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一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允許轉專業、轉學:
1.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2.因工傷事故或患某種疾病、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適合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學校有關專業學習的;
3.學校認為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或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的;
4.休學學生復學時無原專業,可轉入本校或其他院校適當專業的;
5.學校根據畢業生就業制度的改革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在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
第二十二條學生轉專業、轉學的手續,按下列辦法辦理:
1.學生在本校范圍內轉專業,須由本人向所在二級學院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二級學院院長同意并推薦,擬轉入二級學院院長審核同意,報教務處審核,分管校領導審批。
2.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學者經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3.學生辦理轉專業、轉學的手續,應在每學期末(寒、暑假期間)和開學初的一周內辦理;外校學生申請轉入我校,須于學期開始前由轉出學校將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學生轉學申請書(須由轉出學校教務處蓋章)、在校期間表現鑒定書、普通高校招生錄取新生名冊復印件及每學期成績單等材料寄我校教務處。
第二十三條 轉專業、專升本及轉入我校的學生,應修滿轉入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和總學分方可畢業。轉入二級學院應根據學生轉入專業教學計劃的要求,確定學生原專業獲得的部分相同課程學分替代本專業的課程學分,并確定尚須補修專業的課程及學分數。其余原專業學習課程經二級學院初審,教務處審批后,可以記為選修學分,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四條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專業、轉學:
1.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2.同批次錄取院校之間的轉學,未達到轉入學校當年招生時轉入考生所在地的同科類(或專業)的最低錄取分數線;
3.本、專科新生入學后未滿一學期的;
4.在校期間已有一次轉專業的;
5.應作退學處理的;
6.定向生、委托培養生未經定向委培地區人事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的;
7.按照教育部教學司〔2005〕22號文件第七條:“招生時國家已有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的特殊類型專業學生不能轉入其他專業;提前批錄取的學生,招生時均有特殊要求,一般不予轉學”;
8.休學、停學學生和保留學籍學生不得辦理轉專業或轉學;
9.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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