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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義醫學院醫學與科技學院新生開學報到時間和入學考試軍訓轉專業手冊指南

更新時間:2023-08-13 19:37:39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2018年遵義醫學院醫學與科技學院新生開學報到時間和入學考試軍訓轉專業手冊指南尚未公布!故而考生參考2017年詳情如下:

遵義醫學院2017年大一新生開學報到時間在9月10日。請廣大學生家長及時了解。具體新生報到時間請以遵義醫學院官網為主。

小編在這里提醒廣大學生,最好在開學的前幾天提前到自己的大學,可以了解學校環境。如果沒有什么較特殊的情況,報到時間最好不要延后。

遵義醫學院本科生轉專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培養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人才,激勵學生努力學習、發展專長,給學生提供更大的發展空間,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遵義醫學院本科生學籍管理辦法》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務處負責學生轉專業的具體工作;轉專業工作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和程序,堅持自主申請、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宏觀控制的基本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專業及專業大類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

第二章 轉專業

第四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本校全日制本科一、二年級在校生;

2.具有本校學籍資格,注冊手續齊備;

3.在原專業學習期間所有課程考核合格,第一學期或第一學年平均學分績點列本年級專業前30%;

4.入學以來未受過處分;

5.學校有相應教學資源且申請者身體條件符合轉入專業的招生要求。

第五條  學生可于第一和第二學期期末提出轉專業申請。

第六條  在滿足基本條件的情況下,學生可根據教務處每學期期末發布的轉專業指南,申請轉入相應的專業和年級。

第七條  學生有以下情況的,在申請轉專業時,同等條件優先考慮:

1.符合國家特殊照顧政策規定(如在校生服兵役后復學、休學創業后復學等),因自身情況需要者;

2.學生有申請轉入專業相關專長(如發表論文、著作、在省級及其以上學科競賽獲獎等),轉專業更有利于其學習者。

第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的,學校可根據學校教學資源和學生本人實際情況對學生專業進行調整:

1.學生休學、保留學籍后復學,學校無其原專業對應的年級者;

2.經學校組織考核認定,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如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它專業學習者。

第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轉專業:

1.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2.由招生錄取時下一批次專業轉入上一批次專業或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者;

3.按照特殊類型招生錄取者:如①藝術類,②國防教育類,③體育類等;

4.普通專科升入本科、單獨招生(如高水平運動隊)和預科班等;

5.定向生、委培生等;

6.休學、保留學籍和保留入學資格者;

7.其他無正當理由或不符合上級主管部門規定者。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條  學校根據各專業在校生數量及教學資源配置情況,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公布學校各專業可轉入學生名額和要求,學生根據學校公布的名額及要求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內,填報《遵義醫學院學生轉專業申請表》,每個學生限填2個轉專業志愿,經所在專業負責人簽字同意后報教務處。

教務處對學生轉專業申請表進行審核,對審核通過的學生組織面試,按照學生入學后所學課程成績及面試成績折算出學生轉專業綜合成績(課程成績占60%,面試成績占40%),從高到低排序,作為是否同意其轉入到申請就讀專業的依據。學生轉專業情況在本校教學管理網站公示五天。

第十一條  對轉專業結果公示無異議者,學校下發正式轉專業文件。獲批準轉專業者自文件下發之日起3日內到轉入專業所在院系報到和學習,教務處將其學籍轉入新專業。

第四章 學分與管理

第十二條  學生轉專業后,按轉入專業培養方案修讀課程。轉專業前已取得的學分按下列規定計算:

1.與轉入專業課程名稱相同或相似,學分相近的,轉專業前獲得的必修課程學分仍然有效;與轉入專業課程名稱相同或相似,但學分低于轉入后課程的,必修課程須重修;

2.與轉入后課程名稱不同的必修課程,可視情況轉為選修課學分。

第十三條  如轉入專業為專業大類的,學生須根據學校相關規定參加專業分流。

第十四條  轉專業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轉專業資格,退回原專業學習:

1.轉專業獲得批準后,未在規定時間到轉入院系報到、或在報到前違反校紀校規受到處分的;

2.經查實申請轉專業資料不實的;

3.在轉入專業學習一學期后,該學期必修課有1/3及其以上的課程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五條  學生轉專業后,學費按相關規定收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從2017年9月1日起執行,原《遵義醫學院本科生轉專業管理辦法》廢止,凡與本辦法內容不相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如有與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規定不一致的,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學校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