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南寧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南寧市建設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
第三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管理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并按先安置后拆遷的原則,對被拆遷入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規劃建設需要,在規定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不得借故拖延。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四條 拆遷人必須按《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五款的規定,制訂房屋拆遷計劃和拆遷安置方案,并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用總額的90%存入指定在本市金融部門開設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用專項帳戶。經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拆遷人方可使用。
第五條 凡需在本市從事專營房屋拆遷業務的,必須向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房屋拆遷業務。
第六條 凡符合《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并經公安機關辦了入戶手續的戶主,應持戶口簿到市房屋拆遷辦公室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七條 由于拆遷當事人就補償安置問題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等原因,不能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期限內進行拆遷而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到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辦理房屋拆遷期限延長手續。
第八條 拆遷人整個項目房屋拆遷完畢后,應書面向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報告房屋拆遷完成情況,經現場檢查符合要求的,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出具證明,拆遷人持證明按《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九條 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臨時建筑許可證》又未明確規定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筑物,按下列標準予以補償:
(一)用紅磚砌墻體、石棉瓦或紅機瓦蓋頂的,扣除50%作為舊料復用,余下50%按兩年使用期折舊計費;
(二)采用無法復用的材料(油氈、竹席等),根據總價按兩年使用期折舊計費;
(三)采用其他材料能復用的,扣除復用部分,然后按兩年使用期折舊計費。
第十條 《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拆除房屋建筑面積是指房屋所有權證或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產權證明文書所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積。
第十一條 《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房屋重置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重置價格=被拆除房屋基本價格(附件一)+地段價格(附件二)
《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裝飾價格按附件三結合成新計算。
第十二條 《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商品房價格是指拆遷人根據房屋的結構、功能、質量、用途及地段等提出具體的價格方案,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根據物價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審核確定的房屋價格。
第十三條 《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征購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征購價格:被拆除房屋基本價格(附件一)×成新(附件四)+地段價格(附件八)
第十四條 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營業鋪面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按每段級差遞增5%的標準增加補償面積(附件五)。
第十五條 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被拆除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在100平方米內(含100平方米)的,按每段級差遞增5平方米的標準增加補償面積(附件六);被拆除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積超過1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段級差遞增5%的標準增加補償面積(附件五)。
非住宅房屋以住宅房屋補償的,按附件七的調換系數折算建筑面積。
第十六條 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拆遷屬于單位的非住宅房屋由被拆遷人自建的,拆遷人應按下列規定給予補償:
(一)作價補償的金額;
(二)因異地遷建而發生的征地所需費用;
(三)按國家或者本市規定的貨物運輸所需費用和設備安裝費用;
(四)被拆遷企業停產期間內停工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及離退休人員的工資和補貼。沒有執行國家規定工資標準的企業,按職工本人停工前三個月平均工資收入(除去獎金和加班工資)支付。停工職工的社會保險費按市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支付。離退休人員工資按下列計算公式支付:
應支付人數=(被拆遷企業在崗停工職工人數/被拆遷企業全部在職職工人數)×被拆遷企業全部離退休人數
應支付金額=(被拆遷企業全部離退休人員的工資及政府規定補貼津貼總額/被拆遷企業全部離退休人數)×應支付人數
第十七條 《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附屬物,按下列標準予以補償:
(一)拆除《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私房自搭閣樓(不含在原房屋頂上加建的住房),閣樓的補償可根據高度和質量按每平方米100元-200元結算;被拆遷人要求按原面積60%安置的,按重置價格結算,由被拆遷人支付安置面積差價款;
(二)片石擋土墻,按每立方米100元-150元補償;
(三)紅磚圍墻(12墻),按每平方米30元-50元補償;
(四)小砌塊圍墻(含基礎),按每平方米30元-40元補償;
(五)碎磚或煤渣磚圍墻(含基礎),按每平方米10元補償;
(六)混凝土路面,厚度在0.1米以內的(不含0.1米),按每平方米10元-30元補償;厚度在0.1-0.2米以內的,按每平方米30元-50元補償;厚度在0.2-0.3米的,按每平方米50元-80元補償。
(七)水池、水井、排水溝等其他附屬物,可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八條 依據《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拆除房產管理部門管理的公房,實行產權調換的,按下列標準補償:
(一)原地或就近償還的
1、住宅:償還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部分,互不作價;償還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15%以內(含15%)的,按重置價格結算;償還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15%以上的部分,按商品價格結算;償還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重置價格結算。
2、非住宅(含營業鋪面):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補償。
(二)異地償還的
1、住宅:以被拆除住宅房屋的租賃憑證為計算單位,租賃憑證標明的建筑面積在100平方米以內(含100平方米)的,按每段級差遞增5平方米的標準增加補償面積;租賃憑證標明的建筑面積超過1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段級差遞增5%的標準增加補償面積(附件五)。
