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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工業學院新生開學報到時間和入學考試軍訓轉專業手冊指南

更新時間:2023-08-17 04:33:53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2018年成都工業學院新生開學報到時間和入學考試軍訓轉專業手冊指南尚未公布!故而考生參考2017年詳情如下:

成都工業學院2017年大一新生開學報到時間在八月末到九月中下旬之間。此時間僅供考生和家長參考,具體各專業大一新生報到時間及報到地點以學校官方網站為準。

大一新生們也可以根據準確的開學時間安排出行、購票等相關事宜了,大學新生報到可以提前幾天,但最好不要延后,如果有什么特殊情況不能準時報到,一定要和學校打好招呼。

入學報到

①新生應征入伍保留學籍者須將相關資料郵寄至學校教務處學籍科并辦理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須向教務處學籍科書面請假

②無故逾期不報到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③新生入學后將進行復查和體檢,凡不符合錄取條件或有舞弊行為者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成都工業學院學生管理規定

第八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正式錄取的本校新生,應持《成都工業學院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要求的相關證件,按學校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提前一周以書面形式向學校招生部門請假,并附原單位或所在社區、鄉鎮證明。請假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學校不對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應征入伍新生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應當由入伍新生本人到入伍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級征兵辦)領取并填寫《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入伍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辦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證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證代為辦理。縣級征兵辦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新生報到日期前將《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寄送學校招生部門。學校接到入伍高校新生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有關材料后,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生個人信息中標注“參軍入伍”,并出具《保留入學資格通知書》。《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加蓋學校公章后,一份學校備案,另一份連同《保留入學資格通知書》寄送相關縣級征兵辦。縣級征兵辦收到上述材料后,將《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留存備案,將《保留入學資格通知書》送交入伍新生或受委托人保管。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內,可以在退役當年或者第2年學校新生入學期間,持《保留入學資格通知書》和學校錄取通知書,到校辦理入學手續。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 (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由本人申請,經學校批準,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并應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的學生,應在下一學年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入學申請,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可按當年新生重新辦理入學手續。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學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加分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體檢結果提交教務處備案。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二條 學生入學后,各院(系)在開學6周內完成學生學籍檔案的建立工作。學生的學籍和成績由教務處管理,成績表在學生畢業或離校時裝入本人學籍檔案,學籍表在學生畢業時交校檔案館(因退學等原因中途離校學生的學籍表歸入原班一同上交)。 

第十三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在2周內持學生證到學生所在院(系)辦理注冊手續。在每學年的第一學期,學生應首先到學校計財處履行繳費手續,然后持由計財處出具的繳費證明和學生證到學生所在院(系)辦理注冊手續。 

注冊程序如下: 

(一)學生到計劃財務處繳費; 

(二)學生持繳費單據到院(系)注冊; 

(三)符合注冊手續的學生,由本人在《學生注冊登記表》上簽字;

(四)完成注冊手續時,由學生所在院(系)在其學生證上加蓋注冊章。 

(五)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六)各院(系)在開學后第三周將學生簽字注冊名單、暫緩注冊學生名單及未注冊學生名單 (簽字蓋章)交到教務處,教務處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對學生進行學年學籍注冊。 

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逾期兩周不辦理注冊手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按退學處理。 

第十四條 學生的報到注冊手續應由本人辦理,不得委托他人代辦。 

第十五條 學校各本科專業的學制為四年。在學分制條件下,學習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最短不低于3年。 

凡提前修滿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學分并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可根據國家就業政策提前畢業;凡在四年學習期內未修滿規定學分的學生,可申請延長學習時間,但最長學習年限不得超過6年。 

第十六條 學校各專科專業的學制為三年。在學分制條件下,學習年限最長不超過5年,最短不低于2.5年。 

凡提前修滿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學分并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可根據國家就業政策提前畢業;凡在三年學習期內未修滿規定學分的學生,可申請延長學習時間,但最長學習年限不得超過5年。 

第十七條  課程按修讀要求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兩大類。必修課是指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規定的學生必須修讀的課程,選修課是指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規定的學生可以選擇性修讀的課程。 

選修課又分為專業選修課和通識公共選修課。專業選修課指供本專業學生選擇性修讀的課程,通識公共選修課指不分年級、供全校所有專業學生選擇性修讀的課程,學生可以申請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學校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 

