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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教育局東莞中考方案政策公布

更新時間:2023-08-23 16:38:41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和《東莞市教育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中對教育事業發展的要求,形成基于初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結合綜合素質評價的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錄取模式和規范有序、監督有力的管理機制,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維護教育公平。現就東莞2017年中考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為依據,堅持育人為本,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培養興趣愛好,為學生進一步發展打好基礎。堅持普職并重,招生規模大體相當,讓學生選擇適合自己的高中階段教育。堅持公平公正,不斷完善規則程序,為學生創造平等升學的機會。堅持科學規范,遵循教育規律和學生成長規律,使學、考、招有機銜接,減輕學生過重課業負擔。堅持因地制宜,加強統籌管理,注重改革創新,積極探索實踐。

(二)工作目標

不斷健全和完善初中學業水平考試各項管理制度,改革優化教育教學質量評價制度,加快構建科學完善的學生初中階段綜合評價體系;深入推進和進一步深化基礎教育課程改革,規范學校辦學行為;加強招生計劃管理,嚴格按計劃招生,規范學校招生行為,全面實施“陽光招生工程”;進一步加強對特長生招生錄取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管理,努力形成多渠道升學、多樣化成才的普通高中辦學模式;進一步規范各類考生的照顧錄取政策。

二、初中學業水平考試報名

初中學業水平考試(以下簡稱“學業考試”)是義務教育階段的終結性考試。學業考試成績既是確認考生是否達到義務教育畢業標準要求的主要依據,也是高中階段學校招生錄取的重要依據。

所有2017年本市戶籍初中應屆畢業生和計劃在我市升學且具有我市初中學籍的非本市戶籍初中應屆畢業生均要參加學業考試。

非本市戶籍的初三學生,計劃回原籍參加學業考試的,可不參加我市的學業考試,如要在我市取得九年義務教育證書,則必須參加我市5月中旬統一舉行的畢業考試。

(一)報名條件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均可報名參加學業考試:

(1)具有我市戶籍的初中應屆畢業生和重讀生;

(2)具有我市初中學籍的非東莞籍初中應屆畢業生。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考生,在填報志愿時有所限制:

(1)在我市初中應屆畢業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以下簡稱“隨遷子女”),可在我市報名參加學業考試,報名辦法與本市戶籍考生相同。這部分考生可報考我市公、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如要報考我市普通高中,須到就讀學校提交申請,并按要求提供“異地中考”有關證明材料,經有關部門審核通過后,可報考我市有隨遷子女招生計劃的公辦普通高中和所有民辦普通高中。具體辦法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東莞市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參加高中階段升學考試辦法〉的通知》(東府辦〔2013〕43號)和《關于印發東莞市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報考普通高中資格認定細則的通知》(東教基〔2013〕6號)以及《關于東莞市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報考普通高中資格認定的補充通知》(東教基〔2013〕7號)執行。

(2)在我市就讀的港澳戶籍應屆初中畢業生,可直接報考我市民辦普通高中和公、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如還需報考我市有隨遷子女招生計劃的公辦普通高中的,按隨遷子女同等要求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經有關部門審核通過后,還可報考我市有隨遷子女招生計劃的公辦普通高中。

(3)在我市就讀的非東莞戶籍(含港、澳戶籍)初中應屆畢業生,若其父母至少有一方為東莞戶籍的,須到就讀學校提交申請,并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經有關部門審核通過后,可報考我市有隨遷子女招生計劃的公辦普通高中和所有民辦普通高中。

3.在我市初中應屆畢業且符合政策性照顧條件的非本市戶籍考生,享受本市戶籍學生同等待遇,與本市戶籍應屆畢業生享受同等的報考和錄取資格。政策性照顧條件和所需證明材料如下:

