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新生兒戶口辦理需準備《嬰兒出生登記申報表》、申請人《出生醫學證明》、申請人父母婚姻法律文書;復印件要復印整本、申請人父母戶口簿、身份證等材料,以下是具體內容。
登記對象:
根據《長沙市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新生兒出生后,其監護人或者戶主應當在1個月內,按照落戶原則申報出生登記。新生兒出生后,未在1個月內申報登記,但申報登記時未滿3周歲的,仍按“出生登記”規定辦理;申報登記時年滿3周歲的,按“戶口補登”規定辦理。
落戶條件:
一、嬰兒父母雙方均為在國內戶口登記機關有戶口人員,其戶口登記可隨父隨母自愿選擇,即在其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登記戶口。
二、嬰兒父母一方為出國(境)人員、軍人、外國人等在國內戶口登記機關無戶口人員或高等院校落集體戶口學生的,隨另一方登記戶口。女士官嬰兒也可以在女士官部隊駐地登記戶口。
三、嬰兒父母雙方均為出國(境)人員、軍人等在國內戶口登記機關無戶口人員或高等院校落集體戶口學生的,可以在嬰兒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登記戶口。嬰兒父母雙方均為軍人的,也可在部隊駐地或在嬰兒父母擁有房屋合法所有權的房屋所在地登記戶口。
一、在國內出生的嬰兒(包括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生育的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嬰兒)。
1.申請表;
2.《出生醫學證明》;
3.嬰兒隨父或隨母落戶一方的居民戶口簿;
4.嬰兒父母的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
5.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交相應材料:
(1)非婚生育的嬰兒申請隨父落戶的,需一并提交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2)嬰兒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提交父母共同簽署的確認嬰兒民族成份的申請書;
(3)嬰兒母親為女士官并隨母登記戶口的,女士官免交居民戶口簿,提交軍人身份證件(身份證件信息應當與《出生醫學證明》、結婚證登記信息相符);
(4)嬰兒父母雙方均為出國(境)人員、軍人等無戶口人員,無法提交隨父或隨母落戶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的,提交父或母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軍人身份證件 (身份證件信息應當與《出生醫學證明》、結婚證登記信息相符);
(5)符合落戶條件,將嬰兒落戶在部隊駐地集體戶所在地的,需提交部隊接收憑證材料;
(6)符合落戶條件,將嬰兒落戶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的,需提交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和祖孫關系憑證材料;
(7)符合落戶條件,將嬰兒落戶在嬰兒父母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權憑證材料。
二、在國(境)外出生的嬰兒。
1.在國外出生的具有中國國籍的嬰兒:
(1)國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及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
(2)嬰兒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3)嬰兒隨父或隨母落戶一方的居民戶口簿;
(4)嬰兒父母的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
2.在香港、澳門出生的嬰兒:
(1)港澳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
(2)經港澳公證部門公證的自愿放棄該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聲明及公證書;
(3)嬰兒隨父或隨母落戶一方的居民戶口簿;
(4)嬰兒父母的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
3.在臺灣出生的嬰兒:
(1)臺灣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
(2)嬰兒隨父或隨母落戶一方的居民戶口簿;
(3)嬰兒父母的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
(4)如父母一方是臺灣戶籍居民的,提交臺灣戶籍部門出具的該子女未取得臺灣戶籍的證明。
4.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交相應材料:
(1)嬰兒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提交父母共同簽署的確認嬰兒民族成份的申請書;
(2)嬰兒父母雙方均為出國(境)人員、軍人等無戶口人員,無法提交隨父或隨母落戶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的,提交父或母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軍人身份證件(身份證件信息應當與《出生醫學證明》、結婚證登記信息相符);
(3)符合落戶條件,將嬰兒落戶在部隊駐地集體戶所在地的,需提交部隊接收憑證材料;
(4)符合落戶條件,將嬰兒落戶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的,需提交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和祖孫關系憑證材料;
(5)符合落戶條件,將嬰兒落戶在嬰兒父母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權憑證材料。
一、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嬰兒,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其法定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其法定監護人需提交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二、對因不符合簽發條件未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的嬰兒,提交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或者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的接生證明、村(居)委會證明等相關證明、或者公安機關的調查核實材料辦理戶口登記。如果親子鑒定證明等申請材料上無嬰兒出生日期記載的,還需提交醫療保健機構的助產記錄檔案、當地衛生計生部門的檔案等有嬰兒出生日期登記的憑證材料。
三、公安派出所發現《出生醫學證明》可疑的,應當將可疑證件送至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機構進行真偽鑒定。
四、公安派出所在辦理出生登記時,應協助查驗生育服務證或者生育證。對沒有生育服務證或生育證的,也應當依法及時為其辦理嬰兒出生登記,再按有關規定通報當地衛生計生部門。
五、對于憑《出生醫學證明》以外的憑證材料申請登記戶口的,派出所應當核查嬰兒父母的出入境記錄,確認嬰兒的出生地(境內或境外)。
如系在國(境)外出生的嬰兒,應該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六、對于父母一方為外國人的,派出所應當協助查驗其是否持有有效中國簽證(未入境的除外),屬非法入境或非法居留人員的,也應當依法及時為其辦理嬰兒出生登記,但應將情況及時報所屬分區縣市局出入境部門依法處理。
申請人:由嬰兒父親、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可以委托嬰兒的直系親屬代辦)。
辦理機關:
一、出生嬰兒隨父或隨母登記戶口的,落戶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記。
二、因特殊情況,出生嬰兒不能隨父或隨母登記戶口的,落戶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分區縣市局審批后派出所登記。
辦理時限:
一、出生嬰兒隨父或隨母登記戶口的,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
二、因特殊情況,出生嬰兒不能隨父或隨母登記戶口的,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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