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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戶外廣告6月新規2020年最新

更新時間:2023-08-11 22:22:21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近日,煙臺市出臺了《煙臺市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此辦法將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首次設禁設區,在禁設區內,不得設置任何形式的商業戶外廣告。主要包括以下區域:國家機關、軍事機關、軍事管理區、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設控制地帶;人民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學校和醫院等用地范圍內;城市特色風貌保護區內的城市綠地、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街區范圍內各類歷史建筑的保護控制地帶;城市海岸帶,山林和防護綠地,水域、河流兩側防護綠地范圍;城市主次干道道路建筑限界內;法律、法規和縣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禁止設置的其他區域。

《辦法》中還明確了嚴禁設置商業廣告的十種情形: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構)筑物使用安全的;占用行車道、人行道等城市公共空間,妨礙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或影響市政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正常使用的;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信號標志、指路標志、地名標志的;利用路燈桿、配電箱、電信箱等電力、通信設施以及影響高壓輸變電設施安全使用的;利用樹木或遮擋、損毀、占用公共綠地的;利用圍欄、護欄、特色石墻或遮擋城市景觀的;涉及建筑物風格、結構、立面改變的;利用建(構)筑物屋頂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在相鄰建(構)筑物之間跨越式架設的;法律、法規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尤其對利用公共設施、空間設置戶外廣告的行為以及廣告塔、樓頂廣告等進行嚴格控制。

結合《辦法》出臺,市城管局專門下發了戶外廣告綜合整治方案,開展為期一年的綜合整治活動。

煙臺市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市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置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以及移動載體等設置(安裝、懸掛、張貼、繪制、播放、投影、擺放等)的各種形式的經營性和公益性廣告。本辦法所稱牌匾標識,是指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在經營(辦公)地建(構)筑物外墻及合法用地范圍內設置的用于表明單位名稱、字號、標志的牌、匾等相關設施和指路牌、標志牌等視覺識別標志。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下列范圍內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設置管理:(一)市區建成區范圍內;(二)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三)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在地;(四)本市行政區域內公路用地范圍內。

第四條市城管局負責全市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具體做好市管路段、區域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置的管理;各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權劃分及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轄區(除市管路段、區域和本轄區公路用地范圍內)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各自公路用地范圍內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參照本辦法,負責有物業管理的封閉式小區內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公安、財政、規劃、交通運輸、工商、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置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專項規劃與設置原則

第五條各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轄區的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置技術規范及詳細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管委)批準。經批準后公布實施的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置技術規范、詳細規劃等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更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請批準。

第六條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禁設區、限設區、宜設區;(二)戶外廣告設置布局、總量、密度、種類的控制原則;(三)戶外廣告設置位置、形式、規模、規格、色彩、材料、照明等基本設置要求。

第七條在禁設區內,不得設置任何形式的商業戶外廣告。主要包括以下區域:(一)國家機關、軍事機關、軍事管理區、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設控制地帶;(二)人民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學校和醫院等用地范圍內;(三)城市特色風貌保護區內的城市綠地、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街區范圍內各類歷史建筑的保護控制地帶;(四)城市海岸帶,山林和防護綠地,水域、河流兩側防護綠地范圍;(五)城市主次干道道路建筑限界內;(六)法律、法規和縣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禁止設置的其他區域。

第八條在限設區內,允許適量設置戶外廣告,但對數量、類型、位置等嚴格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區域:(一)城市特色風貌保護區;(二)公園、廣場、綠地、濕地、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三)隧道、橋梁、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設施;

(四)居民生活區和居住建筑。

第九條在宜設區內,允許設置多樣化的戶外廣告,但必須符合相關類型戶外廣告的設置規范。宜設區主要指商業中心或商業街區。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設置商業性戶外廣告:(一)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構)筑物使用安全的;(二)占用行車道、人行道等城市公共空間,妨礙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或影響市政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正常使用的;(三)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信號標志、指路標志、地名標志的;(四)利用路燈桿、配電箱、電信箱等電力、通信設施以及影響高壓輸變電設施安全使用的;(五)利用樹木或遮擋、損毀、占用公共綠地的;(六)利用圍欄、護欄、特色石墻或遮擋城市景觀的;(七)涉及建筑物風格、結構、立面改變的;(八)利用建(構)筑物屋頂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九)在相鄰建(構)筑物之間跨越式架設的;(十)法律、法規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和規范

第十一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依法辦理設置許可,并交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利用公共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由載體管理單位按管理職責或產權歸屬分別向市或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或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公開出讓方式進行招標或拍賣。利用非公共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由所有權人或被授權人按管理職責分別向市或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收入上繳同級財政國庫。

第十二條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的,由設置人向設置地公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由公路管理部門按相關規定收取。

第十三條利用非公共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的收費標準,由市、縣兩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單位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制定。

第十四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廣告設置的位置、規格、色彩及效果圖等資料。

第十五條許可部門應當自收到戶外廣告設置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部門應當出具《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材料內容、補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補正作退件處理的規定。

第十六條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形式、規格、效果圖進行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按照設置審批程序重新辦理。