類別政策性照顧條件證明材料

1在我市工作,持有引進人才類別的《廣東省居住證》(有效期在3年以上且在證件有效期內)的非本市戶籍人員的子女1.持證人及考生本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2.人才引進類《廣東省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3.能證明持人才引進類《廣東省居住證》人員與考生親子關系的證明材料(如戶口本、出生證或獨生子女證)原件及復印件;4.持人才引進類《廣東省居住證》人員的單位證明(列明單位名稱、地址、持證人的任職時間及職務等);5.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復印件上蓋上單位公章)。

2在我市工作,持有市人力資源局發出的《特聘工作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的子女1.持證人及考生本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2.《東莞市人才特聘工作證》原件及復印件;3.能證明特聘人才與考生親子關系的證明材料(如戶口本、出生證或獨生子女證)原件及復印件;4.特聘人才的單位證明(列明單位名稱、地址、持證人的任職時間及職務等);5.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復印件上蓋上單位公章)。

3祖籍為東莞或在莞投資、就業的華人華僑子女市外事局審核出具的整套《東莞市華僑華人子女入學證明》。

4臺胞的適齡子女市臺灣事務局出具的《廣東省臺灣人士子女照顧錄取證明書》。

5東莞企業所聘用高層次人才:依照《東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實施辦法》認定、評定的,在我市就業或投資的特級、一、二、三、四類高層次人才填寫《東莞市企業人才子女入學申請表(個人)》,連同申請人特色人才證明、工作證明、家庭戶口本、結婚證、小孩出生證、小孩戶籍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及學生教育程度證明一并提交。

4.下列人員不具備報名資格:

(1)高中階段學校(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在校生;

(2)戶籍和學籍均不在我市的學生。

(二)報名辦法

市中招辦于3月中下旬前從學籍管理平臺上將各學校初中應屆畢業生的各項數據(包括個人資料、相片等)導入中考管理系統,導入到中考管理系統的數據即為考生報名數據。考生須于4月上旬登錄中考管理系統完善考生個人信息。

在我市就讀的初中應屆畢業生在現就讀學校報名。具有我市戶籍但在市外學校就讀的初中應屆畢業生和初中重讀生在戶口所在地鎮(街、園區)宣傳教育辦(局)報名。

三、填報志愿

2017年繼續實行考生在學業考試前網上填報志愿的辦法。考生可自行上網填報志愿,也可在學校有關人員的指導下集中進行網上填報志愿。填報志愿的時間為5月下旬。

四、初中學業水平考試

2017年學業考試包括考試科目和考查科目。考試科目委托省教育考試院命題和制卷,實行統一考試、統一網上評卷和統一公布成績。

(一)初三學業考試科目設置和計分辦法

初三學業考試科目共8科,分別為:語文、數學、英語(含聽力、口語考試)、思想品德、物理、化學、歷史、體育與健康。計分辦法為:語文、數學、英語各為120分,物理、化學各為100分,直接計入學業考試成績總分。思想品德考試卷面分值為100分,考生考試成績按70%的比例折算后計入學業考試成績總分。歷史考試卷面分值為100分,考生考試成績按30%的比例折算后計入學業考試成績總分。體育與健康考試項目分值為100分,考生考試成績按60%折算后計入學業考試成績總分。

(二)初二學業考試科目設置和計分辦法

2017年初二學業考試科目為地理、生物,兩科卷面分值各為100分,考生考試成績按30%的比例折算后計入2018年學業考試成績。初二級學生參加地理、生物考試的成績按30%的比例折算后計入2017年學業考試成績。

(三)考查科目

考查科目為信息技術科,考生考查成績分“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級,不計入學業考試成績總分。考生考查成績不合格的,普通高中原則上不予錄取。信息技術科目考查時間安排在5月下旬。

(四)英語口語考試

參加學業考試的考生均要參加英語口語考試。英語考試成績由筆試及口語考試成績構成,其中筆試部分(含聽力)占90%,口語考試部分占10%。英語口語考試時間為5月上旬。

(五)體育與健康考試

體育與健康考試按國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廳關于初中畢業生升學體育考試的要求,結合我市的具體實際情況確定考試辦法,考試時間為4月下旬。

