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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中職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

更新時間:2023-08-23 02:51:33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武漢市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保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推進中等職業教育持續健康發展,依據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廳《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市中等職業學校(含普通中專、職業高中、成人中專,高職中專班等)全日制學歷教育學生的學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職業教育學生前3年學籍管理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該加強學生學籍管理,建立健全學籍管理部門和相關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條件,落實管理責任,切實做好學籍管理的相關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條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和國家、省、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逐級審核管理制。市教育局負責統籌全市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
各中等職業學校校長是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區屬中等職業學校學籍管理由其所在區教育局主管;市屬各中等職業學校學籍管理由市教育局主管。
各區教育局辦理本區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的學籍管理手續后,應按有關規定,將相關信息報市教育局審核或備案。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五條凡完成國家九年制義務教育,具有初中畢業及以上同等學力的學生,均可報讀本市各類中等職業學校。
第六條 新生應該持錄取通知書或學歷(力)證明文件及本人身份證或戶籍簿原件,按學校有關規定和要求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應該憑有關證明向學校提交延期報到的書面申請。如無正當理由逾期超過2周不到學校辦理相關手續,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七條 對按省、市、區及學校有關規定辦理入學手續的學生,由學校在開學后到市、區教育局辦理注冊手續。新生在辦理報到、注冊手續后取得學籍。醫藥衛生類學生由市教育局審核后,報省教育廳辦理學籍注冊手續。
學校不得以虛假學生信息注冊學生學籍,不得為同一學生以不同類型的高中階段教育學校身份分別注冊學籍,不得以不同類型職業學校身份分別向教育部門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學生學籍。
第八條 東部、中部和西部中等職業學校聯合招生合作辦學招收的學生,其學籍注冊及管理原則上由學生當前就讀學校在學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不得在異地重復注冊學籍;經審核同意的中等職業學校分校或教學點學生的學籍注冊等管理工作原則上由該分校或教學點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按當地學籍管理規定辦理。
學生就讀學校或就讀地點變更后,應通過學籍異動,將學籍從原就讀學校(分校、教學點)轉出,再轉入當前就讀學校(本部、教學點)。
第九條 新生注冊獲得學籍或從外省、市轉入學籍后,由市教育局為該學生編制學籍號。學籍號是學生在校期間的唯一身份標識碼,不隨學生學籍的變動而變化。學籍號為一組19位編碼:1?4位為該生的入學年份,5?14位為學校行政機構代碼,15?19位為學校學生流水號。
第十條 學校及區教育局為學生辦理學籍注冊手續,應該將以下資料提交市教育局審核:
1.學校當年招生各專業的教學計劃;
2.省、市招考部門為學生辦理的招錄手續;
3.學生的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其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
市教育局組織專班審核后,為符合條件的學生辦理學籍注冊手續。
第十一條 學校應該及時為學生建立學生學籍檔案,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評價材料;
3.公共基礎課程和專業技能課程成績;
4.享受國家助學金和學費減免的信息;
5.在校期間的獎懲材料;
6.畢業生信息登記表;
7.體檢表。
學籍檔案應該由專人管理,學生離校時,由學校歸檔保存或移交相關部門。
第十二條 學校應該將新生基本信息及時輸入武漢市和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并辦理電子注冊手續。春季入學的學生(限非應屆初中畢業生)電子注冊截止日期為4月20日;秋季入學的學生電子注冊截止日期為11月20日。
第十三條 學生入學后,學校發現其不符合招生條件,應取消入學資格,并分別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在新生健康復查中,如發現患有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學習或影響他人健康的,應該去醫院治療,學校應保留其入學資格1年。治療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經醫院健康復查確已病愈者,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仍不合格或延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該按期到校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該事先由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共同提出書面申請。未經批準,逾期2周不注冊者,按退學處理。
第十五條 外國籍或無國籍人員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就讀,應該按照國家留學生管理辦法辦理就讀手續。港、澳、臺學生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辦理就讀手續。

第三章 學習形式與修業年限
第十六條 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主要招收初中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基本學制以3年為主;招收普通高中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基本學制以1年為主。
采用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的修業年限,初中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學習時間原則上為3至6年;高中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學習時間原則上為1至3年。
第十七條 實行學分制的學生修滿規定的學分,且思想品德評價合格者,經學校批準,可以在基本學制的基礎上提前畢業,提前時間一般不超過1年。因休學、留級以及少選學分而推遲畢業者,推遲時間一般不超過3年。

