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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河北房屋維修基金使用范圍及繳納比例標準新規

更新時間:2023-08-10 18:14:24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原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實施細則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 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下水管道、雨水管道、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維修資金管理和使用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負責全省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縣房產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維修資金交存

第六條 住宅業主、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業主、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或者具有共有設施設備的非住宅業主,均應按規定交存維修資金。
住宅只屬于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不交存維修資金。
第七條 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按照所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交存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首期交存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6%。
市、縣房產部門應當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應交存的首期維修資金交存的數額。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維修資金。
第九條 由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維修資金屬于售房單位所有。
第十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市、縣房產部門代管;已售公有住房歸集的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市、縣財政部門或者房產部門負責管理。
市、縣房產部門、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應當委托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出售的公有住房開立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第十一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維修資金存入維修資金專戶。
  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
(一)業主或業主委托代辦的售房單位、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到房屋所在地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辦理維修資金交存額核定登記;
(二)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對交存人、房屋所在小區(項目)名稱、地址、幢號、房號、建筑面積及交存款額等進行核定后,就上述事項進行登記,向交存人、開戶銀行開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核定單》;
(三)業主或業主委托的售房單位、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核定單》到開戶銀行交存維修資金。
(四)專戶管理銀行、代收維修資金的售房單位應當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開戶銀行收款后,應當向交存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憑證》。
第十二條 應交存維修資金的住宅,在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前,應當足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未按規定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新建房屋未竣工前,不得強行要求購房人預交維修資金。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的管理,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決定。經業主大會依法討論決定劃轉的,按照下列程序劃轉:
(一)業主大會向市、縣房產部門或者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發出書面通知,通知應當附具有關劃轉維修資金的決定、維修資金管理方案等有關證明、材料。
(二)業主大會應當開立維修資金專戶,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三)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維修資金專戶,并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經依法討論決定繼續由市、縣房產部門代管或公有住房住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的,業主大會向市、縣房產部門或者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發出書面通知,市、縣房產部門或者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應當繼續履行維修資金管理的相應義務。
第十四條 維修資金劃轉后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賬目管理單位及人員應具備相應的管理資質和專業素質。業主大會應當建立維修資金管理制度。開立的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所在地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 業主分戶賬面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賬目管理單位應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或業主,業主應當在收到通知后60日內續交,續交后的維修資金金額應不少于首期交存額。
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縣房產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未交存維修資金的,應當補交。
業主委員會有向業主催交維修資金的義務。

第三章 維修資金使用

第十七條 凡由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相關單位承擔維修工程費用。
物業管理區域內樓房外的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工程費用由全體業主按所擁有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樓房內共用部位和供樓房內全體業主共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樓房全體業主按所擁有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樓房內供部分業主共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相關業主按所擁有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年定期對住宅共 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根據檢查結果制定下年度維修計劃、編制費用預算。
第十九條 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根據需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的情況提出使用建議。建議內容包括:房屋坐落、維修項目概況、維修理由、工程造價、涉及業主戶數等。
(二)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并確定具體辦理維修資金使用手續的委托代理人。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制定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市、縣房產部門申請資金支取;其中,動用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向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申請資金支取:
1、使用維修資金申請;
2、專有部分占相關房屋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相關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使用維修資金的決議;
3、委托辦理維修資金使用事宜的委托證明、辦理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4、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和維修施工合同;
5、維修費用分攤明細表。
(五)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同意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不同意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六)專戶管理銀行在收到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條 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需要使用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由業主大會、相關業主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申請列支維修資金;其中,動用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向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申請列支;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審核列支維修資金申請,同意后報市、縣房產部門備案。其中,動用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還應當經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市、縣房產部門或者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發現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持市、縣房產部門備案證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在收到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一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漏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維修資金:
(一)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房屋安全或設施設備鑒定機構出具的證明等有關材料,向所在地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申請列支;
2、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同意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不同意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3、專戶管理銀行在收到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4、維修完畢后,應當依法履行有關程序或在相關范圍內公告。
(二)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房屋安全或設施設備鑒定機構出具的證明等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向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申請列支;
2、業主委員會依據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審核列支維修資金申請,同意后報市、縣房產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經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市、縣房產部門或者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發現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3、業主委員會、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持市、縣房產部門備案證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
4、專戶管理銀行在收到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后,未按照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市、縣房產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維修資金中列支。
由市、縣房產部門組織代修的,市、縣房產部門可以安排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維修應急施工隊進行緊急維修施工,組織協調解決維修中的有關事宜。維修費用在相關業主的維修資金和公有住房維修資金中分攤列支。項目維修資料應予保存。
第二十二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二十三條 在保證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序,將閑置資金用于購買一級市場國債。
利用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禁止利用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托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于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利用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四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利用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并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受讓人應當持維修資金過戶的協議、房屋權屬證書、身份證等到當地房產部門及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分戶賬更名手續。
第二十六條 房屋滅失的,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維修資金應當返還業主。其中,售房單位交存的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第二十七條 市、縣房產部門,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及業主委員會,與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維修資金賬目核對、公布和查詢制度,每年至少核對、公布一次。公布內容應當包括:
(一)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三)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分戶賬中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四)其他有關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市、縣房產部門,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及業主委員會對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 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復核;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其分戶賬中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賬面余額及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可以隨時查 詢。
第二十八條 維修資金管理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應當執行財政部門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有關規定,接受財政部門對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市、縣房產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公有住房出售單位,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大會違反實施細則有關規定,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