(六)成績呈現方式

考試科目的考試成績以原始分和等級兩種形式呈現。各考試科目原始分轉換為等級作為學生畢業考試成績。等級分為A、B、C、D、E五種,以全市考生為總體樣本,等級設定比例為A(25%)、B(35%)、C(25%)、D(10%)、E(5%)。

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總分為語文、數學、物理、化學原始分和歷史、英語(含聽力、口語考試)、思想品德、體育與健康、生物、地理折算分之和,2017年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總分為780分。

(七)綜合素質評價

為全面反映初中畢業生的發展狀況,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今年繼續實施初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綜合素質評價結果是衡量學生是否達到畢業標準和高中階段學校招生的重要依據。今后,將逐步完善《初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方案,制訂科學規范的評價體系,提高綜合素質評價的實效性,使綜合素質評價在招生錄取中真正發揮作用,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東莞中學、東莞中學松山湖學校、市第一中學、市實驗中學、市高級中學、東莞外國語學校等6所學校只錄取綜合素質評價被評為“A”、“B”等級的初中畢業生。

(八)特長生招生

2017年我市部分普通高中學校繼續招收體育、藝術、信息技術特長生,增加招收科技類特長生。選取部分普通高中進行自主招生試點,推動普通高中多樣化發展,推進學生特長培養模式多樣化,促進學生全面而富有個性的發展,培養各類專門人才,滿足特長學生的發展需要。

五、評卷

2017年我市學業考試學科評卷繼續實行計算機網上輔助評卷,評卷工作由市中招辦組織、市教研室具體實施、市教育信息中心提供技術支持,考試成績由市中招辦統一公布。

六、錄取

(一)錄取工作原則

1.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從考生德智體全面衡量,保障考生合法權益。錄取時,根據考生志愿、綜合素質評價等級、考查科目等級和學業考試成績總分分批擇優錄取。凡是志愿填報不合理的考生必須承擔落選的責任;凡是錄取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到校注冊的考生,視為自愿放棄被錄取學校當年的錄取資格。

2.按計劃招生原則。今年除市高級中學按每班46人編制計劃,東莞外國語學校按每班40人編制計劃招生外,其余公辦普通高中按每班48人編制計劃招生,民辦普通高中按核定計劃招生。嚴禁普通高中學校招收“掛讀生”和變相招收“借讀生”。

3.名額分配原則。今年繼續實行部分優質公辦普通高中招生名額分配到各初中學校的招生辦法,名額分配比例保持為50%。即將東莞中學、東莞中學松山湖學校、市第一中學、市實驗中學、市高級中學這5所學校面向本市戶籍招生計劃數的50%作為名額分配計劃數,按各初中學校本市戶籍考生數占全市本市戶籍考生數的比例進行分配。(具體計算方法為:用上述5所學校各自的名額分配計劃數除以參加學業考試的本市戶籍考生總數,計算出上述5所學校各自的分配比例,某初中學校以本校參加學業考試的本市戶籍考生數分別乘以上述5所學校各校的分配比例,即為該初中學校分配得到的上述5所學校各校的名額數)。錄取時,在各初中學校第一志愿填報上述5所學校志愿的考生中,根據其報考志愿和學業考試成績總分擇優錄取。名額分配設最低錄取分數線。

4.隨遷子女錄取原則。符合報考我市普通高中認定條件的隨遷子女,可報考我市有隨遷子女招生計劃的公辦普通高中(具體學校名單及招生計劃詳見附件2),也可報考我市民辦普通高中。報考公辦普通高中的,錄取時,按照各校的招生名額,按學生志愿、綜合素質評價等級、考查科目等級和學業考試成績總分擇優錄取,與本市戶籍考生分別劃出錄取分數線。

(二)錄取批次

1.提前批:普通高中特長生;

2.第一批:公辦普通高中、民辦普通高中及中高職三二分段班、中職國際班和中職臺灣課程班;

3.第二批: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及公辦技工學校;