第十八條  學分是課程量度量的計算單位,也是學生修讀學業所需時間的反映。課程的學分數以該課程在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的重要性和學時數為根據,原則上理論課、實驗課每16學時計1學分;集中性實踐教學環節1-2周計1學分。 

第十九條  原則上學生應根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建議的順序,按先易后難,先基礎后提高的原則修讀課程。學生每學期應修課程的學分數,原則上去除集中實踐教學環節類型的課程后,所修學分總和應不低于15學分,不高于40學分。對于學有余力的優秀學生,經院長(系主任)同意,教務處批準后,可超學分選課。 

各類課程學分均應達到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相互之間不能替代(超出畢業學分最低要求的專業選修課程學分自行認定為通識公共選修課程學分)。 

第二十條 學生必須在選課和進行課程注冊后方能修讀相關課程,并參加課程考核。考核合格的,可取得相應學分;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取得學分。 

第二十一條 學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 

第二十二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學習和考核。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補考”、“重修”字樣的相應標注;真實、完整地將考核成績記入成績表,并歸入學籍檔案。 

第二十三條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無論考試課程和考查課程均采用百分制評定成績。考核成績可根據平時測驗、作業、實驗報告、課程設計等按一定比例綜合評定,具體評定辦法由各教研室確定,報開課院(系)審批,教務處備案。任課教師應在本課程開課之初向學生公布考試方法及成績評定辦法,原則上,課程成績應包括平時成績和期末成績。 

第二十四條 對期末考核不合格課程,處理方式如下: 

(一)必修課(不含集中實踐教學等實踐類課程)應參加下一學期開學補考,補考仍不合格的必須參加重修(集中實踐教學等實踐類課程只能參加重修),考試成績合格方可取得相應學分。 

(二)專業選修課可由學生自行決定是否重修或另選其他課程修讀; 

(三)同一門課程允許多次重修,成績按最高分登記。 

第二十五條 創新創業經歷及成果折算學分參照《成都工業學院學生創新創業學分認定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凡需重修的學生,應在重修當學期開學后三周內辦理報名和交費手續(在校生網上報名,由學校統一扣費;返校生到教務處報名,計財處交費,并持交費證明到教務處課程注冊)。凡未辦理相關手續的學生不得參加重修,考試成績不予登記。 

第二十七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考試的,必須在考試前書面提交緩考申請并附相關證明,經學生所在院(系)院長(系主任)同意,教務處批準后,可辦理緩考手續。除突發嚴重疾病外,課程開考后提交的緩考申請無效。緩考成績記錄為“緩考”。 

第二十八條 無故或申請緩考未獲批準而不參加考試的即為缺考。缺考學生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登記成績時加注“缺考”字樣,不得參加該門課程的下一學期開學補考。 

第二十九條  學生因考試作弊或違反考試紀律而被取消考試資格的,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不得參加該門課程的下一學期開學補考,并由學校視其作弊或違紀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學生,經教育表現較好的,由本人申請,所在學院(系)院長(系主任)批準,并到教務處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參加重修。 

第三十條  學生如不能按時參加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教學活動,應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凡未請假或請假逾期的,一律以曠課論。學生曠課時間一般按課程表上的課時計算;專業實習、軍事訓練等集中性實踐教學環節按每天4學時計算。 

一學期內累計曠課達到20學時的學生,給予警告處分。 

一學期內累計曠課達到30學時的學生,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一學期內累計曠課達到40學時的學生,給予記過處分。 

一學期內累計曠課達到50學時的學生,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三十一條 無故缺課累計達到本門課程學期教學時數三分之一的,除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外,不得參加該課程考核,成績以零分計,考試前一周相關材料由任課教師報送開課院(系)審核,教務處備案行文。 

第三十二條 各門課程作業、實驗等有四分之一未完成的,不得參加該課程考核,成績以零分計,考試前一周相關材料由任課教師報送開課院(系)審核,教務處備案行文。 

第三十三條 學校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成都工業學院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對學生思想品德進行考核、鑒定。學生體育課成績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學生因生理缺陷等特殊原因不能跟班上體育課的,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附相關證明,經學校醫務科和人文體育與設計學院審查批準后,可不跟班上體育課,但應參加體育教研室安排的其他活動,經考核合格后可給予相應成績和學分。 

