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專業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校所學專業,原則上為其入學錄取通知書上所錄專業。在學校教學資源允許并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下,本著學生自愿的原則,可申請轉專業學習。
第三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許轉專業:
(一)在擬轉入專業上確有興趣和特長,轉專業后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二)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確屬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擬轉入專業學習的;
(三)經學校認可,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的;
(四)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變化,經學生同意,可適當調整部分學生所學專業。
第三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專業: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專科三年級的,本科四年級的;
(三)應予退學的;
(四)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二條 學生轉專業,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轉專業的學生應于每學期第十五至十六周,向所在系提出書面申請;
(二)在第十八周前,由學生所在系推薦,經擬轉入系同意后,學校教務處審核,報主管校長批準;
(三)凡被批準轉專業的學生皆應參加原專業期未考試,不及格課程學分達到退學規定的,應作退學處理;
(四)凡被批準轉專業的學生,應于下學期開學前到教務處辦理相關手續。學生在校期間只能申請轉專業一次。經批準轉專業的學生應按轉入專業當年學費標準繳納學費;
(五)專科第二、三學期,本科第四、五學期的轉專業學生,由轉入系根據情況確定轉入同年級或下一年級相關專業;專科第四學期和本科第六學期轉專業的學生,只能轉入下一年級相關專業。
第三十三條 學生轉專業前所修課程成績應在成績庫中如實記載。
第三十四條 轉入系可根據轉入專業教學計劃對學生已修課程進行認定。在轉專業前已取得學分的課程,凡不低于轉入專業教學計劃要求的,學分和成績可記為有效;其他不符合轉入專業教學計劃課程要求的,是否可記為選修課學分,由教務處審批決定。
第三十五條 學生轉專業后,必須完成轉入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達到最低畢業學分要求方可畢業。學生不因轉專業而延長其最長修業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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