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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戲劇學院新生開學報到時間和入學考試軍訓轉專業手冊指南

更新時間:2023-08-15 10:22:24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2018年上海戲劇學院新生開學報到時間和入學考試軍訓轉專業手冊指南尚未公布!故而考生參考2017年詳情如下:

上海戲劇學院新生入學報到時間在九月中旬。請廣大學生家長及時了解。具體新生報到時間請以上海戲劇學院官網為主。

小編在這里提醒廣大學生,最好在開學的前幾天提前到自己的大學,可以了解學校環境。如果沒有什么較特殊的情況,報到時間最好不要延后。

九、上海戲劇學院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學籍

管  理  條  例

2006年8月修訂

按照國家教育部[2005]21號令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精神,根據我校實際,特修訂本條例。

第一節  入  學

第一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錄取通知書規定的日期辦理入學手續。不能按期報到者,應向學校請假(不可抗拒原因除外)。未經請假批準或請假逾期者,以曠課論,超過兩周不報到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應在三個月內按照教育部、衛生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通知精神與學校招生簡章規定的要求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即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學校即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嚴重觸犯政紀法規的,須請有關部門查究。

新生被錄取后,不得與社會上任何單位簽訂合同與保持簽約藝員身份。如已簽約者必須辦妥解除合約的手續后方可注冊入學。

第三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療單位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療單位診斷,符合入學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入學取得學籍后,由教務處為每位學生確定一個學號,統一編入一個專業班。學生學號(即身份編碼)為十三位數:1-2位為身份性質,3-4位為入學年份,5位為校區,6-9位為學院(系)專業,10位為性別,11-13位為專業內順序號。

第五條  新生取得學籍后,統一領取“學生證”。“學生證”是學生從事校內各項活動的身份憑證,要妥善保管,避免遺失。

第二節  注  冊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學生應按時持 “學生證”,由本人來院辦理報到、繳費、注冊手續,注冊后即取得本學期學籍。

因故不能如期報到注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并得到批準(病假需憑醫院證明);否則按曠課對待。報到當天以四節曠課計算,以后均按實際授課時間計算曠課節數。到校未辦理手續者,按未報到處理。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三節  教學安排

第七條  根據我校本、專科教學層次狀況,對學歷、學程(學習時間)、學制的關系說明如下:

學  歷

本  科

專升本(含專科)

專 科

戲 曲、舞 蹈專業

本 科

專 科

學  程

4年

4-5年

2年

3年

4年

2-3 年

學  制

4年

4-5年

本 科

2年

3年

4年

2-3年

本人申請經批準后在校最長學習時 限

6 年

6-8年

4 年

5年

8-10年

6-8年

第八條  專業教學計劃是各專業學生在校學習的基本依據,各學院(系)據此制定并實施各個班級的學年和學期的教學計劃。專業教學計劃主要由必修課、選修課、實習與實踐環節等幾部分組合而成,學生應在規定的學程內完成教學計劃安排的學習內容,并取得合格成績。

專業教學計劃將各類課程量化為學分進行統計管理,即實施“學年學分制”的學籍管理制度。教學計劃一般應在計劃學程內完成。

第九條  必修課

1、必修課由公共課程、專業基礎課、專業課程、實習與實踐環節等組成,學生必須按教學計劃循序修習各門課程,并在規定的學期內完成必修學分。

2、個別學生因故未能完成(或者未通過)必修課的學習,應當通過重修或補修繼續完成。

3、個別學生重修、補修課程經過教務處批準備案后,可以在不影響專業教學計劃課程的前提下跨班級、跨年度修習。

4、其他類別的課程、活動(如:選修、實踐實習活動等)均不得沖抵替代必修課程的學習(學分)。

第十條  選修課

1、選修課由校級選修課程、學院(系)級選修課程組成。學生應根據專業教學計劃的要求,合理安排,循序漸進,修習各門課程并取得選修學分。選修學分一般應在規定學制期限內完成。因故不能完成,經本人申請,得到批準后,可以在規定在校最長學習時限內,延長計劃學程繼續修習。

2、選修課按導師(班主任)指導,學生自主選擇的原則,實行登記制度。開課前由教務處統一安排掛牌登記。登記在冊的學生按教學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未登記者,可以參加旁聽,但是不記學分。