第三十四條 為加強大學英語和計算機基礎課程教學,專科非計算機專業學生必須參加計算機等級一級考試,本科非計算機專業學生必須參加計算機二級考試;本科非外語專業學生必須參加大學英語四級(CET-4)考試。取得合格證書后,可申請認定為相應課程的學分。以上等級考試成績應達到學校有關畢業(學位)要求。 

第三十五條 學生對課程考核成績有異議的,應在下學期開學兩周內,以書面形式向學生所在院(系)提出成績復核申請,經學生所在院(系)同意后轉開課院(系),由開課院(系)教學秘書會同教務處相關人員負責查詢。查詢結果由開課院(系)院長(主任)確認后,書面通知學生。 

成績若需更改,須由開課院(系)教學秘書填寫成績更改申請表,經任課教師和開課院(系)院長(主任)簽字確認后,報教務處審批、更正。 

第三十六條 學校允許學生申請自學。學生應在開學后兩周內提出書面申請,經任課教師同意,開課院(系)院長(主任)批準,教務處備案,可免聽某些課程的全部或部分內容。被批準免聽者仍須按時完成教師布置的作業,參加平時測驗、實踐教學環節和期末考試,并按成績考核規定登記成績。 

第三十七條 對學習成績優秀或確實學有所長的學生,如通過自學已掌握某門課程,學生可在開學后兩周內向學生所在院(系)提出免修申請,并提交足以證明已經自學的筆記和作業等材料,由學生所在院(系)與開課院(系)審核同意后,到教務處參加免修考試,達到免修標準者給予該課程學分。 

第三十八條 取得各種職業資格證書、專業考試證書、參加各種國家級或省級競賽獲獎和開展創新實驗、發表論文、獲得專利和自主創業等情況的學生,可按規定申請沖抵相關課程。課程成績按相關規定處理。學生因退學等情況終止學業,其在校期間所修課程及獲得學分,將予以保留。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經獲得的學分,經錄取學校認定,可以予以承認。 

第三十九條 下列課程不得申請免聽、免修: 

1.思想政治理論課、實驗課、體育課等。 

2.實習、課程設計等各種實踐性教學環節。 

第四十條 學生在校所學專業,原則上為其入學錄取通知書上所錄專業。 

第四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許轉專業: 

(一)在擬轉入專業上確有興趣和特長,轉專業后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二)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確屬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擬轉入專業學習的; 

(三)經學校認可,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的; 

(四)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第四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專業: 

(一)  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  專科三年級的,本科四年級的; 

(三)  跨層次轉專業的; 

(四)  藝體專業轉非藝體專業或非藝體專業轉藝體專業的; 

(五)  文科專業轉理科專業或理科專業轉文科專業的(文理兼收專業除外); 

(六)  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 

(七)  應予退學的; 

(八)  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四十三條 學生轉專業,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轉專業原則上應在第一或第二學年申請。申請轉專業的本科學生應于每年春季學期第十二至十四周向所在院(系)提交書面申請;申請轉專業的專科學生應于每學期第十二至十四周向所在院(系)提交書面申請。 

(二)本科學生由所在院(系)推薦,擬轉入院(系)根據(《成都工業學院本科生轉專業實施細則》)規定審查,經擬轉入院(系)簽署意見后,由教務處審核,并于十八周公示五個工作日。 

專科學生由所在院(系)向擬轉入院(系)推薦,經擬轉入院(系)簽署意見后,由教務處審核,并于十八周公示五個工作日。  

(三)凡申請轉專業的學生皆應參加原專業期末考試。 

(四)凡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在未獲準轉專業之前,必須參加原專業學習。 

(五)被批準轉專業的學生,應于下學期開學到教務處辦理相關手續。經批準轉專業的學生應按轉入專業當年學費標準繳納學費。 

(六)學生在校期間只能申請轉專業一次,獲準轉專業的學生原則上不得放棄轉專業資格,也不得再次申請轉專業。 

第四十四條 學生轉專業前所修課程成績應在成績庫中如實記載。 

第四十五條  轉入院(系)可根據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對學生已修課程進行認定。在轉專業前已取得學分的課程,凡不低于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要求的,學分和成績可記為有效;其他不符合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課程要求的,是否可記為選修課學分,由教務處審批決定。 

