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武漢召開全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動員大會,宣布4月1日起市直黨政機關正式啟動封車,計劃6月底基本完成改革。湖北省垂管系統按照屬地化原則管理,可參照武漢市方案執行,與武漢方案同步。
動員大會現場。長江日報記者張雋瑋攝
本月,武漢公務車改革方式正式出爐。大家關注的焦點問題都整理在這了↓↓↓
一.車改具體范圍
(一)機構范圍:
全市各級黨政機關(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管理法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下同)。
全市其他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待中央、省有關政策出臺后另行實施。
(二)人員范圍:
在編在崗的廳局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含機關行政編制工勤人員)。
1、實行實物保障用車的人員:
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政府市長、市政協*。
2、鼓勵參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但可選擇實物保障用車的人員:
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市政府副市長、市政協副*,市法院院長、市檢察院檢察長;
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市政協秘書長和副秘書長;
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風景區、武漢化工區、武漢新港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各區區委書記、區政府區長;
蔡甸區、江夏區、東西湖區、漢南區、黃陂區、新洲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風景區、武漢化工區管委會所屬街道(鄉鎮)黨(工)委書記、辦事處主任(鄉鎮長)。
3、其他在編在崗的廳局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含機關行政編制工勤人員)一律參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正市級(副省級)離退休干部用車按照《關于省部級干部用車集中清理工作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管辦[2015]231號)規定,選擇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的標準發放交通補貼或者每2人1輛的標準提供用車保障。
副市級(正廳級)離退休干部不配備專車,其用車與其他離退休干部統一按照《湖北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鄂辦文[2011]109號)的規定執行。
(三)車輛范圍:
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
省垂直管理系統駐武漢市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按照屬地化原則,與武漢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同步推進,其參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人員范圍按照武漢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執行,補貼標準參照所在地區標準執行,經費按照原資金供給渠道予以保障。
二、公務交通補貼標準
改革后,對參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廳局級及以下工作人員發放交通補貼,自行選擇公務出行方式。公務交通補貼范圍要與差旅費保障范圍相銜接,超出公務交通補貼范圍的公務出行按照差旅行相關規定執行。
公務交通補貼屬于改革性補貼,列入財政預算,在交通費中列支,隨工資按月發放給個人。
改革后公務交通支出必須低于改革前支出總額。全市公務交通補貼按照不高于中央對應層級補貼標準的130%確定。具體為:
廳級每人每月1690元
副局級每人每月1590元
處級每人每月1040元
科級每人每月650元
科員及以下每人每月450元
各區、各部門和單位根據實際,可從公務交通補貼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為單位統籌部分,集中用于解決不同崗位之間公務出行不均衡的問題。統籌比例原則上不超過補貼總額的10%,統籌資金使用要規范、公開、透明,具體辦法由各區、各部門和各單位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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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勤人員安置
1、根據保留公務用車的實際需要,合理設置司勤人員崗位,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在現有司勤人員中實行競聘上崗。
2、對其他在冊正式司勤人員,按照以人為本、積極穩妥、因地制宜、內部消化、統籌調整的原則,通過內部轉崗、開辟新的就業崗位、提前離崗等多種形式妥善安置,不得將其簡單推向社會。
3、對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在冊正式司勤人員,經本人申請,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單位和個人繼續按照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
4、對已訂立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的司勤人員,合同到期終止或者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鄂辦發[2003]1號)》有關解除聘用合同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未訂立聘用合同的在冊正式司勤人員,解除人事關系的經濟補償參照解除聘用合同的規定執行;
未訂立勞動合同具有事實勞動關系的司勤人員,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
5、司勤人員安置工作由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籌協調指導,司勤人員所在單位負責具體實施,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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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留車輛范圍及標準
1、保留執法執勤用車范圍及標準:
保留執法執勤的范圍僅限于9個部門(系統),即公安、紀委(監察)、司法、交通運輸、農業、地稅、工商、林業(園林)、食品藥品監管,其他部門不得保留執法執勤用車。
各部門根據原核定的執法執勤車輛編制數(扣除其中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編制數)為基數,市級執法執勤部門保留60%,區級及以下單位保留70%。超過保留比例的單位,按照每輛每年6萬元標準,從單位公務交通補貼費總額中扣減。保留車輛比例超過90%的單位,不發放公車交通補貼。
建立市、區兩級跨部門綜合執法執勤用車平臺,集中保障質監、安監、物價、文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計生、環保、城管、水務、國土規劃、城鄉建設等其他具有執法職能部門的執法用車需要。市級、區級報綜合執法執勤用車平臺車輛數量分別按照40、24輛核定,具體辦法由市、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制定。
2、保留機要通信用車范圍及標準:
除專門承擔機要交通任務的單位和內設機構保留現有機要交通車輛外:
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各保留1輛;
市級直屬黨政機關各保留1輛(編制人數少于20人的單位不保留機要通信用車);
各區區委、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府、區政協、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放區、東湖風景區、武漢化工區、武漢新港管委會各保留1輛。
3、保留應急用車范圍及標準:
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市政協辦公廳各保留5輛應急用車,其他市級黨政機關:編制人數在50人以下的保留1輛;50~100人的保留2輛;101~150人的保留3輛;150人以上的保留4輛。少數應急任務較重的市級直屬黨政機關在按程序報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可增加1輛應急用車。
各區區委、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府、區政協機關各保留3輛;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各保留5輛,東湖風景區、武漢化工區、武漢新港管委會各保留3輛,少數應急任務較重的區級(含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風景區、武漢化工區)直屬黨政機關可保留1輛,并應報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各街道(鄉鎮)保留1輛,少數版圖面積大、交通條件差的新城區街道(鄉鎮)保留車輛總數不得超過2輛。
鼓勵各區設立應急公務用車保障平臺,按照不低于分散保障模式核定的車輛數量配置車輛,集中保障區級黨政機關應急公務用車的需要。所有保留車輛均從現有車輛中選取,不得新增車輛。
4、保留調研及集中公務活動用車范圍及標準:
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市政協辦公廳各保留4輛,各區區委、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府、區政協機關各保留2輛,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各保留4輛,東湖風景區、武漢化工區、武漢新港管委會各保留2輛。
保留車型以中巴車為主,實行編制總量控制,集中統一管理,不固定給專人使用,用于保障黨政機關調研以集中公務活動需要。
5、保留外事及政務接待用車范圍及標準:
市、區外事和政務接待部門按照從嚴從緊的原則進一步壓減現有車輛,保留車輛數量報上一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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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車輛處置
1、取消的公務用車由市、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規范處置。
2、對取消的公務用車,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以評估價作為處置基準價,采取公開拍賣等方式進行公開處置。車輛處置要防止甩賣和賤賣現象,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3、處置公務用車所得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后全部上繳同級財政。參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事業單位車輛處置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4、市、區根據實際需要,對暫時未能處置的車輛,可采取設立過渡性車輛服務中心或者社會化車輛租賃公司的方式,進行市場化運營,市、區政府不得提供或者變相為其提供財政補貼,不得長期閑置車輛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車輛處置辦法由市財政局制定實施方案報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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