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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及減免標準新規定

更新時間:2023-08-28 04:17:39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9月17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發展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決定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為困難群眾兜底線救急難。為此各地紛紛出臺了相關的小微企業扶持的先關政策,對于這些企業來說,這絕對是雪中送炭。那么各地都出臺了哪些政策呢?小編搜集整理了關于新疆小微企業扶持政策及解讀的相關內容,內容僅供參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將有100家左右的小微企業轉型升級為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規模以上工業經濟總量將新增20億元以上。

,為推動全區工業企業“小升規”工作,自治區經信委下發了《自治區小微企業轉型升級為規模以上企業工作實施方案》。截至3月25日,各地已上報220家工業企業作為重點培育對象。

為應對工業經濟下行,自治區經信委確定了工業經濟“1331”工作機制。即盡快出臺支持工業經濟穩增長的具體政策,已完成了自治區層面、地州市層面和各園區、行辦行業層面三級責任分解,建立了抓落實、抓協調、抓調研三個工作機制,啟動了工業領域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方式重點改革工作。

據了解,自治區經信委已起草了《促進工業穩增長、調結構、降成本、增效益政策措施》,目前正在協調溝通、修改完善;制定了《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總體工作方案》和石化、紡織等17個行業的《“分業施策”專項工作方案》,并對方案進行了責任分解。

實施辦法:

一、優惠政策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9]13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11】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自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11】第117號《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14〕3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自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

二、享受優惠企業范圍

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7號)??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因此,僅就來源于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該條規定的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摘自國稅函[2008]650號《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

三、享受優惠企業條件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2、“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如何計算

(1)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中,“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摘自國稅函[2008]25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的計算標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第二條規定執行。

(摘自國稅函【2010】185號《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pide;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pide;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