第四十六條  學生轉專業后,必須完成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達到最低畢業學分要求方可畢業。學生不因轉專業而延長其學習年限。 

第四十七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四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許轉學: 

(一)在擬轉入專業上確有興趣和特長,本校無相應專業,轉入其他院校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二)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確屬不宜在本校學習的; 

(三)經學校認可,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學無法繼續學習的; 

第四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應予以退學的: 

(六)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五十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務會研究決定,可以轉入。  

第五十一條 申請轉學時間為每年5月-6月和11月-12月。申請轉學學生應先按要求準備齊全轉學材料,經由雙方學校同意后,再由學校報送省教育廳備案。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門。 

申請轉學的學生應按照以下要求將相關材料準備齊全,交由學校向教育廳備案。 

(一)四川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備案)表(一式四份); 

(二)學生轉學申請書(一式四份,加蓋教務處章); 

(三)學生在校期間表現鑒定(一式四份,加蓋學院或者系章); 

(四)學生每學期成績單(一式四份,加蓋教務處章); 

(五)學生錄取花名冊(一式四份,加蓋招生部門章); 

(六)擬轉入專業當年錄取花名冊(一式四份,加蓋招生部門章); 

(七)相關證明材料: 

①因病轉學的,出具學校指定醫院的檢查證明(一式四份,加蓋醫院病情證明專用章); 

②特殊困難轉學的,出具特殊困難證明材料(一式四份,加蓋學校教務處章); 

(八)擬轉入院(系)集體研究會議紀要(一式四份,加蓋院(系)章); 

(九)擬轉入學校集體研究會議紀要(一式四份,加蓋校章); 

(十)擬轉入學校校長簽署的接收函; 

(十一)轉出學校公示情況及結果(提供學校網站公示截圖,公示結果由公示部門出具,一式四份,加蓋公示部門章); 

(十二)擬轉入學校公示情況及結果(提供學校網站公示截圖,公示結果由公示部門出具,一式四份,加蓋公示部門章)。 

第五十二條  轉入學校可根據轉入學校人才培養方案對學生已修課程進行認定。在轉學前已取得學分的課程,凡不低于轉入學校人才培養方案要求的,學分和成績可記為有效;其他不符合轉入學校人才培養方案課程要求的,是否可記為選修課學分,由轉入學校教務處審批決定。 

第五十三條  學生轉學后,必須完成轉入學校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達到最低畢業學分要求方可畢業。學生不因轉學而延長其學習年限。 

第五十四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 

第五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二)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缺課(不屬曠課性質)累計達到或超過總學時三分之一的; 

(三)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四)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 

(五)因某種原因,本人申請休學或學校認定必須休學的。 

第五十六條  個別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因病因事缺課超過一學期的三分之一而未超過二分之一,所患病屬非傳染性疾病,健康狀況已恢復良好者,經學生本人申請,院(系)領導審查同意,教務處批準,可不休學,準許隨原班學習,所缺作業、實驗均需補做,補齊者可參加學期考試。 

第五十七條  休學一般以學年為單位,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按學期休學。學生可以申請多次休學,但其學習年限(含休學)專科學生不得超過5年,本科學生不得超過6年。 

第五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延長學習年限: 

(一)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二年,學習年限順延。 

(二)學生因創新創業休學,學校延長學生學習年限,學習年限最長延長二年。 

(三)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五十九條 凡需休學的學生,應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申請并附相關證明,家長同意,院(系)負責人簽署意見,經學校批準,到教務處辦理停學手續后離校。除特殊情況外,所有休學手續應在開學兩周內辦理完畢。 

休學批準后,無論何種原因,學校均不安排住宿,不允許參加考試。 

第六十條  凡創新創業休學的學生,每學期開學兩周內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申請并附證明材料,院(系)審核后報創新創業學院,創新創業學院同意后,教務處延長其學習年限,由所在院(系)通知學生辦理停學手續后,方可離校。 

第六十一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學生在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不享受獎、貸學金,特殊專業的伙食補助停發; 

(二)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四)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 

(五)休學學生需與學校簽訂休學承諾書。

第六十二條 學生復學,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  學生休學期滿前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二)休學期滿前,學生應于學期開學時持所在社區或鄉鎮出具的休學期間行為表現證明及原休學證明,向所在院(系)提出復學申請。經所在院(系)負責人審查簽署意見,學校批準后,到教務處辦理復學手續。逾期二周未辦理復學手續的,按退學處理;對不符合復學條件但具備休學條件的可再次辦理休學。 

