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分級基金業務管理,保障分級基金業務平穩運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開放式基金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分級基金的份額折算、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投資者教育與風險警示等事項,適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指引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基金合同的規定開展分級基金業務,加強分級基金相關技術系統及業務制度建設,做好投資者教育及風險警示工作,保障分級基金業務安全穩定運行。
第四條 會員應當根據本指引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建立并嚴格落實分級基金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做好投資者教育及風險警示工作,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分級基金交易及相關業務。
第五條投資者應當遵循買者自負的原則,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審慎決定是否參與分級基金交易及相關業務。
第六條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或應基金管理人的申請,暫停接受分級基金的申購及分拆合并申報,或者實施停復牌。
第二章基金份額折算
第七條分級基金份額折算包括定期份額折算和不定期份額折算。
分級基金的定期份額折算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日期辦理。
分級基金的不定期份額折算,包括上閥值折算和下閥值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基金份額凈值達到基金合同約定的條件后辦理。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分級基金份額折算預警系統及響應機制,根據折算日期及閥值等預警信息,及時辦理信息披露、暫停申購贖回和分拆合并、停復牌等相關業務。
第九條分級基金發生份額折算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本所申請暫停辦理基礎份額于折算基準日和折算基準日的次一交易日的申購贖回和分拆合并業務。
折算基準日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
第十條分級基金發生份額折算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本所申請參與份額折算的基金份額于折算基準日的次一交易日全天停牌。
分級基金發生下閥值不定期份額折算的,基金管理人除應當按前款規定辦理停復牌業務外,還應當向本所申請子份額(包括A類份額和B類份額,下同)于折算基準日開市至10:30停牌。
第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在折算基準日和折算基準日的次一交易日,除按照本指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執行外,有合理理由的,可以向本所申請延長相關基金份額的暫停申購贖回、分拆合并及停復牌時間。
第十二條分級基金發生份額折算的,折算完成后次一交易日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調整為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上市法律文件中規定方式計算并向市場公告的基金份額凈值或參考值。
第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在辦理基金份額折算業務期間,應當及時就份額折算、暫停申購贖回、轉托管和分拆合并、停復牌、折算結果、前收盤價調整等事項發布相關公告。
第十四條分級基金份額折算的登記和結算,由本所指定的登記結算機構按照相關規則辦理。
第三章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第十五條 會員應當制定分級基金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制度及操作流程,通過嚴格的業務管理規范及技術系統前端控制等手段,保障參與分級基金交易及相關業務的投資者符合適當性管理的要求。
第十六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個人投資者及一般機構投資者可以向會員申請開通分級基金的子份額買入和基礎份額分拆的權限(以下簡稱分級基金相關權限):
(一)申請權限開通前20個交易日其名下日均證券類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萬元;
(二)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參與分級基金交易的情形。
前款所稱證券類資產,包括以該投資者名義開立的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第十七條會員可以為下列專業機構投資者直接開通分級基金相關權限:
(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險機構、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專業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二)社保基金、養老基金、企業年金、信托計劃、資產管理計劃、銀行及保險理財產品,以及由第一項所列專業機構擔任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或者委托投資資產;
(三)監管機構及本所規定的其他專業機構投資者。
第十八條 投資者根據本指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開通分級基金相關權限的,會員應當了解投資者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知識與經驗、風險偏好、投資目標等信息,對投資者是否符合該條規定的條件進行核查,綜合評估其風險認知與承受能力,并向符合條件、通過評估的投資者詳細介紹分級基金產品特性和充分揭示分級基金相關風險,要求其在營業部現場以書面方式簽署《分級基金投資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應當包括本指引附件所列舉的必備條款。
對于符合本指引第十六條規定條件且已簽署《分級基金投資風險揭示書》的投資者,會員可為其開通分級基金相關權限。
第十九條會員應當妥善保存投資者相關資產證明、風險認知與承受能力評估結果及《分級基金投資風險揭示書》等資料。
第二十條投資者應當配合會員要求,提供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相關證明材料,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本所對會員落實分級基金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要求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員應當根據本所要求如實提供投資者開戶材料、證券及資金賬戶情況及其他信息等資料,不得隱瞞、阻礙或拒絕。
第四章投資者教育和風險警示
第二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和會員應當建立分級基金投資者教育工作制度,根據投資者的不同需求和特點,對投資者教育工作的內容和形式作出安排,引導投資者在充分了解分級基金業務特點和風險的基礎上參與交易及相關業務。
第二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和會員應當通過公司網站、微信、微博與營業場所等渠道,有針對性地開展分級基金投資者教育工作,詳細介紹分級基金產品結構、風險收益特征及相關業務規則,充分揭示分級基金投資風險。
第二十四條對于可能或已經發生下閥值折算且B類份額溢價較高的分級基金,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發布風險提示公告。
會員應當按照本所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及時向投資者警示分級基金交易風險。
第二十五條會員應當密切關注投資者參與分級基金交易情況,加強投資者服務和溝通解釋。
第二十六條基金管理人和會員應當做好投資者投訴處理工作,妥善處理矛盾糾紛,并按照本所要求將投資者投訴及處理情況向本所報告。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會員違反本指引的,本所將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等規定,對其實施相應的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第二十八條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指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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