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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郵電大學新生入學考試科目,大一新生轉專業相關規定

更新時間:2023-08-17 23:09:02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南京郵電大學全日制本科生轉專業實施細則

(4月修訂)

一、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體現“以人為本、以學生為中心”的教學管理理念,不斷完善學生自我構建知識結構的管理機制,充分發揮學生的個性、特長,尊重學生的志向和愛好,進一步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主動性,使學生有更多的自主選擇和發展的機會,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校對轉專業的年級和學生人數實行宏觀控制,原則上允許一、二年級的學生轉專業,轉專業學生人數控制在專業年級總人數的5%以內。

第三條學生提出轉專業申請,只限于第二學期和第四學期。每年5月上旬為受理時間,5月中旬為接收學院甄別考試時間,5月下旬進行學校評審,6月中上旬公布轉專業學生名單。

二、轉專業資格

第四條凡提出申請轉專業的學生,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思想品質與學習成績優良。智育排名在本專業前10%(含10%)以內的學生;

(二)對所轉專業有一定的特長和志向的學生,或經學校認可,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的學生,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對所轉專業有一定的特長和志向,并在學校認可的競賽中獲國家級二等獎以上的學生,可轉入競賽所屬領域的相關專業;或有相關專業的成果、證書等能夠充分說明專長的材料。

2.學習態度端正,無曠課、曠考等不良記錄,但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的學生,經轉入專業所在學院專家組考核通過后,可申請轉專業學習,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從工學電氣信息類、理學電子信息科學類專業轉入經濟學、管理學、教育學、文學學科我校所設專業學習;

(2)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可從生源省份入學當年錄取專業轉入最低分比學生當年錄取分數低的專業;也可從生源省份入學當年錄取專業轉入最低分比學生當年錄取分數高的專業,但兩者的差距外省生源控制在5分之內(含5分);江蘇省生源控制在2分之內(含2分)。當申請轉入專業在學生生源省份入學當年沒招生時,以江蘇省當年相應轉入、轉出專業錄取最低分為依據。

(三)學校因專業調整或停辦,保留入學資格并重新辦理入學手續的學生或學籍異動的學生,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的,由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申請者轉入有關專業。

第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轉專業: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新生;

(二)招生時國家已有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的學生,含定向生、國防生、預科生、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藝術類、體育類等專業學生,以及其他招生時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錄取的學生;

(三)外國語中學推薦保送錄取的學生不得調整到非外語類專業;

(四)在校期間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處分者;

(五)在校期間已有一次轉專業記錄者;

(六)已取消學籍或應予退學者。

三、轉專業程序

第六條各學院根據所在專業畢業生就業情況、師資、實驗條件等狀況,按照不超過接收專業年級總人數的5%的比例提出能接收外專業轉入學生人數并報教務處。

第七條教務處根據教學條件,確定并統一公布各專業接收轉專業人數。

第八條凡需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在規定時間內,須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南京郵電大學學生轉專業申請表》并附家長(或監護人)同意的書面意見,報分管教學院長審批,經所在學院同意后,報教務處。

第九條教務處匯總各學院申請轉專業學生名單并進行資格預審,教務處預審同意轉專業的學生,參加轉入學院組織的考試、考核。

第十條接收學院要認真組織好申請轉專業學生的考核工作,對于符合第四條第一款的學生,考核應采取閉卷筆試的方式,著重考核學生轉入專業的基礎要求;對于符合第四條第二款的學生,考核應采取閉卷筆試與面試相結合的方式,著重考核學生轉入專業的基礎要求以及特長表現。接收學院根據考核情況和參考學生當學期期中考試成績,提出能否接收的意見,并報教務處。

第十一條教務處根據各學院轉專業學生考核情況,提出初審意見,并報校級評審小組(由校監察處、教務處、學工處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討論通過后由分管校長批準,上網公布。

第十二條經學校同意轉專業的學生,由教務處通知學生所在學院和接收學院,學生憑所在學院轉專業通知書辦理轉專業手續。

四、學籍管理與學分記載

第十三條學校對轉專業的學生按照轉入專業的培養計劃進行學籍管理。

第十四條學校對轉專業學生的學分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與轉入專業同檔或高一檔的通識基礎課、學科基礎課和專業基礎課程學分仍然有效。低于轉入專業的通識基礎課、學科基礎課和專業基礎課程必須補修。

(二)學生轉專業前獲得的課程學分與轉入專業培養計劃無關的,可計算為選修課學分(具體見各專業培養計劃)。

五、附則

第十五條國防生轉專業按照國防生相關管理規定執行,海外教育學院的轉專業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允許符合第四條第(二)款的學生在第三學期申請轉專業試讀,試讀時間不得超過一年,試讀期間學籍信息不作變更。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4月18日起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