(三)因病休學的學生,應持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恢復診斷證明,到學校醫務科復查,合格后再到所在院(系)及教務處辦理相關手續; 

(四)休學期間如有違法亂紀行為的,學校將視其情節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將取消其復學資格; 

(五)學生復學時,編入下一年級相同專業繼續學習;如無相同專業,可轉入學校指定的具有相同學制的專業學習。相關處理辦法,參照轉專業執行。 

(六)創新創業休學或應征入伍保留學籍的學生復學時,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可申請轉專業,院(系)審核通過,教務處批準可以轉專業學習。相關處理辦法,參照轉專業執行。 

第六十三條 學校不對學生在保留學籍和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第六十四條  在學習過程中,學業未達到學校規定的要求,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實行學業警示、留級。 

第六十五條 學校實行學業警示制度。在每學期結束時,學校對截止該學期取得的必修課累計學分數低于該專業計劃內已開設必修課累計學分數60%的在校學生給予學業警示。 

學業警示不是一種行政處分,而是對學習狀態的一種警示。學業警示將以書面形式通知學生本人。累計三次或連續兩次受到學業警示的學生,予以留級學習。 

第六十六條 學校實行留級。留級原則上降至下一個年級相同專業。如果下一個年級沒有相同專業,學生也可申請在原班級試讀。 

第六十七條 留級辦理程序: 

留級由學生本人申請,征得家長同意后學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院(系)同意后,學生在輔導員陪同下到教務處簽署留級承諾書并辦理手續。 

第六十八條 留級不延長學習年限。 

第六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學: 

(一)  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含休學等原因)未完成學業的; 

(二)  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  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  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  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  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的; 

(七)  本人申請退學的。 

按本條規定所作的退學處理,對學生不是一種行政處分。 

第七十條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離校。自動申請退學的學生征得家長同意后,由學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交書面退學申請,經所在院(系)負責人審核同意,報教務處審批,報主管校長批準,學校確認發文。 

第七十一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的退學處理(本人申請退學除外),由校務會研究決定。凡擬應予以退學的學生,由學生所在院(系)填寫《學生退學處理報告表》,并附相關材料,經教務處審批后報校務會研究決定。校務會決定應予以退學的學生,注銷其學籍并報四川省教育廳備案。 

第七十二條 校務會決定應予以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本人。退學決定書采用多種途徑通知本人:直接送交學生本人簽收;學生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以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無法直接送交本人的,學校在校內公告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經過7日,視為有效送達本人。 

第七十三條 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在有效接收到退學決定書的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七十四條 對退學處理無異議的,自申訴有效期結束之日起,學校退學決定生效;對退學處理有異議但經申訴復查后維持原決定的,自申訴復查決定書下達之日起,學校退學決定生效。 

第七十五條 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不得申請恢復學籍。 

第七十六條 退學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手續離校。 

第七十七條 學生退學后的有關事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或因其他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應在退學決定書送達或通知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遷回原戶籍地或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對退學學生,學校應當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三)退學學生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的,由學校有關部門注銷其各種在校關系; 

(四)被取消學籍、退學或開除學籍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第七十八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成都工業學院學生申訴規定》辦理。 

第七十九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滿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最低學分,達到學校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由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第八十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滿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最低學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可以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可回校參加重修或申請參加補考和補作畢業設計、論文、答辯,合格者可換發畢業證書。對于達到授位條件的學生,可頒發學位證書。合格后頒發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畢業時間、獲得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八十一條 需要回校參加返校重修的學生,應于每學期開學的第二周至第四周向學校教務處提出書面申請,并按學校規定時間回校參加考試。 

第八十二條 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要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參見“成都工業學院《在校生基本信息變更》流程”),學校進行審查。 

第八十三條 學生畢業后因各種原因未取得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應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回校完成課程考試及了結相關問題。超過期限未回校辦理相關事宜的,學校不再受理。 

第八十四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按四川省教育廳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實行畢業證書即時注冊,在校生、畢業生可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進行學籍、學歷信息查詢。 

第八十五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證書,由學校依法予以撤消。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將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八十六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由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