3、選修課程不及格可以通過重修、另選的途徑獲取選修學分。已經取得學分的必修(或者選修)課程,不能通過重修獲取重復學分。

4、其他類別的課程、活動(如:必修、實踐實習活動等)均不得沖抵替代選修課程的學習。學分不得沖抵選修學分。

經教務處批準的第二專業、第二學位(含上海西南高校聯合辦學、本院)課程的學分,經審核無重復,可申請轉換為選修課學分,但不抵退學費。

第十一條  畢業課程和學位論文

1、畢業學期的各門畢業課程(畢業演出、畢業創作、畢業設計)和畢業(學位)論文,是對學生綜合性能力的訓練和測試,也是檢查學生在校學習成果和培養綜合能力、科研能力的重要環節,學生應予充分重視。堅持良好學風。不得抄襲、剽竊他人的學術成果。

2、凡畢業課程、畢業論文不及格或未通過,發結業證書,不授學位。

第十二條  第二專業

為了拓寬學生的知識結構,適應社會對復合型人才的需求,學校鼓勵對本專業學有余力的同學,在按本科教學計劃學習的同時,在我校或者相關的兄弟院校修讀另一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具體管理辦法見《上海市西南片聯合辦學跨校修讀第二專業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四節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自2006級本科新生起,全校全面實行學年學分制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五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成績的評定一般采用百分制。

第十六條  學生已經修過相同課程,提交有效學歷證書及成績證明原件,可以申請免修;

學生通過自學及其它形式學習,已經掌握某門專業課程的知識與技能,提交免修申請與相關證明材料,經所在學院(系)批準,可參加免修資格考試,通過考核取得合格成績,該課程可以免修。

第十七條  學生經教務處批準修讀另一專業或其他學校課程,考核成績予以承認。

第十八條  課程門數的計算方法為:一學期完成的課程按一門計;跨學期課程均按一學年按一門計。

第十九條  課程考核

1、學生按照教學計劃及要求學完某門課程,即可參加考核,成績合格,即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

2、學生缺課累計達到該課程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或以上者,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考試,須通過重修或補課后再參加考試。因公假(按正常請假手續辦理的)原因缺課累計達到該課程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或以上者經教務處確認后,區別情況予以酌情處理。

3、考查成績達合格或合格以上,考核成績達到或超過60分,即獲得學分。

4、選修課程、重修課程以及畢業學期所有課程不安排補考。

5、專業課(一門)考試成績不合格,并經考試委員會復核仍不合格者,將按有關規定予以甄別或淘汰。

6、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結合評定。

7、學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考試,須在考試前提出緩考申請,專業課經所在系(學院)批準并到教務處備案后可安排緩考。公共課須經所在系審核,教務處批準后可安排緩考。

緩考某課程的期終考試,在該課程舉行補考時進行,成績按學期考試成績記載,不適用補考課程(各專業課以及一部分專業基礎課,如:繪畫、聲樂、臺詞、形體),緩考者可以在畢業前申請一次補考,考核及格可補記成績。

8、對擅自缺考或考核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對考試考查作弊者按相關規定處理;對擅自缺考或因作弊受到留校察看以下處分者,不準正常補考,如確實有悔改表現的,經所在學院(系)同意后報教務處批準,在畢業前可補考一次。

第二十條  成績記載

1、課程的學期成績一般以期終考核為主,期中(平時)為輔。成績評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記載,考查成績按合格、不合格記載。

2、非正常考核(補考等)成績的記載,一律予以注明。

3、課程考核考查成績達到60分或“合格”以上者,即獲得相應學分。

4、學生各門課程學習質量的評定,采用績點的辦法。

5、學生考核成績與學分累積情況每學年通過校園網向學生、家長通報。

6、學生發現成績記載有誤,可提出申請復核,復核無誤后予以記載或更正。

第二十一條  學分績點

績點是將考核成績用相應的績點數進行量化,是每門課程學習水平的量化指標。學分績點則因課程不同的額定學分所占的權重而不同,是學習的質和量雙重相關的量化指標。平均學分績點是整個階段學習總體量的標志指標,也是學籍處理的依據。

1、考核成績與績點等級的關系

考試成績          績點數

90-100             4-5

80-89             3-3.9

70-79             2-2.9

60~69              1-1.9

<60                 0

考查成績           績點

合格                2

不合格              0

2、學分績點、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

將某一課程的學分乘以該課程所得的績點即為該課程的學分績點。學生某學習階段所有課程所得的學分績點之和,除以該生同期修讀的所有課程學分之和,即為該生平均學分績點,即:

