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宿遷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與流程條例
新規規定:
☞購買新建商品自住住房的,提取公積金的額度不得超過本次實際支付房價的總額,且不得超過截止合同網簽時個人公積金賬戶的余額;
☞購買二手自住住房的,提取公積金的額度不得超過契稅完稅憑證上房價的總額,且不得超過截止產權證發證之日個人公積金賬戶的余額;
☞按年提取或最后一次提取償還住房貸款的業務,僅限于主借款人夫妻雙方辦理,其他共同借款人不予辦理。
關于《宿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相關規定進一步補充說明》的通知
宿住房公積金〔2017〕53號
中心各科室、縣(區)各管理部:
現將《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支取流程和制度(試行)》(宿住房公積金[2016]5號)和(宿住房公積金[2017]26號)進行進一步補充說明,具體內容如下:
一、已辦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不管婚姻關系是否存續,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優先用于償還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在貸款未還清之前,雙方任何一方不得以其它形式申請辦理提取、貸款、外市轉出業務等。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的,在法律規定或中心規定的期間內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1)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凍結的;
(2)未按時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3)經中心調查核實曾使用虛假證明材料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4)已辦理按月提取償還公積金貸款業務并簽訂協議在有效期內的。
三、職工不得因下列情形使用住房公積金:
(1)購買商住兩用房或償還購買商住兩用房貸款本息的;
(2)因購買某套住房或償還該套住房貸款本息提取過公積金,然后又回購或租用同一套住房的;
(3)以贈與、繼承等未實際發生住房消費支出的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權的;
(4)雖為購房實際出資人,但不動產權證(或購房合同)不占產權份額的。
四、提取額度的確定。
(一)購房類:
1、購買新建商品自住住房的提取額度不得超過本次實際支付的房價總額,且不得超過截止網簽合同日期職工公積金賬戶上的余額;
2、購買二手自住住房的提取額度不超過契稅完稅憑證上的房價總額,且不得超過截止不動產權證發證之日止個人公積金賬戶上的余額;
3、共同購買房屋,不動產權證(或購房合同)有2個(含2個)以上產權人且非夫妻關系的,無論產權人有無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動產權證(或購房合同)已明確產權份額的,個人提取額度按所占產權份額劃分;未明確產權份額的,個人可提取額度按產權人數量平均計算。房屋有兩個產權人且為夫妻關系的,不動產權證(或購房合同)已明確產權份額的,個人提取額度按照產權份額劃分;未明確產權份額的,個人提取金額無需劃分,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
例1:不動產權證(或購房合同)有A、B、C三人,有明確劃分A占10%,B占30%,C占60%,其中C無繳存住房公積金,則A、B的個人可提取額分別為購房總房款的10%、30%。
例2:不動產權證(或購房合同)有A、B、C三人,其中C無繳存住房公積金,無明確劃分三人產權占比份額,則個人可提取額則平均劃分,即每人可提取購房總款的三分之一。
例3:不動產權證(或購房合同)有A、B兩人,且兩人為夫妻,不動產權證(或購房合同)中明確劃分產權為A占60%,B占40%,則A、B的個人提取總額分別為購房總房款的60%、40%;若A無繳存住房公積金,則B只可提取屬于自己名下的40%。
例4:不動產權證(或購房合同)有A、B兩人,且兩人為夫妻,不動產權證(或購房合同)中無明確劃分產權,則A、B兩人共同享用該套房屋的可提取總額,不必劃分;若A或B任一方無繳存住房公積金,則無需劃分個人可提取額度,由有繳存的一方全額提取。
(二)還貸類:
1、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其申請人及配偶公積金賬戶內余額,均保留各自當前月繳存額6倍,剩下部分可用于逐月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2、一次性償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的,個人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額度(夫妻共同提取的為合計額度)和住房貸款余額的差額控制在1000元以內;
3、按年提取償還個人住房貸款的,所提取的金額不超過申請人夫妻雙方上一年度(公積金年度計算為上年7月至當年6月)內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總額,同時不得超過同期已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總額,且每個賬戶每年只可申請一次按年提取業務,并夫妻雙方公積金余額均保留各自當前月繳額的6倍。已辦理按月提取償還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客戶不能再次申請辦理按年提取業務;
4、職工申請償還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可參照上述第二、三種情況辦理。
五、按年提取償還住房貸款和最后一次償還住房貸款提取業務只限提取主借款人夫妻雙方公積金,除主借款人配偶以外的共同借款人不予提取。
例:銀行借款合同上A為主借款人,B為共同借款人(或共同擔保人),且A與B非夫妻關系,則A可申請辦理按年提取還住房貸款或最后一次償還住房貸款提取業務,B不予辦理;若A與B為夫妻關系,則都可申請辦理相關業務。
六、調整《關于印發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支取流程和制度(試行)的通知》(宿住房公積金[2016]5號)第二部分第一條中:本市購房提取范圍和材料。調整后具體如下:
1、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并辦理銀行按揭貸款的
提供資料:(1)網簽購房合同;(2)首付款發票(或全額發票);(3)銀行借款合同;(4)身份證。
2、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并全額付款的
提供資料:(1)網簽購房合同;(2)全額發票;(3)契稅發票;(4)身份證。
以上兩種情況,如配偶提取,除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供結婚證,提供資料均為原件,資料齊全,即時辦理。
七、中心對于無法立即確認,需要進一步核實的提取申請,有權要求職工補充材料或采取面談、實地復查、向有關部門核實等方式審核,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申請材料無法核實的,中心可作出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八、個人以欺騙等手段違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套取住房公積金的,構成犯罪的,由市住房公積金中心依法移送司法機構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應當按以下標準處罰: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或所套取金額,同時將騙貸、騙提等行為納入個人征信系統,并取消當事人及配偶5年內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資格。
九、注意事項。
1、職工賬戶未登記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為15位或身份證號碼不一致的應提供單位證明(或公安部門證明)進行添加、修改后才可辦理相關支取業務;繳存單位已破產、倒閉或注銷的,繳存人身份無法驗證的應提供破產清算組或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
2、所有提取材料無特別說明的應提供原件,涉及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有有效期的,按其期限辦理;未規定期限的,自證明材料出具之日起兩個月內有效。
3、職工申請銷戶提取前,應當先由所在單位前往銀行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
十、本市原有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管理部分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沒有沖突的,以原有規定為準,遇到國家政策調整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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