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轉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變化確需轉學,需由家長(監護人)向轉出或轉入學校提出申請,由接受申請學校同意并蓋章,并掃描上傳學校蓋章后的轉學申請表電子稿。經雙方學校領導審批及其學籍主管部門審批后生效,審批過程在網上完成。
第二十三條 跨省轉學必須具備轉出、轉入學校所在地有關學生戶籍、管理、學業水平考試等條件規定,并按照教育部統一跨省轉學流程在全國電子學籍管理系統辦理。
第二十四條 若義務教育階段由外省轉入學生沒有學籍,由接受學校申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逐級上報,省教育廳向教育部申請新的學籍號后逐級反饋,由學校補錄上傳。
普通高中學生擬由外省轉入,如沒有學籍,本省學校不予接受、不補辦學籍。
第二十五條 接受學校不得拒收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義務教育階段轉入學校無法提供學位的,應報縣(市、區、行委)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解決。對未申請轉學的學生不得迫使其轉學,由此造成學生輟學的,由原學校承擔責任。
同一城區范圍內各普通高中學校之間原則上不允許轉學。因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必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普通高中學校不得接受各類中等職業學校和各類技工學校在籍學生轉學;民辦高中學生因特殊情況需要轉學的,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雙方學校同意,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可在民辦高中范圍內轉學。
第二十六條 轉入、轉出學校及其學籍主管部門必須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不得超過規定時限。
學生在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階段轉學,接受學校應將其編入原就讀年級,不得變更就讀年級,不允許通過轉學進行變相留級。畢業年級均不辦理轉學手續。
第二十七條 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二十八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第二十九條 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1個月內辦結。
第三十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后,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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