            Σ(課程績點*課程學分)

平均學分績點 =  ----------------------------- (獎學金學業成績評定方法的依據)

                   Σ課程學分

注:選修課計入平均學分績點。

3、平均學分績點每學期累積計算一次。全學程所有課程的平均學分績點在2.0以上方可申請學位。

第五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一般應在錄取的學校和專業完成學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轉專業、轉學:

1、學生確有特長,轉專業、轉學更能發揮其特長的;

2、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二等甲級以上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學校別的專業學習的;

3、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或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根據畢業生就業制度的改革和社會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學校在必要時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

第二十三條  學生轉專業、轉學按下列辦法辦理:

1、學生向所在學院(系)申請,經所在學院(系)同意并推薦,擬轉入學院(系)初核同意,由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審批,經校長同意后,報市教委有關部門備案;

2、學生擬轉入其它學校者,須經兩校同意,由本校報上海市教委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市轉學者由上海市教委商轉入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高教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區公安部門。

3、外校學生轉入我校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辦理。

學生轉專業、轉學的各項手續,應在轉入學期開學前辦理完畢。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不得轉學、轉專業:

 1、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的;

 3、招生時文化分數低于轉入專業最低文化分數線的;

 4、由專科層次轉為本科層次的;

 5、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6、本科三年級以上(含三年級)或專科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

 7、應作退學處理的;

 8、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六節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五條  允許學生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休學:

1、因各種特殊原因及困難等須暫時中斷學業的;

2、因傷、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3、女生按婚姻法規定結婚后,因生育需中斷學業的;

4、較長時間參加重要藝術創作實踐活動、搞科技開發、創辦企業的;

5、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二十六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經學校批準可續休。休學年限與實際學習年限累計不得超過規定的在校最長學習年限。一般專業休學次數最多為 2 次。 

第二十七條  休學的學生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予以保留學籍。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休學期間,不享受正在學習學生的待遇。休學學生的戶口不變更。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病休期間享受公費醫療一年,連續病休第二年停止公費醫療,醫療費用自理。享受公費醫療期間,應在當地公立醫院就診,憑醫院正式單據向學校報銷。

學校不對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各類事故負責。

第二十八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保留學籍到退役后一年內。

第二十九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要求辦理:

1、學生休學期滿,應于學期開學時持有關證件,向學校申請復學;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2、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須由學校指定的甲等二級以上醫療單位診斷,證明恢復健康,并經學校復核同意后,方可復學;

3、對在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不準復學。

第七節  退 學

第三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退學:

1、未修滿規定課程或達到甄別、淘汰退學規定課程門數的;

2、種種原因,在學校規定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3、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4、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5、經學校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6、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無正當事由的;

7、自費出國留學的;

8、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三十一條  學生如要報考同等學歷層次其它學校,須先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二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向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由申訴委員會按規定程序復查給予結論。

第三十三條  對學生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上海市教委備案。      

第三十四條  學生退學的善后問題,按下列辦法處理:

1、退學的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2、對退學學生發給退學證明,對學滿一學年以上(含一年)者同時發給肄業證書。

第八節  畢(結)業

第三十五條  學生學習期?,完成教學(培養)計劃規定的學業和必修環節,考核成績合格或修滿規定的學分,完成畢業(學位)論文并通過答辯(專科生按學校要求),德、智、體全面鑒定合格者,準予畢業。對畢業本科生,學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

條例》和《上海戲劇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的規定條件授予學士學位。

第三十六條  在完成本專業學業的同時輔修第二專業并達到該專業畢業要求者,由學校發給第二專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可另授予相應學位。輔修第二專業某些課程者,由學校出具第二專業課程學習證明。

第三十七條  修業未達到畢業要求者,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后可在最長學程期限的前二年內補考一次,補考通過后換發畢業證書。畢業證書的畢業時間,按換發日期填寫。凡在規定的各專業最長學程期限內,通過重修取得成績,達到規定成績績點,并符合學位資格的,可申請學士學位。

第三十八條  學校應當嚴格按照學生招生入學確定的辦學類型、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第三十九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相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條  本條例解釋權在教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