿望按入伍時有關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執行。

(二)明確安置方式。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進入事業單位的須在單位空編空崗內,采取按照面向符合安置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公開招聘考試,擇優聘用的方式進行。

(三)確立安置主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各類社會組織,不分單位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責任和義務。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要帶頭拿出工作崗位,接收安置好退役士兵。

(四)編制安置計劃。民政部門要會同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的原則,共同編制退役士兵安置計劃,并報同級人民政府下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下達的安置任務,及時接收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不得以勞務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五)拓寬安置渠道。各地、各部門招錄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時,要確保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財政支付工資的各類工勤輔助崗位遇有空缺時,應當首先用于接收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縣鄉機關招錄公務員時,應拿出一定數量的職位,招錄符合職位要求、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崗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在新招錄職工時,應拿出不少于招錄人員數量5%的工作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之間公開競爭,擇優招錄。企業在招錄退役士兵時,應充分考慮退役士兵服役期限、部隊表現等。各地要積極探索經過法定程序選拔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進入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班子。深入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南疆工作會議精神,支持鼓勵退役士兵到南疆工作。

(六)保障合法權益。各用人單位要嚴格執行《公務員法》、《勞動合同法》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切實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權益落實到位。軍齡10年以上的應當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理確定工資福利等待遇,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接續社會保險關系。

(七)開展就業服務。各地要定期舉辦退役士兵專場招聘會。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組織招聘會時,要優先為退役士兵服務,重點向用人單位推薦表現優秀的退役士兵。

(八)落實相關責任。各地應當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確保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首次就業。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到或拒不服從工作安排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

二、落實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政策

(一)一次性經濟補助發放范圍。2011年11月1日起,經各級退役士兵安置部門審核,符合我區接收條件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和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條件但退役后選擇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可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

(二)發放標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城鄉一體化原則發放。具體標準為:

義務兵:

(基數30000元)+(服役年限×2000元);

士官:

1.服役滿5年以內的士官:(基數30000元)+(服役年限×2000元);

2.服役滿6年(含6年)至11年的士官:(基數30000元)+(服役年限×3000元);

3.服役滿12年(含12年)以上的士官:(基數50000元)+(服役年限×3000元)。

退役士兵在部隊服役期間立功授獎的,以義務兵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基數為標準,按照下列比例增發:榮獲個人一等功的,增發15%;榮獲個人二等功的,增發10%;榮獲個人三等功的,增發5%。多次立功者,按最高等級增發,不累計。

(三)發放程序。符合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條件的退役士兵到安置地縣級以上退役士兵安置部門報到后30日內,由本人向所在地安置部門提出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書面申請,經退役士兵安置部門審核后給予發放,并存檔備案。

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經濟補助經費堅持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所需資金由當地財政納入部門預算予以保障。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每年12月30日前發放到位。

三、推進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

(一)鼓勵參加教育培訓。堅持把促進退役士兵穩定就業作為教育培訓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按照“政府主導、個人自愿、城鄉一體、免費參加”的原則,通過政府組織、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在全區深入推進退役士兵城鄉一體的免費教育培訓工作,最大限度滿足退役士兵接受教育培訓的需求。積極創新教育培訓形式和內容,鼓勵有條件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機構、企業承擔教育培訓任務,繼續完善教育培訓工作機制。通過加強培訓,不斷提高退役士兵參訓率和合格率。

(二)統籌銜接相關政策。堅持統籌銜接待遇政策的原則,退役2年內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可按規定免費參加教育培訓;確有特殊原因2年內不能報名參訓的,經地(州、市)民政部門批準,可自退役之日起3年內報名參訓。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按照財政部等部門《關于實施退役士兵教育資助政策的意見》(財教〔2011〕538號)給予資助。

(三)創新技能培訓模式。根據退役士兵學員的特點和需要,采取全日制、學分制、半工半讀、工學結合等多種學習形式,因材施教,鼓勵實施以項目課程為主體的模塊化專業課程教學。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先錄用退役士兵,再通過崗前培訓的形式對退役士兵進行技能培訓,并組織退役士兵參加職業資格鑒定,實現技能培訓與上崗就業無縫銜接。支持有條件的承訓機構引進小型企業進駐,為退役士兵學員提供更加便利的實習實訓場所,邊學習邊實踐,增強培訓針對性,縮短崗位適應時間。

