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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山西省養犬管理條例全文,山西養犬管理條例出臺 (二)

更新時間:2023-08-10 07:42:02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一)營業執照;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三)養犬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四)養犬設施和場所證明;

(五)犬只免疫證明。

第十六條 養犬證實行年檢制度。養犬人需要繼續養犬的,自養犬證發放之日起每滿一年前30日內,攜帶養犬證、犬只免疫證明到公安機關進行年檢。

因養犬被投訴的,年檢時養犬人需要重新提供四鄰同意養犬意見表。

第十七條 養犬人居住地或者單位住所地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持養犬證和犬牌到公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養犬人放棄飼養犬只或者飼養的犬只死亡、失蹤的,養犬人應當在15日內,持養犬證和犬牌到公安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犬只管理電子檔案,記載下列內容:

(一)養犬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種、出生時間、主要體貌特征和照片;

(三)養犬證編號、發放時間等情況;

(四)養犬證年檢、變更、注銷等情況;

(五)犬只免疫情況;

(六)其他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 攜帶犬只外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只產生噪音等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

第二十條 禁止犬只進入的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禁入標志。其他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經營者可以禁止他人攜帶犬只進入,并設置禁入標志。

禁止犬只進入的場所,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有義務勸阻他人攜帶犬只進入;不聽勸阻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從事犬只的飼養、經營、服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犬只感染疫病或者疑似感染疫病的,應當立即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擴散。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受委托進行狂犬病臨床診斷的,應當及時受理,并出具診斷報告。

第二十二條 交易犬只應當在規定的交易市場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交易犬只。

交易的犬只應當具備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和動物檢疫證明。

第二十三條 進行犬只交易、診療、美容和培訓等活動的,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的防疫條件。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制止犬只擾民或者破壞公共場所環境衛生。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養犬管理工作的需要,設立犬只收容場所。犬只收容場所可以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建設和管理者。

第二十五條 犬只收容場所收容下列犬只:

(一)走失犬只;

(二)流浪犬只;

(三)單位和個人自愿送交的犬只;

(四)被依法強制收容的犬只。

對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犬只,任何人均可以直接送交犬只收容場所,或者報告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犬只收容場所應當建立和完善收容犬只的登記、公告、領養、處置等相關制度,依法規范管理收容犬只。

犬只收容場所接收走失犬只、流浪犬只,應當在3日內查找養犬人并通知認領;不能查明或者養犬人自通知之日起7日內未認領的,按照無主犬只處理。

犬只被依法強制收容的,養犬人應當按照公安機關告知的期限及時到犬只收容場所認領其犬只,并妥善處置。超過期限未認領的,按照無主犬只處理。

第二十七條 超過期限無人認領的收容犬只,經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檢疫合格的,可以由具備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領養。

收容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30日內無人領養的,由犬只收容場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在依法收容違法犬只過程中,養犬人應當配合;養犬人拒不配合或者無法有效控制犬只的,可以直接捕捉,造成犬只傷亡的,由養犬人自行負責。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虐待、遺棄犬只的,責令立即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辦理養犬證或者未年檢的,依法收容有關犬只,并按照每犬處1000元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交易犬只的,責令立即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元至1000元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進行犬只交易、診療、美容和培訓等活動犬只擾民的,責令立即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至5000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軍用、警用犬只以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單位特定用途飼養犬只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實施。2007年7月1日起實施的《吉林市犬類管理辦法》(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8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