4.第三批:高職院校五年一貫制高職班,部屬和省屬中等職業學校、跨市中等職業學校,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和民辦技工學校。

(三)照顧錄取政策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文件的規定,下列各類考生可給予照顧錄取,每位考生只能享受其中一項照顧政策。

1.現役軍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的子女的優待辦法按《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軍區政治部關于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的實施細則》(政干〔2013〕138號)、《東莞市擁軍優屬實施辦法》(東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15號)執行。

2.殘疾人民警察、烈士子女、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的照顧政策按省公安廳、省教育廳、省民政廳《轉發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關于印發人民警察優撫對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公通字〔2005〕342號)執行。

3.臺灣學生的照顧政策按市教育局關于《關于對臺灣學生在我市就讀有關規定進行修訂的通知》(東教基〔2017〕2號)文件執行。

4.具有本市戶籍的少數民族考生,可在學業考試成績中增加10分。

七、工作措施

(一)落實責任,抓好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工作

各鎮(街、園區)宣教辦(局)、各有關學校要緊緊圍繞鞏固提升普及高中階段教育和職普招生比例大體相當兩個目標,著力提升我市普及高中階段教育優質協調化程度;要明確年度招生任務,繼續健全和完善“政府組織、教育主責、部門聯動”的招生工作管理機制,抓好高中階段教育招生尤其是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招生工作;要落實教育行政部門、招生部門和中等職業學校、初中學校在高中階段教育招生工作中的層級責任,防止出現對招生工作重視不夠、力度不足、責任不落實等情況。

(二)明確要求,保障公平促進協調發展

各鎮(街、園區)宣教辦(局)、各學校要按照國家、省、市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有關要求,積極穩妥推進高中階段教育招生制度改革,保障教育公平,促進教育協調發展。要嚴格執行課程計劃,加強對初中畢業班教學工作的管理,規范辦學行為,改進評價方式,不能以考試成績和升學率作為衡量學校教育、教學質量或考核教師的唯一標準,不準對學校的考試成績排名次。各初中學校不得違反規定提前結束課程和擅自刪減非考試內容,不得亂編濫印學業考試復習資料,舉行各種名目的模擬考試,嚴禁采用超量復習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做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學生參加學業考試,嚴禁為追求升學率而剝奪學生參加學業考試的權利。各高中階段學校要嚴格執行招生計劃,維護招生計劃的嚴肅性,嚴格執行招生政策、規定。任何未經市教育局批準列入統一招生計劃的學校,不得招收參加學業考試的考生。未經市中招辦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向招生學校提供考生有關資料。

(三)加強監督,進一步規范辦學和招生秩序

各鎮(街、園區)宣教辦(局)、各學校要嚴格按照上級文件精神和要求,切實規范招生行為,加強招生監督,嚴肅招生紀律,堅持依法監管、從嚴查處原則,加大對違紀違規招生行為的查處力度,確保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工作公開、公平、公正、有序進行。要加大對學業考試的管理力度,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和巡考制度,健全對考風考紀的督察機制,落實對考試的監督檢查和評估。要進一步規范考場的考務工作,建立健全培訓、考核和獎懲制度,增強考場工作人員的工作責任感。要設立招生考試工作投訴電話,做好群眾信訪工作,接受社會監督。學校要加強對考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考生遵守考試紀律的自覺性,為考生創造公平競爭的良好環境。招生工作人員要堅持原則、廉潔自律、秉公辦事,嚴格執行招生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個人利益。各單位要繼續加強對招生收費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收費規定,不得擅立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對違反規定亂收費的,要追究領導責任。

(四)加強宣傳,提高招生工作的透明度

各鎮(街、園區)宣教辦(局)、各中學要采取各種形式,做好招生考試的政策宣傳工作,做到政策公開、辦事公正。對社會和家長普遍關心的問題要認真解釋,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要進一步加強信息服務,逐步建立統一的招生宣傳平臺,及時公布招生信息。要面向社會和廣大考生積極做好招生信息公開和招生宣傳發動工作,組織開展規范有序的招生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