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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龍江省養犬管理條例全文,黑龍江養犬管理條例出臺 (一)

更新時間:2023-08-12 16:15:33 高考知識網 sport555.cn

黑龍江省養犬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建設文明和諧城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哈爾濱市城市建成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犬只飼養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軍用、警用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因特定工作需要飼養犬只的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養犬管理應當遵循管理與服務相結合,政府監管與社會監督相結合,教育引導與養犬人自律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公安、畜牧獸醫、城管行政執法、工商、衛生、財政、價格等部門參加的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組織協調本轄區內的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公安機關負責本條例的具體實施。
  區、縣(市)公安機關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內的養犬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養犬管理的具體事務。
  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六條 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單位和個人對于違法養犬行為,有權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

第二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七條 公安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一)辦理養犬登記;
  (二)建立養犬信息化管理系統,為公眾提供養犬信息服務;
  (三)巡查、處理違法養犬行為;
  (四)處理犬只擾民、傷人引起的治安案件;
  (五)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受理對違法養犬行為的舉報、投訴,并告知處理結果;
  (六)收留、處理養犬人送交的犬只和流浪犬只;

(七)捕殺狂犬;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八條 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犬只進行免疫,建立犬只免疫檔案;
  (二)建立犬只疫情監測網絡,對狂犬病進行預防和控制;
  (三)對犬只尸體的無害化處理實施監督;
  (四)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九條 城管行政執法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處養犬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二)收繳占道售犬設施;
  (三)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辦理犬只交易市場、犬只經營者工商登記,監督犬只交易市場的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間狂犬病疫情監控、人間狂犬病防治知識宣傳和人用狂犬疫苗預防接種的管理。
  第十二條 價格、財政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與養犬有關的服務收費事項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相關基層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調解因養犬行為引起的糾紛。
  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組織制定養犬公約,開展文明養犬評比活動。
  物業服務企業在本居住區內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宣傳,引導、督促養犬人遵守養犬的行為規范。
  第十五條 養犬協會等社會團體和組織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開展文明養犬宣傳,引導養犬人自覺遵守養犬管理法律、法規。
  第十六條 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養犬管理法律、法規及養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三章 免疫與登記

第十七條 養犬實行免疫、登記和年檢制度。
  逐步實現養犬的免疫、登記、年檢在同一場所辦理。
  第十八條 養犬人應當按期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其委托的動物診療機構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領取犬只免疫證明。
  初生幼犬三月齡時進行狂犬病初次免疫,十二月齡時進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年免疫一次;其它疫病的免疫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居民養犬,每戶限養一只,禁止飼養烈性犬。除因導盲、扶助等需要外,禁止飼養大型犬。
  烈性犬、大型犬品種的目錄,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居民養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固定的居住場所,且獨戶居住。
  第二十一條 居民養犬應當攜犬到住所地公安機關辦理養犬登記,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養犬人身份證明;
  (二)房產、房屋租賃等居住場所證明;
  (三)犬只免疫證明。
  因導盲、扶助等需要飼養大型犬的,還應當提交殘疾證明。
  第二十二條 單位確因需要飼養護衛犬只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資格;
  (二)飼養地不在對外辦公或者經營場所及居民區;
  (三)有確定的犬只管養人員;
  (四)有犬籠、犬舍等圈養設施;
  (五)有健全的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單位飼養護衛犬只,應當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養犬登記:
  (一)單位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養犬登記申請;
  (三)犬只免疫證明;
  (四)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單位養犬登記,實行一犬一證。
  第二十四條 單位不得將飼養的犬只轉讓給居民,居民不得將飼養的犬只掛靠在單位名下。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受理居民養犬申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予以登記。
  公安機關受理單位養犬申請,應當對養犬的必要性及擬養犬只的品種及數量認真審查,在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予以登記。
  公安機關應當為準予登記的犬只植入電子身份標識,發放養犬登記證書和犬牌。對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六條 養犬人應當于養犬登記證書期滿前三十日內,攜帶犬只、養犬登記證書和犬只免疫證明到公安機關進行年度審驗。