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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四川省養犬管理條例全文,四川養犬管理條例出臺(一)

更新時間:2023-08-24 06:11:44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2018四川養犬管理條例還未公布,請參考往年的。

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

(2009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通過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批準2009年12月11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養犬管理,維護市容環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為及對養犬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警用、搜救犬只以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單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飼養犬只的,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的養犬管理劃分為限養區和非限養區。

限養區指本市中心城區及其他區(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限養區域。

非限養區指未被劃定為限養區的區域。

第四條養犬管理實行管限結合、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養犬人自律的原則。

第五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條例的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養犬管理協調機構。

公安機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政管理工作,具體負責限養區內犬只的登記和年檢,查處違法養犬,收容處置流浪犬、狂犬、傷人犬。

動物防疫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獸用狂犬病疫苗的組織和供應,犬類的預防接種、登記,免疫證的發放,犬類狂犬病疫情的監測。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敞放犬只,違法攜帶犬只進入公共場所、公共綠地等影響市容環境的行為。

工商、衛生、房管、教育、林業和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非限養區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犬只登記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公安機關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養犬管理的具體事務,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養犬管理工作,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依法、文明養犬宣傳教育;接受居民的舉報、投訴;對違法養犬行為予以制止,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居民住宅小區業主大會可以依法就本區域內有關養犬事項制定公約,并組織實施。

居民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養犬管理工作。

養犬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工作。

第二章一般管理

第八條本市實行養犬信息化管理。

第九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犬只強制免疫制度。養犬人應當將犬只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取得資質的動物診療機構進行狂犬病等疾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證明。

第十條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醫療衛生機構診治,先行墊付醫療費后,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養犬人和動物診療機構發現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傳染性疾病的,應當立即向動物防疫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協助進行檢疫和無害化處理。

第十二條動物防疫監督管理部門對疑似患有狂犬病、人畜共患傳染性疾病的犬只,應當立即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診斷。對確認患有狂犬病和死亡的犬只,應當依法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

第十三條開辦犬只養殖場、犬只交易市場,或者為犬只服務的診療、美容機構等從事與犬只相關經營活動的,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辦理工商登記。

經營者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的30日內,到所在地的區(市)縣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舉辦犬只展覽、比賽、表演等活動的,應當經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檢疫合格后,在活動開始20日前到舉辦地的區(市)縣公安機關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交易犬只應當在規定的交易市場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住宅小區等公共場所交易犬只。

交易的犬只應當具備有效的動物免疫證明或檢驗檢疫證明。

第十六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設立犬只收容處置場所。

第十七條犬只收容處置場所對收容的犬只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收容的犬只進行暫養處置;

(二)對流浪犬進行收容處置;

(三)對捕捉的犬只進行無害化處理。

犬只收容處置場所收容的犬只,自收容之日起15日內沒有被認領的,按照無主犬只處理。

第十八條禁止在機關辦公區、醫院、幼兒園、學校教學區和學生宿舍區、單位集體宿舍區等區域養犬。

第十九條對于違法養犬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

公安機關、城市管理部門、動物防疫監督管理部門以及犬只收容處置場所應當公布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信箱、電子郵箱,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登記,及時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第三章限養區管理

第二十條限養區內養犬戶每戶限養1只犬;盲人和肢體重殘人每人限養1只導盲犬或扶助犬。

母犬繁殖幼犬的,養犬人應當在幼犬出生后4個月內妥善處置。

第二十一條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單位因護衛等工作需要飼養烈性犬只或飼養多只犬只的,應當報所在地的區(市)縣公安機關批準。

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種目錄,由動物防疫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限養區內養犬,養犬人必須攜犬只免疫證明,在30日內到飼養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記、辦證。

第二十三條申請養犬登記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