第十七條市區建成區內嚴禁新設置廣告塔,現有廣告塔應逐步拆除。

第十八條建筑工地、閑置土地、有礙觀瞻地段等各類圍擋,需在改造成磚石墻體結構的前提下方可申請設置商業廣告,且公益宣傳的比例不低于40%。

第十九條公交車候車亭、公共自行車亭和閱報欄等戶外廣告設置要符合規劃和統一要求,設計要美觀時尚,用于公益宣傳的畫面應不低于25%。

第二十條設置墻體廣告,應保護建(構)筑物原有特色的線條或裝飾,不得影響建(構)筑物風格,不應遮蓋建(構)筑物的玻璃幕墻和窗戶。墻體廣告只允許平行附著于墻體且需有構架支撐,構架要進行隱蔽處理,不得外露和影響觀瞻,廣告面積不得超過所附著墻體面積的三分之二,且廣告邊緣與墻體四周邊緣要有一定距離。同一建(構)筑外立面上的廣告高度、大小應協調有序,且不應超過屋頂。

第二十一條橋體廣告不得妨礙機動車安全,上沿不得高于橋體護欄,下沿不得低于橋體底邊。

第二十二條電子顯示屏不得妨礙交通安全,光污染、噪聲污染等必須控制在國家相關標準內,不得影響居民正常生活。

第二十三條移動式戶外廣告不應使用反光材料,不得影響交通安全以及識別和乘坐。

第二十四條提倡和鼓勵提升城市形象、文明道德等方面的公益廣告宣傳。公益廣告按照“誰設置、誰管理”的原則,加強日常維護管理,及時更換宣傳畫面和文字。

第二十五條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許可手續。臨時性戶外廣告應在自有用地范圍內設置,不得占用、破壞人行道和綠地等公共設施,不得影響城市交通和景觀,不得噪音擾民,不得因其設置行為侵害相關利害人的利益。第二十六條 經許可設置的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責任:(一)保持戶外廣告的整潔、完好、美觀,出現畫面污損、褪色、字體殘缺或者設施破損、銹蝕等影響市容環境情形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二)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應當保持照明設施功能完好。設置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等設施的,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等問題,應當及時維護、更換,并在修復前停止使用;(三)定期對戶外廣告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排除安全隱患,隱患排除期間設置警示標志,并有人現場值守,防止事故發生;遇狂風、暴雨等異常天氣,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條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時間為1年。公共載體以招標或拍賣形式公開出讓的,合同期限不超過5年(特殊情況由主管部門批準)。期間戶外廣告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設置人應當予以更新。建筑工地圍擋廣告設置許可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本項目建設期。臨時性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時間不超過3個月。

第二十八條許可或合同期滿后需繼續設置的,設置人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向原許可部門提出延期設置或公開出讓申請。許可或合同期滿后不再設置或未取得延期設置許可的,設置人應當在期滿之日起20日內自行拆除戶外廣告及其設施,并將載體恢復原狀。臨時性戶外廣告應在設置許可期滿之日起3日內拆除。

第二十九條戶外廣告因規劃調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設置人應予以配合。

第三十條戶外廣告內容須符合《廣告法》,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戶外廣告設施在空置或招商期間應當以公益廣告進行覆蓋。戶外廣告設施招商內容可以與公益廣告同時發布,但招商內容只能位于公益廣告下方,所占面積不得超過該戶外廣告面積的五分之一。設置人應配合政府進行公益宣傳。

第四章牌匾標識設置管理和規范

第三十二條 申請設置牌匾標識,應當依法辦理設置許可。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非公路標識的,由設置人向設置地公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三十三條牌匾標識要堅持“一店一牌”原則,內容只限于本單位的名稱、標識,不得作商品宣傳廣告。牌匾標識下方或其它位置設置的電子顯示屏等按戶外廣告審批。

第三十四條 設置牌匾標識應當符合技術規范和詳細規劃要求,要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建(構)筑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同時兼顧晝夜景觀。第三十五條牌匾標識設置許可期限為長期。期間,牌匾標識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設置人應當予以更新。

第三十六條牌匾標識設置單位,應當加強對牌匾的日常維護管理,保證其牢固安全、整潔美觀,字體規范完整,夜間照明和顯亮設施功能完好,陳舊、損壞的牌匾標識應及時更新、修復。

第三十七條設置人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的,應當自行拆除牌匾標識并恢復附著物原狀。設置人未履行拆除義務且下落不明的,由牌匾標識附著建(構)筑物、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代為履行。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置許可部門、執法部門應當對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設置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置許可部門、執法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就監督事項問題作出解釋或說明;(二)根據需要進行現場勘測;(三)責令設置人履行相關管理責任。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

第四十條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置許可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誠信體系。

第四十一條戶外廣告內容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有關執法部門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因設施維護不當,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設置人及管理人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或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本辦法要求或者許可權限、條件、程序等規定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的;(二)未及時查處違反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的行為或者未及時拆除違法戶外廣告的;(三)未按照規定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出讓方式,對利用公共資源設置戶外廣告而作出許可決定的;(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