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交通運輸、水利、電力等專業建設工程的造價管理,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建筑以及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立項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期間,因工程建設活動所需的費用,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預備費、工程建設其他費和稅費、建設期間貸款利息。
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的監督管理。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
第六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工程造價計價管理
第七條
建設工程計價是指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確定與控制的活動,主要包括:
(一) 編制和審核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等;
(二) 約定和調整合同價款;
(三) 實施工程計量與支付工程價款;
(四) 辦理變更簽證、工程索賠、工程結算和決算;
(五) 處理建設工程造價爭議和進行建設工程造價鑒定;
(六) 其他與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有關的活動。
第八條
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是指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中所使用的各類規范、標準、定額、造價信息以及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等,主要包括:
(一) 投資估算指標、概算指標、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
(二) 工期定額、勞動定額、概算定額、預算定額及其相關補充定額;
(三) 地區基礎價格、單位估價表;
(四) 人工、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臺班價格;
(五) 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六) 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工程造價計價依據。
第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制定和發布:
(一) 投資估算指標、概算指標、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等計價依據,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發布;
(二) 工期定額、勞動定額、概算定額、預算定額及其相關補充定額、地區基礎價格、單位估價表、人工單價、材料價格、施工機械臺班價格等計價依據,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發布;
(三) 建設工程人工成本、材料、設備、施工機械租賃等市場價格信息,由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
第十條
建設工程造價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 投資估算由建設單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
(二) 設計概算由設計單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
(三) 施工圖預算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施工圖預算應當控制在批準的設計概算范圍內;
(四) 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由建設單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招標代理機構,根據施工圖、招標文件、工程定額、計價規范等相關計價依據編制;
(五) 投標報價由投標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根據施工圖、招標文件、施工組織設計、企業定額等相關計價依據自主確定;
(六) 竣工結算應當依據建設項目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認可的有效文件,由施工單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經建設單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審核后確定。
第十一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計價。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工程建設項目采用招標方式發包的,應當編制招標控制價。
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施工圖預算、工程結算、工程竣工決算,應當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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