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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南寧房屋拆遷賠償標準,南寧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更新時間:2023-08-14 13:17:41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南寧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南寧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2003年5月8日南寧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3年5月28日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7號公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監督管理;市房屋拆遷管理機構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市、縣(區)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協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好拆遷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七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政府批準年度城市建設計劃時,采取在新聞媒體上公布等多種方式將計劃涉及的拆遷范圍及有關事宜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拆遷房屋依法實施房屋拆遷許可證制度。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房屋拆遷申請報告;
(二)建設項目批準文件或備案登記證明;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五)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六)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或財政部門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前款第五項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拆遷范圍及范圍內房屋基本情況、拆遷方式、拆除施工的安全責任及經濟責任、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落實情況、拆遷期限、補償方式及獎勵辦法、安置用房和周轉用房的落實情況;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有關合法文書。
第九條申請拆遷的單位用于拆遷補償安置的存款金額與安置用房價值之和不得低于補償安置資金總額。
經批準實施分期拆遷的,用于各期拆遷補償安置的存款金額與安置用房價值之和不得低于該期補償安置資金總額。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管制度,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管。
在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及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的金融機構三方應當簽訂《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協議》,并嚴格按照協議撥付、使用和監管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第十一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拆遷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予以答復。
第十二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備法人資格并取得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實施拆遷。
拆遷人自行拆遷的,應具有與拆遷規模相適應的拆遷專業人員和組織實施能力。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委托承擔拆遷管理職能的單位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三條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并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筑施工單位實施。
第十四條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市房屋拆遷管理機構備案。
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五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估價機構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拆遷范圍公告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裝修房屋及其附屬物;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
(四)轉讓土地使用權和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拆遷人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前15日,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并于批準延期之日起5日內將延長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期限書面通知有關部門。
第十八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應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拆遷當事人名稱;
(二)拆遷補償方式;
(三)被拆遷房屋的地址、建筑結構和面積、用途;
(四)實行產權調換的,應載明安置房屋的地址、建筑結構和面積、樓層和房號、交付期限、差價結算方式;
(五)拆遷補償安置金額、支付方式和期限;
(六)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的搬遷期限和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七)違約責任;
(八)拆遷糾紛的解決方式;
(九)拆遷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照協議約定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二十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裁決。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裁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兩次以上拆遷當事人簽名蓋章或經當地有關部門、單位證明的拆遷協商記錄;
(三)相關的權屬證明和法律事實依據;
(四)裁決機構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裁決機構應當自收到當事人裁決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予以受理的裁決機構應組織拆遷當事人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裁決機構應在收到裁決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