第四章 學籍變動與信息變更
第十八條 學生學籍變動包括轉學、轉專業、留級、休學、復學、退學及注銷學籍。采取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原則上不予轉學、轉專業或休學。
第十九條 已注冊學生(含注冊畢業生)各項信息的修改屬于信息變更,主要包括學生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戶口性質等。
學生申請信息變更,應該由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向學校提供由公安部門出具的合法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學校審核確認后,應該及時將相關信息和證明材料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學校應該及時將學生學籍變動的信息輸入武漢市和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填報由校長簽字并加蓋學校公章的有關統計表冊,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條 學生因戶籍遷移、家庭搬遷或個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請轉學。轉學辦理程序如下:
1.由學生和監護人向轉出學校提出轉學申請;
2.轉出學校同意后,報其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3.學生本人和監護人再向轉入學校提出申請;
4.轉入學校同意后,由轉入學校到其教育主管部門辦理轉學手續并在市教育局備案;
跨省轉學的學生,還應由轉入、轉出學校分別報所在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在中等職業學校學習未滿1學期的,不予轉學。畢業年級學生不予轉學;休學期間不予轉學。
普通高中學生可以轉入中等職業學校,但在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習時間不得少于1年半,并應補學缺修課程。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學校批準,可以轉專業:
1.學生確有某一方面特長或興趣愛好,轉專業后有利于學生就業及生涯規劃;
2.學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種疾病,經醫院證明,不宜在原專業學習;
3.學生留級或休學,復學時原專業已停止招生。
已經享受免學費政策的涉農專業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入其他專業,特殊情況由市教育局報省教育廳批準。
學生轉專業原則上在本校范圍內進行。跨專業大類轉專業,原則上在一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辦理;同一專業大類轉專業原則上在二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辦理。畢業年級學生不得轉專業。
轉專業的學生,其原修課程,學校可視具體情況認可其成績與相應學分。缺修課程(試行學分制學校指必修課與限選課),應該補學并取得規定的成績或學分。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每學年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后,經考核(含補考)成績合格者或不及格課程不超過2門者,準予升級。
同一學年內,累計不及格課程達3門及以上者,應該予以留級。不及格課程門數按下列規定計算:
1.學校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為一個學期的課程,按1門課程計算;
2.學校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獨立設置和考核的各種實踐性課程,按1門課程計算;
3.凡連續性課程,在同一學年內按1門課程計算。
留級的學生,留級前考核成績達到80分(良好)及以上水平的課程,經本人申請,學校教務部門批準,可允許免修。未經批準的,應該重修。
學生留級在最長學習期限內以3次為限,原則上隨本專業下一個年級學習;留級的學生仍應向學校交納學雜費及其它相關費用。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可準予休學。
1.因病或其他特殊困難不能繼續學習者;
2.依法服兵役者;
3.因停學參加社會創業、就業實踐活動者。
學生休學一般以1年為期,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應該辦理繼續休學手續。休學累計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學生因病需要申請休學,應持醫院病情診斷證明;因依法服兵役而申請休學,休學期限與其服兵役期限相當。
學生休學的期限、次數由學校視學生具體情形與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商定。
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由其監護人負責教育和管理。學校可與學生及其監護人簽訂協議,對學生離校期間的管理進行約定。
學校應該將學生休學信息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該于學年或學期前向申請復學。學校審核同意后,應該及時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應該持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供經學校審查。學校確認其確能堅持學習,應該同意復學。
學生復學后原則上隨原專業下一年級學習,也可根據休學時間和學校實際情況轉入后續年級相近專業學習。
第二十五條 學生退學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并報學校主管部門核準后辦理退學手續。
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學校可以作退學處理:
1.休學期滿無特殊情況2周內未辦理復學手續;
2.休學累計時間超過3年仍不能復學;
3.1學期曠課累計達90課時以上;
4.擅自離校連續2周以上;
5.經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癔病、癲癇、麻風等嚴重疾病或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
6.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
退學不屬于對學生的紀律處分。學生退學后,學校應該及時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對辦理退學手續的學生,學校應該發給退學證明。在校學習滿1學年以上且成績合格的退學學生,學校應該發給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者,不發給退學證明、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退學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退學學生的戶口應該遷入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或父母戶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條 學生非正常死亡,學校應該及時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再由市教育局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章成績考核
第二十八條 學生應該按照學校規定參加教學活動。對學生的成績考核包括思想品德和專業能力兩個方面。考核的成績是確定學生升級、留級及畢業的依據,并可作為選拔學生干部、評選各類先進、發放獎學金、推薦就業的依據,應該及時記入學生本人學籍檔案。
第二十九條 思想品德評價,由學校通過平時對學生遵守法律法規、公民道德規范、組織紀律、學校學生守則和行為規范及參加社會實踐活動等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評定。思想品德采用寫實性評語形式,每學期或每學年評定一次,畢業時進行全面鑒定。
第三十條 專業能力評價,由學校按照國家、省、市或行業有關標準和技能要求組織考試、考查。
實行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的專業能力評價可視其工作經歷、獲得職業資格證書情況折算相應學分或免于相關專業技能課程考試、考查。
第三十一條 學生取得與所學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相符的課程合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且持有有效的學習和資格證明,原則上只要該資格證書所代表的能力等于或高于學校同類課程或職業能力要求,學校應該予以承認并允許免修相關課程,成績按有效成績證明記載。
學生通過自學或其它學習經歷,提前達到學校教學計劃中相同或相近課程要求的,經考核成績合格,可申請免修并免試,考核成績作為該門課程的成績記載。
普通高中學生轉入中等職業學校,原普通高中已學課程可由轉入學校進行學分認定或換算。
第三十二條 學生所學課程考試、考查不合格,學校應該為其提供補考機會。學生在校期間,同1門課程補考一般不超過2次。實行學分制的學校,課程總評不及格可允許補考1次,補考合格可取得學分,補考不合格應該重修或按規定改修其他課程。補考時間由學校確定。
學生緩考、留級由學校規定。學校應該及時將留級學生的信息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工學交替與頂崗實習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該按照法律法規和教育主管部門文件規定組織學生頂崗實習。實施工學交替的學校應該制訂具體的實施方案,并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學生頂崗實習和工學交替階段結束后,學校應該與企業共同完成對學生的實習鑒定,并將學生實習單位、崗位、鑒定結果等情況記入學籍檔案。
第三十五條 采用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有與所學專業相關工作經歷的,學校可以視情況減少頂崗實習時間或免除頂崗實習。