2、非住宅:營業鋪面按本細則第十四條的標準補償,其他非住宅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補償。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十九條 依照《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正常的居住條件和生活設施的最低標準是:
(一)臨時安置房的居住房屋層高在2.6米以上。具備自然通風、采光條件,磚砌墻、內墻批灰、瓦屋面或混凝土屋面、水泥地坪、有隔熱層;
(二)臨時安置房屋應配備廚房、廁所,供水、供電和排水設施良好;
(三)臨時安置房道路暢通,并有專人負責管理臨時安置房的治安、衛生、房屋維修等工作。
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屋離原居住點路線距離在4公里以上(含4公里)的,拆遷人應解決交通工具或參照公共汽車月票價格每人每月付給交通補助費。
第二十條 《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搬遷補助費按以下標準支付:
(一)房屋搬遷補助:
1、住宅房屋按戶口簿常住人口為計算單位,1-3人戶每戶300元/次,4人戶(含4人)以上每增1人增加50元/次。
2、非住宅房屋按實際搬遷的貨物及里程計算,依據本市運輸價格規定付給搬遷補助費。
3、搬遷誤工費每戶100元/次。
不屬拆遷人要求,被拆遷人自行增加搬遷次數的,拆遷人可不付搬遷補助費。
(二)其他搬遷補助:
1、電話遷移費,由拆遷人按搬遷次數并依據電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付給被拆遷人;
遷移營業性電話,被拆遷人要求繼續營業的,按以上標準執行;被拆遷人不要求繼續營業且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停機的,由拆遷人支付原電話安裝費用;
2、有線電視安裝費,按廣播電視部門規定的原安裝收費標準,由拆遷人支付給被拆遷人;
3、三相電源的安裝費,按供電部門的規定標準,由拆遷人支付給被拆遷人;
4、被拆遷戶子女需要轉學的,由教育部門安排就近入學就讀,拆遷人按500元/人的標準,一次性付給接收入學的學校,學校不再收取額外費用。
第二十一條 《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臨時過渡補助費,依據原房屋所有權證注明的建筑面積并按下列標準計算:
(一)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4-6元;
(二)非住宅(不含營業鋪面)房屋:辦公倉庫用房每平方米8-12元/月,其他用房每平方米2-6元/月;
(三)營業鋪面按實際營業面積計算(不含營業配套用房):一級地段為每月40元/平方米,二級地段為每月35元/平方米,三級地段為每月30元/平方米,四級地段為每月25元/平方米,五級地段為每月20元/平方米,六級地段為每月15元/平方米。原雇請的臨時工要清退的,由拆遷人按勞動合同或勞動部門規定的工資標準,付給每人一個月的工資。
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公告發布前自行將住房改作營業鋪面且經營手續齊全的,可由拆遷人按本條第三款的標準一次性付給被拆遷人三個月的補助費,但補償仍按房屋所有權證注明的用途和面積補償。
已按本細則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領取企業停工職工工資的,不再付給臨時過渡補助費。
第二十二條 屬落實政策回城戶,在拆遷范圍內具有常住戶口、居住滿十年且他處無住房的,拆遷人應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證明,按原住房的面積結合常住戶口人數給予安置,房屋使用人按房產管理部門規定的租金標準向拆遷人交納租金或一次性按重置價格購買。
第二十三條 居住在拆遷范圍內,有本市常住戶口、人均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不足12平方米,房屋所有人要求增加安置面積的,由拆遷人按人均12平方米建筑面積安置,超出按規定應補償的部分,按重置價格結算,安置面積超過人均12平方米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被拆遷人因家庭成員結構要求分戶安置的,拆遷人應視應安置的建筑面積和其家庭成員構成情況,給予分戶安置。
第二十四條 依據《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安置房屋內裝修最低要求是:內墻刮膩子,樓地面水泥或花磚,設有獨立廚房、衛生間。衛生間設蹲式便器,臥室、客廳安置日光燈,每套住房配有水、電表。
安置房竣工須經質檢部門驗收,質量標準達到合格以上和裝修標準達到上述規定后,方能交付使用。在使用期間,保修期內的房屋維修費由拆遷人負責,人為損壞屬使用人責任的,其房屋維修費由房屋使用人支付。
凡用舊房作為安置房的,須經市拆遷辦審核,室內裝修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禁止將危房用作安置房。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依據《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拆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拆遷、賠償經濟損失,并可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而擅自拆遷的,按已拆除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處以10元-50元的罰款,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500元-1000元的罰款。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的單位拆遷的,按已拆除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處以5元-10元的罰款。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擴大或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按補償、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處以5元-10元的罰款;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200元-500元的罰款。
(四)擅自擴大或縮小已依法確定的拆遷范圍的,按擴大或縮小范圍的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處以1元-5元的罰款;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200元-500元的罰款。
(五)未經批準擅自超過規定拆遷期限或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按應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處以1元-5元的罰款。
(六)違反《管理辦法》其他規定的,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以500元-10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20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被拆遷人違反協議、拒絕騰退周轉房的,其罰款按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處以3元-4元的罰款,超過6個月的,加倍處罰。
對其他違反《管理辦法》的行為,情節較輕的,處以200元-1000元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以1000元-10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由于被拆遷人的責任未按期搬遷,造成拆遷人經濟損失的,被拆遷人應按拆遷人應支付給本拆遷范圍內其他已搬遷被拆遷人的臨時補助費、交通補助費之和的5-50%給予拆遷人賠償。
第二十八條 自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被拆遷人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積極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搬遷完畢交出房屋給拆遷人拆除的,拆遷人可根據被拆遷人搬遷完畢的時間給予下列獎勵:
(一)同等條件下按所簽協議的順序號,優先選擇安置房的樓層、朝向及房號。
(二)實行作價補償的,按補償金額(不含附屬費用)的3%給予獎勵,但每本房屋所有權證的獎勵金額應不少于2000元。
(三)實行產權調換的,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建筑面積按重置價格結算后,按本條第(二)項的標準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規定的有關拆遷費用標準今后如需調整,可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研究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條 本細則武鳴、邕寧兩縣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在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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