(四)落實普通高校招生照顧政策。高中或同等學歷退役士兵參加全國成人高考的,可以在考生考試成績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取得我區普通高考報名資格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報考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時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錄取時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且同等條件下,退役士兵應優先錄取。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應征入伍的士兵,退役后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享受初試總分加10分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的政策;退役士兵服役期間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報考條件的,可免試推薦攻讀研究生。

(五)加強教育教學管理。嚴格按照各承訓機構教學大綱組織教學,明確培訓目標,規范課程內容,配強教學資源,落實教學時數,確保培訓效果。完善退役士兵學員考勤制度,嚴格落實生活補助費發放比例與到課率相掛鉤的機制。加強具有退役士兵特色的校園文化建設,營造濃厚的學習氛圍。

四、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創業

落實自主創業優惠政策。按照城鄉一體的原則,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于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的意見》(新政辦發〔2004〕156號)涉及的就業服務、個體經營減免費用和稅收等各方面優惠政策,調整適用于所有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

依法放寬市場準入條件,各地要專門設立退役士兵工商登記注冊窗口,有針對性地為退役士兵提供“一站式”開業指導、注冊登記和跟蹤服務。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其首次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登記類、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退役士兵自主創業采用其他市場主體形式的,在有關政策規定時間范圍內免收工商登記注冊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自主創業的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經濟實體資金不足時,可持自主就業證明,向安置地商業銀行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應優先給予貸款支持。各商業銀行應制定靈活多樣的信貸政策,為自主創業的退役士兵增加小額貸款擔保基金規模,提高貸款額度,降低反擔保門檻。

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符合規定條件的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業,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現行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各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要發放退役士兵自主就業證明(式樣由民政部門另行印制),明確各項優惠,幫助退役士兵落實相關政策。

五、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一)完善相關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重大問題。軍地雙方要及時互通移交安置情況,及時解決移交安置工作中的難點問題,為退役士兵的順利移交接收奠定良好的基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地負責落實相關安置政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退役后直接到屬地辦理相關手續。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需在自治區級單位安置的,由自治區黨委編辦、自治區民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國資委共同研究制定安置計劃,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下達。凡未足額落實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未完成安置任務的地方,不得評為雙擁模范城(縣)。

(二)明確部門職責。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全力抓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各項政策的貫徹落實,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的崗位落實。

民政部門作為法律授權的主管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積極協調機構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強化分工協作力度。

機構編制部門要配合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做好退役士兵涉編安置計劃相關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配合有關部門制定退役士兵安置計劃,依法監督相關企業按政策規定落實退役士兵的相關待遇。推薦并指導所屬培訓機構做好招生錄取、教學管理、就業推薦組織實施工作。指導各級人才服務機構為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提供就業服務。落實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優先錄用等政策規定。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要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國有企業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計劃,督促所監管國有企業積極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認真執行在國有企業安置退役士兵的相關政策,并保障退役士兵待遇。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扎實做好退役士兵免費教育培訓、考學優惠、就業指導與服務工作,切實保障教育培訓質量。

稅務、工商等部門要落實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為退役士兵就業創業提供必要支持。

財政部門要安排專項經費和必要的工作經費,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訓、一次性經濟補助發放等各項工作的組織實施,并做好資金的監管工作。

宣傳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人民軍隊保家衛國的豐功偉績,增強全民國防意識,宣傳各行各業優秀退役士兵成才創業的先進事跡,努力營造愛國擁軍、關愛士兵的良好氛圍。

軍隊相關單位要做好士兵退役前的教育工作。

(三)健全管理平臺。要逐步建立全疆統一互聯、資源共享、高效兼容的退役士兵服務管理信息平臺,為退役士兵提供政策咨詢、崗位信息、職業指導等服務和幫助。依托信息平臺,探索推行政府免費教育培訓實名制管理,探索信息公開、跟蹤服務、動態監管、績效考核、社會評估等信息化、精細化、社會化管理辦法。

(四)落實獎懲措施。對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教育培訓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給予表彰。對拒絕接收政府下達的安置任務,制定歧視性規定損害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單位、個人依法給予處理。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關于提高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經濟補助和轉業士官安置任務有償轉移金標準的通知》(新政辦發〔2012〕1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