第七章紀律與考勤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表現突出,應該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應該予以公示。
學生獎勵分為全國、省、市、行業、區、學校等層次,獎項包括單項獎和綜合獎,具體辦法由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結合實際情況分別制定。
第三十七條 學校對于有不良行為的學生,可以視其情節和態度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及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
學校對學生的紀律處分應根據錯誤性質,情節輕重等制定有關規定,明確其適用范圍和批準程序等,并予以公布。
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過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確有改正進步的,應撤銷其處分;經教育,留校察看期間仍不悔改者,可開除學籍。
第三十八條 對犯錯誤的學生,要加強教育,促其認錯悔改;必須處理的,要堅持實事求是、慎重適當的原則。處理結論應該與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見面,要允許其申訴、申辯和保留意見。對開除學籍處分可以設立聽證程序,充分聽取本人申辯。對學生的申訴,學校有責任進行復議。對爭議較大的決定,由學校主管部門負責進行調查,并按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1.凡觸犯國家憲法和刑法,構成刑事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生效者;
2.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者;
3.其他違反校紀校規,情節極為嚴重者。
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應該經過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其戶口在學校集體戶的,應該遷回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或父母戶籍所在地。
第四十條 對學生的表彰與獎勵、記過及以上紀律處分的有關資料應存入學生學籍檔案。
對學生的處分撤銷后,學校應將原處分決定和有關資料從學生個人學籍檔案中移出。

第九章 畢業與結業
第四十一條 具有中等職業學校學籍的學生達到以下要求,準予畢業:
1.思想品德評價合格;
2.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且成績合格,或修滿規定學分;
3.頂崗實習或工學交替實習鑒定合格;
4.原則上應取得相應或相關專業的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證書。
學生畢業時應作全面鑒定,其內容包括德、智、體等方面,即政治態度、思想品德、學習、勞動和健康狀況等方面。
第四十二條 學校負責采集并審核畢業生有關信息,并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核。
畢業證書由市教育局根據省教育廳規定的統一格式印制,學校頒發。采用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畢業證書應注明學習形式和修業時間。
第四十三條 對達到規定的學習年限、思想品德評價不合格或仍有部分課程經2次補考后仍不及格(或仍未修滿規定學分)的學生,學校可以按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
結業后,學生可在兩年內向學校申請補考或補修學分,取得畢業資格后,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換發畢業證書時間計算。
第四十四條 對未完成學校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而中途退學的學生,學校可以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四十五條 畢業證書遺失不能補辦。原畢業學校提供學生畢業驗印名冊和在校期間的有關學習證明,由市教育局審核并報經省教育廳同意后,可為其出具學歷證明書。學歷證明書與畢業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學校和各區教育局應該指定專人,及時、準確地在武漢市及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信息管理系統中填報、更新學生學籍信息。
第四十七條 各中等職業學校和各區教育局應根據本規定,結合學校和各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和相關管理制度,并報學校主管部門和市教育局備案。
第四十八條 東部、中部和西部中等職業學校聯合招生合作辦學招收的學生的學校雙方應該是經行政管理部門審批設立,具備高中及以上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學校。
聯合辦學雙方應該簽訂規范的合作協議,協議簽署前應報市教育局備案。
涉及中外合作辦學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2004年6月2日教育部令第20號公布)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對學籍管理存在問題的中等職業學校,市教育局將視具體情況,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或取消其重點評審項目申報資格等處罰。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市教育局之前發布的原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第五十一條本規定由武漢市教育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